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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业绩不够怎么办,销售年底业绩不够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03:57:27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以较低造假成本中标,最终再通过中标项目攫取利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尴尬局面。二、辨假难度大耗时长在甄别招投标业绩造假的环节中,调查取证难度大和查处耗时长都是工作难点。首先,评标过程是保密的,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业绩不予公示,其他投标人就无法知晓中标人所提供的业绩情况,更无从知晓业绩的真假。其次,在中标人候选公示中即使公示了业绩情况,因其伪造的业绩发生地多是远离投标地的偏远省份,不仅核实真伪难度大,在核实过程中也面临消耗人力物力和部分业绩所在地单位不配合的情况。

三、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目前而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尚存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和各地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一方面,各区域在对造假等不良行为的惩处方式惩处力度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且没有将企业资信完全纳入信用体系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各地之间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没有实现共享与互通。投标人在某一个行政区域因为不良行为被处罚扣分或被限制投标,其受限范围仅限于该区域,投标人还可以在别的区域继续参与投标而不受任何影响。

如何防范应对投标人业绩造假等失信行为?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竞争日益激烈,部分投标方受利益驱使,在投标中存在业绩造假、资质造假以及串标围标行为,不仅扰乱行业秩序,还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招投标领域的治理力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使用,利用其现代科技技术来治理招投标市场乱象。

此外,随着保险行业进入建筑工程市场,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也成为招标方保障经济利益和转移潜在风险的市场化手段。一、电子招投标系统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发展,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招投标过程由线下转为线上,实现远程开标评标,并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全流程线上化操作能够规避人为操纵、失误风险;数据全过程数据留痕、信息可追溯查询,有效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信息造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释放招投标市场活力。

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并在评标时对不该雷同的信息进行识别分析,可有效锁定违规线索。通过大数据查重分析、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识别投标报价间规律性差异,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为评审专家提供线索辅助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电子招投标系统具有保密程度高的技术优势:直至项目投标截止之前,电子保函的购买情况均为加密状态,直至开标时才自动解密公示,这能够从根源上防范数据泄露安全问题。

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有效解决辨假难,取证难的问题,为政府监管也提供助力。电子招投标系统具有全线上化操作、全过程数据留痕以及全周期化风险管理等特点,能够规避传统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各种造假行为以及围标串标的情况,促进建立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进而提升招投标市场监管效率,有效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二、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作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替代形式,可以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过错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与保证金不同的是,投标保证保险不仅释放了企业保证金压力,而且在防范投标人资质造假、相关材料以及账目造假等方面也起到了风险预控的作用。投保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会聘用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信用资质、财务报表、履约材料等给保险公司提供是否承保的意见;并对投保企业和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应规避意见。

综上所述,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监管等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三、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了推进公共资源领域交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不不可少的。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加大对失信投标人的打击力度。首先可以从实现省级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的信息共享和运用,进而实现国家级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真正让失信的投标人“一处受限,处处受限”。

怎样的投标业绩要求不会被视为歧视性排斥?

工程投标难如何提升投标中标率

合理设置投标业绩要求,对提高采购项目质量,保障采购实施是有好处的。谁不愿意找个经验丰富的施工方呢?但是国家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以及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1.招标人对投标业绩设置不当,就可能“闯红线”《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设置投标业绩要求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设定,即哪些人能来投标,达不到业绩要求的不能参加投标,这是个投标的门槛设定;另一方面是在评审办法、评分标准里设定,即哪些人可以得到加分,有规定的业绩的投标人将更具备投标优势。

2.具体案例更清晰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要求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财政部认定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黄冈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黄财采投〔2019〕4号),“黄冈市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国内大型社会救助第三方调查评估经验。提供金额4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业绩。该项目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责令重新采购。3.如何合理设置业绩要求(五条标准)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健全与执行力度加大,供应商维权意识提高,类似的质疑与投诉增多。

在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该如何合理设置业绩要求呢?在资格条件设置上,要充分体现项目特点,需要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的,要坚持五条标准:一是不要设定特定区域,如在某省、某市的业绩;二是不要设定特定行业,如在金融系统、公安系统的业绩;三是业绩要与本项目直接相关;四是不要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作为要求,如100万元以上等业绩要求;五是不要在评审办法中将类似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这也是变相的资格条件要求。

文章TAG:业绩投标年底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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