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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不取费项目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不取费项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02:00:05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110和119出警都不要钱,那为什么120就必须出钱啊?

0和119出警都不要钱,那为什么120就必须出钱啊

三个短号救援中,只有120是收费的,有人可能会质疑:“120,你凭啥收费”?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收费与否取决于救援派出单位的性质:首先,公安、消防、医院的性质:110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119派出机构是消防,隶属于应急管理局;120派出单位是公立或私立医院。从救援派出单位的性质来看,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都是“行政单位”,而公立医院则属于事业单位。

为什么要强调三家救援单位的性质呢?原因很简单,单位性质决定“经费来源”,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所需经费全额来自于财政拨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国家承担;而公立医院,比如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的性质则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即财政只负担一部分开支,其余开支则在由医院通过自己的渠道自筹。110、119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财政承担,因此个人自然就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了。

比如《警察法》第37条就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所产生的经费根据权事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国家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同样,《消防法》第37条也规定:“公安消防部门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财政承担的。说得直白一点,110、119在出警过程中都会产生费用,比如人工费、材料费、油费等等,但所产生的费用是由财政承担的,这是由两家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也就无需个人承担。

当然,并非所有的消防救援都不收费,不收费只针对于隶属于应急管理局的消防队,对于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他们所产生的耗材费、燃料、灭火剂等费用,依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反观医院的120救援,即便是公立医院的120救护车,因为公立医院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些费用需要自筹,在120救援费用没有财政承担或者不能100%比例补贴的情况下,收取适当费用就说的通了,这也是医院出于正常运转的需要。

如果是私立医院的救护车,向个人收取费用就更说得通了,毕竟它们没有一分钱的财政拨款,不是事业单位性质,本质上属于“企业”的范畴,企业自负“盈亏”,救援可以视作“商业行为”,自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第二,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作用不同从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来说,110、119的作用几乎是无可取代、独一无二的,比如发生故意伤害案,个人只能找有执法权的110;同理,高层发生火灾,住户只能找有专业救火设备的119,依靠个人的力量几乎无法处置这两种突发事件。

如果此时当事人还在纠结于“费用问题”,那么难免会耽误“警情、火情”,给其他无关人员造成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上的威胁,损失会扩大化,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不收费”就是要打消这种“费用支付问题”上的顾虑,在发生警情、火情的时候第一时间报警,防止事态扩大化。反观120,在个人或家属有突发病情的时候,120并非唯一的选择,假设120免费,那么是不是小感冒、小擦伤、头痛这种不至于威胁到生命的小病情也会选择拨打120?如此以来便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即便再多的救护车配置也不能满足需求。

所以120收费还有另一个目的,就是防止“滥用”,鼓励一般的头痛感冒这种不至于威胁到生命安全的小病情自行到医院就诊就可以了。最后:不该纠结于120的收费问题,关键是“收费标准”综上三家单位的性质以及三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不同来看,120收费完全合乎常理,既然并非全额财政拨款,通过适当收费的方式来自筹经费也是应当的;再就是收费也有防止“滥用”的目的,把有限的资源留给真正需要急救的病人。

所以,120收费问题就无需纠结了,其实“收费”的标准问题才值得关注:目前关于120急救收费标准,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城市收费标准不一,大多是会同物价局制定的,一般包括基础费、里程费、等时费、耗材费、急救费,这几项费用叠加在一起,实收金额可能会超出病人家属的预期,给病人家属造成经济上的压力。如何规范救护车的收费标准、如何切实降低病人家属的经济负担,这才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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