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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确定是否属违建,济南怎么判断是否违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5 10:21:39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您好!农村房屋是否合法,重点要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第一,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资格、建房用的土地用途是否适用于建房。第二,建房是否经过审批。若超标了,则超标部分属于违建。万紫巷是济南的老城区里的老旧小区,这14处违建形成也有很长时间了,一次性拆除说明相关部门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居民的同意。

农村房屋怎么判断是否合法?

农村房屋怎么判断是否合法

您好!农村房屋是否合法,重点要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第一,是否有土地使用权资格、建房用的土地用途是否适用于建房。第二,建房是否经过审批。分别说明一下:关于建房占用的土地不像商品房,农村房确实存在很多"无证"状态,所以单纯用有无凭证来证明房产是否合法,尚不能作为绝对性依据。农村自建房屋是建造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所以,首先有无土地使用权资格,是决定房屋是否合法的前提。

以下分两类土地说明一下:1.宅基地。宅基地,顾名思义用来建造住房(宅)。那么,符合建房条件的,需满足如下条件——建造人必须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城镇户口、其他集体户口成员,均不得建造房屋。建造人无其他宅基地。若建造人已经有了其他宅基地(包括本集体的、其他集体的),则不得再享有此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常少见的情况除外:有其他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够),只能二选一。

建造人确实有本块宅基地使用权,但已经空置,且未超过两年。政策规定,若名下宅基地空置超过两年,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建造人之前没有过卖出宅基地的行为。若建造人之前有宅基地,但是卖掉了,随后又得到一块,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违背政策——曾经出卖过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行获取。建造的房屋面积不超标。

关于宅基地房,建造的面积上有政策规定(这个可自行查询)。若超标了,则超标部分属于违建。2.其他土地农村土地,总体上来讲分为三类:宅基地、农林用地(例如,耕地、林地等)、集体经营用地(例如,盖学校等)。各类需具备专属用途。若建造的房屋类型与土地用途不符,例如在耕地上建造了住房、在宅基地上建造了厂房等,则属于违建。

济南南部山区真的有那么多违建别墅吗?

农村房屋怎么判断是否合法

济南的南部山区是泰山脉的北麓,是济南的后花园,市民节假日休闲度假的好处处,同时,又是生态和泉水水源涵养地,每年向泉脉输送2亿立方水,是泉城的命根。南部山区有锦秀川,锦云川,锦阳川,玉符河多条河流。有青铜山大峡谷、九如山瀑布群、红叶谷、水帘峡、四门塔、跑马岭、药乡森林公园等自然风景区。又有许多休闲娱乐场所。

在行政属于历城,济南的发展战略是“南控北跨东进西行中优”,“南控”就是控制向南发展,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护南部山区,专门成立了南部山区管委会,包括仲宫镇,柳埠办事处,西营镇,仲宫锦绣川办事处,仲宫高而办事处。作为派出部门专门管理南部山区,在政绩考核上也以生态为指标。由于山清水秀,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很多人私建的别墅很多,2018年加大力度拆除卧虎山水库附近的画家村。

济南14间违建被拆除,都在一个小区, 你怎么看?

现在济南的拆违已经进入第四期了,每期都公布台账。拆违拆临进入小区,说明拆违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知道,小区里的违建形成原因复杂,多数形成时间较长,而且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拆违难度也就更大。但不拆,对其他居民不公平,也影响小区的环境。万紫巷是济南的老城区里的老旧小区,这14处违建形成也有很长时间了,一次性拆除说明相关部门下了不少功夫,也取得了居民的同意。

小区顶层“阳光房”算违建吗?济南城管:将多部门现场确认后再作处理, 你怎么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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