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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票据怎么处理,主营业务成本不合规票据如何在汇缴调整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16:55:0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主营业务成本不合规票据如何在汇缴调整

到税务局开票或者在汇算清缴时从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中扣除

主营业务成本不合规票据如何在汇缴调整

2,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处理

可以要求对方纠正或者向税局举报
搜一下: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处理

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处理

3,作为主管会计对不合规票据应如何处理

对于不合规票据,发现后通知报账人更换成合规票据后方能报账.
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

作为主管会计对不合规票据应如何处理

4,如何整改审计后不合规票据

整改的效果主要看审计后对问题的整改方案和建议。并且通过后续审计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票据不规范的整改要明确整改负责人,加上合适的整改方案,并且有相关的考核措施。
财务审计未严格审核原始票据怎么进行整改的问题,这是审计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如果已经没有时间的情况下,可以查阅账簿、报表、实际勘查相关库存,也可以收到同样的审计效果,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翻阅凭证只是审计其中的一个环节。

5,取得不条符合规定的发票怎么处罚

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面试对上文作数点解析: 1、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即企业失去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减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条件,失去了申请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条件,最为关键的是不得报销,我个人理解即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则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者,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临着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 2、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不意味着就要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为什么?其一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即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违反了税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原因有多种,有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显失公平;其二发票只是表明一项业务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这项业务的真实性,只以表征违规而行对真实性业务的调整、补税,显然极不合理;其三税收在具惩戒功能之时教育功能亦不可少,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时应当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而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不给企业以改正机会就作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 3、处罚要视情况而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上述诸项行为可以总结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获取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显然就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货物,B企业却突然消失,而使A企业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比如A企业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遗失,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应当予以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实质是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均应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文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即上述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以及造成了偷逃骗税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移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由上述三点分析,对待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作如下处理: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亦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视同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权益。由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 我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若干省市税务局文件政策的支撑,即发现违规票据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如果逾期仍无法取得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偷税、发票违规等处罚。 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税务局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A建材建造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A公司制造建材购进的黄沙、水泥、钢材等基本上没有取得正式增值税销售发票,于是全额调增,也就是说成本基本上得不到扣除,对A公司的税收处理其实就是按收入额的25%来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收入额是1000万,则应缴纳250万。 我们再假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0%×25%=25万。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这种全额调增的方式也是错误的,象A公司这种情况,首先应当责令限期取得发票,其次如果在限期内仍不能取得发票,则应按照成本费用核算不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不是调增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否则势必造成税负的巨增,也是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7,企业不合规的发票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后,有没有补救的办法?笔者认为,企业没有取得发票肯定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有一些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即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可以在支出当年税前扣除。  二是在汇算清缴后取得。企业发生的支出,在当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发生当年扣除还是在取得发票当年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在支出发生所属年度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企业应对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二)发票丢失  对于发票丢失,增值税方面有详细规定,但在所得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若开票方不能重新开具,则在支出确实发生的前提下,要求开票方提供证明,可允许企业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此作出明确,值得参考。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企业丢失已填开且有明确付款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在发票开具方无法重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于发现丢失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开具发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具某某发票的证明,注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三)发票换开  若企业取得发票不合规且已在税前扣除,是否允许企业换开?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替换原有不合规发票,不再作纳税调整。
账发票不合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不合规发票入账等。审计事实一般表述为:某某期间,会计将没有开票日期、没有数量单价、没有具体品名等发票内容填写不全。以及发票的开票日期与发票票号顺序颠倒、过期作废发票、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营性质及内容不符等发票报销并入账,金额xxx元。  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有的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有的则将定性及处罚依据表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处以罚款xxx元。  姑且不论究竟依据哪个法律法规定性及处理处罚更准确。据笔者调查发现。这些“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的背后。并非单纯的“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其中隐藏着大量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如一些被审计单位。通过种种手段取得发票后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设置“小金库”,为小团体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些单位掌管财务审批权的个人,将个人消费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贪污公款:一些单位以购买福利卡、会员卡、购物卡、消费券的方式,变相发放奖金、福利、送礼等。开具办公用品等项目发票人账,既违反财经纪律,又造成个人少缴所得税,并诱发严重的腐败问题:一些单位为掩盖违规违纪问题。将一些不合理开支变换成修车费用、燃油费用、微机耗材费用、会议费、培训费等发票报销;一些单位为配合对方偷逃税款。接受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发票甚至是白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些单位为处理不合法开支,在不法人员手中购买假发票。自行填开报账。严重违反国家法纪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单纯从表面现象看。都可以归入“入账发票不合规”问题之下。但其实质则不然。有些是与入账发票不合规截然不同性质的问题。事实上被审计单位的多数上述问题。正是在“人账发票不合规”这一宽泛问题的掩盖下被“保护”了起来,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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