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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与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3-29 15:37:0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用积分购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据此判断购物积分换商品是实物折扣,属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应视同销售货物。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分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销售商品时,因无法确定顾客最终兑换赠送商品的价值,商家在开具销售发票时也无法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因此,应全额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二、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一目了然的学习一下吧!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顾客2018年8月在甲商场以现金购买一件售价89,100元(含税),进价62,370元(不含税)的商品,获得奖励积分8,910分,每分的价值为0.1元。

10月份在奖励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A顾客挑选了一件正常售价为880元(含税),进货价格为623元(不含税)的商品。分析:(一)顾客奖励积分价值0.1×8,910=891(元)(二)销售商品确认销项税额89,100÷1.16×16%=12,289.66(元)(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89,100-12,289.66-891=75,919.34(元)(四)销售商品时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89,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919.34  递延收益 8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289.66(五)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62,370  贷:库存商品 62,370(六)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会计分录:借:递延收益 8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8.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1.38(七)结转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623  贷:库存商品 623(八)该顾客积分价值为891元,但兑换了880元商品,剩余11元无法再兑换赠送商品,应视为积分失效。

会计分录:借:递延收益 11贷:主营业务收入 11随着2017年7月发布新的收入准则,对于上述会计处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现在我们依据上例做一下对比说明吧!三、新的收入准则这一块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一)顾客奖励积分价值0.1×8,910=891(元)(二)按照商品和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商品价款或积分金额的意思)进行分摊,具体如下:分摊到商品的交易价格= 89,100× 89,100/( 89,100+891)=88,217.82(元)分摊到积分的交易价格= 89,100×891/(89,100+891)=882.18(元)(三)销售商品确认销项税额88,217.82÷1.16×16%=12,167.98(元)(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89,100-12,167.98-882.18=76,049.84(元)(五)销售商品时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 89,1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49.84合同负债 882.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167.98(六)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62,370  贷:库存商品 62,370(七)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时会计分录:甲商场以A顾客兑换积分数占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确认收入。

  积分应当确认的收入=882.18×8800/8910=871.29(元)  借:合同负债 871.2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18(八)结转积分兑换赠送商品成本时会计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 623  贷:库存商品 623(九)剩余未兑换的积分的金额=882.18-871.29=10.89(元),无法再兑换赠送商品,应视为积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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