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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冠良保安怎么样,淄博市行政调解驶入快车道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01:49:24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保安“剥夺”了司机的生命,事发地是商场,商场又是保安的雇主,那么保安将面临什么罪名呢?会被判处死刑吗?商场作为直接或间接雇主,又将承担什么责任呢?要弄明白以上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看事情的经过,从中找出事件双方在其中的过错及过错大小,窥探一下成因、动机:首先,事件经过:结合各方面信息来看,这是一场因停车管理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均不同程度地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11月13日晚,广州天河区天环广场停车场出入口处,保安华某和司机刘某疑似因刘某开车过快引发口角,保安拍打刘某车辆玻璃,质问为什么这么快,差点撞到自己。

广州一商场保安捅死奔驰司机,会判死刑吗?商场什么责任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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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司机出言不逊,结局是付出了生命;涉事保安冲动行事,终将面临严厉的刑罚。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没有赢家,双输的局面。保安“剥夺”了司机的生命,事发地是商场,商场又是保安的雇主,那么保安将面临什么罪名呢?会被判处死刑吗?商场作为直接或间接雇主,又将承担什么责任呢?要弄明白以上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看事情的经过,从中找出事件双方在其中的过错及过错大小,窥探一下成因、动机:首先,事件经过:结合各方面信息来看,这是一场因停车管理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均不同程度地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11月13日晚,广州天河区天环广场停车场出入口处,保安华某和司机刘某疑似因刘某开车过快引发口角,保安拍打刘某车辆玻璃,质问为什么开这么快,差点撞到自己。

本来是小事一件,司机道个歉、配合管理,这事就算息事宁人了。但刘某出言不逊,直言“撞死你又怎样?”并下车与保安华某理论。到这个时候,事情已经不可控了,接下来就是我们所看到的:司机受了刀伤躺在地上,同车女子在一旁扶着刘某并与保安有如下对话:保安:“有车了不起啊”!同车女子:“你拿刀干嘛”!保安:“你要撞我,我肯定要拍(拍车玻璃)啊”!同车女子:“我哪里要撞你啊”!随后“广州天河公安”发布了简短的警情通报,交代了时间、地点的同时,表示事件是由“停车场管理纠纷”引起的,司机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保安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控制。

综上整个经过和警情通报来看,初步可以得出以下信息:1,华某与刘某并不认识,应该也没有什么恩怨或过节,保安故意“剥夺”刘某生命的概率很小;2,双方存在停车管理纠纷,发生冲突之前都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恰当的情况,矛盾被进一步激化,这才导致保安动刀(刀是谁的?不得而知);3,保安在伤害了刘某后,没有逃匿,依然与同车女子对峙,这也能从侧面说明他应该不是故意找刘某的事,“致死”大概率是意外事件;在得出以下信息后,我们再来分析保安可能会涉及到的罪名和刑罚:第二,保安的罪名是?是否会判处死刑?从事件的经过和造成“一死”的结果来看,保安会涉及到的罪名有三种可能: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是故意伤害致死。

从三种罪名的量刑标准上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最低,不至于被判死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3-7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的最高量刑标准都是死刑。虽然结果都是致使司机刘某死亡,但保安的行为到底适用于以上哪个罪名呢?个人觉得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理由如下:第一,首先,最容易排除的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是存在主观故意,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从事情的经过来看,两人今日无冤往日无仇,保安“故意”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换一种思路,假设两人之前就认识并有过节,保安一直想报复刘某,这次恰巧遇见才行凶,那么就是主观故意;第二,再就是区分“故意伤害”和“过失杀人”,这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但“过失杀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最初的行为不具有非法的性质,比如家长或老师管教孩子、师傅管教徒弟,这本身无可厚非,但被侵害的主体因为心理或生理或其他基础疾病的原因,在“管教”的基础上引发了“死亡”,这就属于“过失致死”的范畴;反观保安的行为,手持刀具,本身就具有非法性,所以应该属于“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保安后期被以“故意伤害致死”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很大,造成1人死亡的结果最低能使其获刑10年以上,判处死刑的概率也是有的。当然,以上只是从事件经过和司法层面对三个罪名的解释上所作出的推测,具体如何量刑,关键还要看后期警方的调查结果和检察院、法院方面的调查或判决。

第三,商场有责任吗?赔偿多少钱?从各方的声明来看,这个保安虽然在商场停车场维持秩序,但不属于商场方面的职工,大概的用工形式是这样的:保安华某受雇于某安保公司(某保安公司自2015年10月承接了天环广场安保任务)——安保公司派遣华某到商场管理停车。也就是说华某的直接雇主是安保公司,他与商场之间是“派遣关系”。

那么商场既然不是华某的直接雇主,商场有责任吗?需要赔偿吗?先看《民法典》相关法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华某工作期间造成刘某受到伤害,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派遣单位(安保公司)也有过错(比如对员工培训、管理失职等),也要承担责任,但最终都可以向重大过失人(保安)追偿。当然,这只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商场、安保公司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关键还要看两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比如对保安的管理、培训、日常行为的约束到底是谁负责?如果是保安公司负责,那么商场的责任就小一些,甚至没有责任。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保安后期被以“故意伤害”提起公诉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最低10年起步,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关键还要看调查结果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具体到商场,因为保安本身不属于商场的职工,属于“外派”的形式,因此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与派遣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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