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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税怎么收,零成本取得的土地税怎么收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2 05:25:4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作为计税依据,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一)贵阳市五角至五元;  (二)六盘水市、遵义市四角至四元;  (三)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市三角至三元;  (四)其他各县(特区、区),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核定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和地区行署税务局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执行。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如果改变土地用途的,从改变土地用途之时起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第七条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第九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证书,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纳税手续。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发生变化时,应持土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证明,在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手续。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抄省税务局备案。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零成本取得的土地税怎么

从当地税务局领取相关申报表,按照填表说明填报,也可从财税网上下载相关申报表.

零成本取得的土地税怎么收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征收。第四条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增值额扣除的具体比例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为:  (一)建筑面积:每套不超过98平方米;  (二)装饰标准:住宅公共走道及楼梯间墙面、顶棚刷涂料或抹灰,户内地坪为水泥地坪,墙面天棚抹灰刷白。  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均属其他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第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价格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二)房地产评估价格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三)评估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评估费用,由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承担。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征。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按月或按季进行申报;  (三)除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条 本规定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4,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6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当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占用耕地,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第五条 市、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贵州省各市、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原行政区划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八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民族乡、自治县、自治州、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九条 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原宅基地损毁,按规定用地标准占用耕地重新建设自用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规定用地标准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条 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级合作组织或者集资、投工投劳修建的乡村简易公路及通村、通组道路等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以及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改变占地用途时间不明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参照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执行。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地籍档案相关资料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第十四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跨市、县、区的,分别按照耕地所在市、县、区适用税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各市、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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