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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怎么投诉淄博乱搭乱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2 20:40:39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显然农村乱搭乱建现象亟待整治。大部分村是新村旧村混杂,存在乱搭乱建、浪费、乱占土地等现象。比如:新村中毁绿种菜,私拉围墙,占地建庭院,乱搭乱建房屋、甚至有畜禽养殖场地离村不足500米的乱占土地现象;旧村中废用的低房小棚、露天厕所、猪牛棚圈等。

农村私搭乱建怎样处理?

农村私搭乱建怎样处理

随着乡村振兴计划实施,农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为了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农村私搭乱建的现象也在逐渐增多。那么针对这一现象有挂按部门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私搭乱建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法规用语。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住宅私搭乱建一词。住宅私搭乱建主要指的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两种情况,是《土地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有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对住宅私搭乱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相应的执法工作。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委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五位一体”发展战略要求建成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我县在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人居环境、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生态文明等方面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农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质有明显提高,美丽乡村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进程中,发现了一个已经影响到村民生活环境和新农村建设进程且亟待整治的问题,那就是“农村乱搭乱建问题”。

私搭乱建房屋解决的法律途径 一、行政举报        如果业主私自搭建房屋,可以通过行政举报的方式解决。      具体操作方式为:可以向规划委员会投诉   【法律依据】 1.建筑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规划行政部门有权对违章建筑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对于举报不处理的规划部门,有权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规划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二、民事诉讼 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业主搭建建筑物的行为给提起诉讼的原告造成了侵害。 建议,先进行行政投诉,之后依据行政处罚的决定提起相关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1.民事侵权方面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侵犯相邻权的有关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经走访调研多村,有些村管理很好。大部分村是新村旧村混杂,存在乱搭乱建、浪费、乱占土地等现象。

比如:新村中毁绿种菜,私拉围墙,占地建庭院,乱搭乱建房屋、甚至有畜禽养殖场地离村还不足500米的乱占土地现象;旧村中废用的低房小棚、露天厕所、猪牛棚圈等。显然农村乱搭乱建现象亟待整治。乡政府开展私搭乱建整治为全面提升农村生产生活管理水平,塑造环境整洁干净的新农村形象。就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严禁私搭乱建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垃圾清理。各乡镇立即组织对所辖范围内包括县乡道路、交通干线、通村水泥路等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清理整治。同时对农民生产生活积存的各类垃圾进行清理。  二、开展拆违控违工作。由各乡镇牵头,住建、城管、旅游、公安、国土等部门积极配合,采取联合执法,对违章建筑物、私搭乱建、乱圈乱占等违法建设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照公路沿线规划要求,严禁两侧控制区范围内搭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未经依法批准、乱搭乱建、未批先占及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由各乡镇牵头,责令限期拆除。对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无照经营的旅游景点、度假村、农家院等涉旅经营户,食药工商质监部门牵头,旅游、国土、农牧业和生态保护及乡镇配合,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执法,采取限期整改、责令拆除、处罚等形式进行处理。同时,要通过催办和重点督办的形式进行跟踪,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严厉打击。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加强配合,合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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