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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武宣县哪里有地皮出售,武宣年产500万吨项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04:37:0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第四条土地房屋征收(收回)人为武宣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收回部门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房屋征收(收回)实施单位为武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武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人)具体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是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产权人。

武宣县西环路30拆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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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因实施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0〕94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1〕6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单位内个人房屋进行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同时收回。一、征收项目名称: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地上设施及附着物等。具体范围为:武宣县城东路;供销社(城北区)-武北一队矮寨岭;汽车总站、政法旧区;中医院、妇保院;电池厂居住区;旧城区;西环路;城北路;鞍山路;河西区改造片区范围(详见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武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2017年12月 30日止。六、征收补偿方式:《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各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此页无正文)武宣县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附件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收回国有土地及征收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项目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美化生活环境,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收回、拆迁范围:我县上报并列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包括计划实施的城东路片区、城北路片区、城中路片区、鞍山路片区、丽光路片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具体收回、拆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单位为准。

凡在该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按规划要求经国土部门确认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经住建部门确认需要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管线等,均属应拆迁对象。第三条 本方案仅适用武宣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四条 土地房屋征收(收回)人为武宣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收回部门为武宣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房屋征收(收回)实施单位为武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武宣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拆迁人)具体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拆迁人是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土地)产权人。

第五条 收回国有土地及征收房屋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第六条 收回、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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