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税务行政处罚和记录算“不良纳税记录”?
截至目前,业界还没有就多少金额的税务处罚才能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的问题达成统一共识,因此必须统一标准。由于企业经营规模不一,最好以供应商的纳税比例为标准,凡一次性偷税金额被税务部门认定达到应缴税额10%以上的,或一年内2次以上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有偷税行为的,应当进行记录,且应当被认定为“不良纳税记录”。对于被纳入“不良纳税记录”的供应商,其处罚有效期为多长呢?也就是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是多长?《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六种情形下禁止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对于被税务部门处罚或有不良纳税记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禁止时间从什么算起十分关键,是从事发之日算起,还是从作出处罚之日算起,这些具体问题目前都没有统一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