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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仪镇人民政府怎么样,大理市凤仪镇人民政府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8 23:58:04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三、乡镇工作责任压力大。现在什么工作都要总结,都要督察,都要排名,出了事情,经办人、负责部门、分管领导都跑不了。出了事故,要处理人;排名低了,也要通报批评。另外,乡镇工作直接面向群众,很多工作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大错。 四、乡镇工作休息时间少。因为工作繁忙,绝大多数时间都得加班加点,五加二白加黑是常事,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天休息保证不了,越到上级突击检查,那就要通宵达旦准备迎检。

我在乡镇工作11年,几乎每个周六都工作,几乎没有休过假。有些家在县城的乡镇公务员,有时两个月都回不了一次家,陪伴不了妻儿子女。五、乡镇条件艰苦。乡镇远离县城,交通不方便,医疗条件差,教育资源少,商业氛围不浓厚,经济又不发达,各种基础设施跟不上,办什么事情都要往县城跑,生活幸福指数不高,极大限制小孩的教育成长。

特别是现在,大家都比较重视教育,对小孩投入非常大。但是在乡镇工作,硬件教育条件肯定不行,软件上的家长陪伴也满足不了,对小孩将来发展是一种极大的亏欠。 六、乡镇提拔缓慢。以我所在的乡镇为例,35个公务员,有书记、镇长、人大主席、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等11个副科级领导,其余的都是科员、办事员。

看上去,11比24,提拔比例很高。其实不然,很多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镇长,都是县直单位空降的,真正土生土长的乡镇公务员提拔副科的少之又少。很多空降下来的乡镇副科,又因为调不到县城,导致乡镇副职严重堵塞。久而久之,很多乡镇副职领导10几年,仍然在几个乡镇之间兜兜转转,还是副科级原地踏步。副科领导走不了,底下的科员肯定提拔不了。

以我们乡镇为例,任职15年的乡镇副职好几个,任职20年的科员一大把。2020去年初,江西一位50多岁的乡镇干部病倒在疫情防控一线,这位工作了30多年的大学本科生,病倒至少还是副股级的干部,正好赶上职级并行福利,晋升为四级主任科员。综上,工作繁忙、条件艰苦、提拔缓慢是乡镇工作的三大特点。但是,随着乡镇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完善,随着交通网络的快速发展,乡镇工作条件越来越好、会越来越得到改善,乡镇也会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

特别是随着公务员职级并行的实施,以前可能科员原地踏步、终此一生,此种情况会完全得到改善,即使没有背景没有外力,普通农家子弟公务员退休前也会解决三级主任科员,享受科级干部的退休待遇。虽然乡镇艰苦繁忙,但是作为年轻人,想实现个人仕途抱负的,作为过来人,我还是建议和希望到乡镇去锻炼。只有在基层锻炼过了,才知道老百姓需要什么、想要什么,也才懂得基层工作方法。

去镇政府当公务员今后有什么出路吗?

县人民政府属于基层政权吗

去镇政府当公务员今后有什么出路吗?可以这么说,出路非常好,而且大有作为。乡镇工作经历是干部成长的重要途径。他所经历的事情是在机关看不到见不着的。我们把它小结一下,至少在五个方面吃过偏份饭,决定了今后出路是一条闪闪发光的道路,关键在于你是怎样去认识和把握。1、条件艰苦任务艰巨能磨练人的意志。乡镇工作头绪繁多、急难险重任务随时等你去完成。

有的处理不好还会有风险。比如两个村的群众为春灌抢水发生冲突,剑拔弩张,矛盾一触即发,这时候最有效的方法是稳定群众情绪,需要和风细雨,切忌简单粗暴。有这样几回经历,你的意志忍耐力自然会有很大的提高。2、没有规律的工作节奏能培养吃苦耐劳精神。乡镇工作没有按时吃饭、按时上下班那一说。有时候为完成一项重要任务推迟两三个小时吃饭是常有的事。

比如你所在的镇突然发现了牛的口蹄疫。为控制疫情包括镇书记镇长在内的干部忙的推迟几个小时吃饭,甚至有时候熬通宵。沒有吃苦精神的人是撑不住的。3、因工作分工不太细致,你必须成为多面手。乡镇工作入户进村是常态化的工作。领导和其他干部都深入下去了,只剩你值班,这时候找上门的群众,不管是打架骂仗的、闹矛盾离婚的、邻里纠纷矛盾激化的还是上访告状的,你都要接待答复。

平时你如果不留心多学一点,这时会头上冒冷汗的。工作环境逼着你多学多看,全面掌握政策和基本情况。4、基层工作你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现在农村的人走南闯北的见多识广。你要开展什么工作打官腔说空话肯定吃不开了。你要深入到他们之中,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推心置腹的谈话交流,人家才给你说实话说真话。你要推行的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这样由生疏到熟悉的过程,就是你吸收营养不断成长的过程。5、根本宗旨意识会进一步增强。在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中,新的情况和问题会不断涌现。你只有扎根人民群众之中,才能把党的政策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按照群众的意愿和期盼进行开发建设,为群众排忧解难,给他们办实事办好事。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行动上,感受会更深刻。

镇政府的证明法院认可吗?具备法律效力吗?

关于镇政府的证明,法院是否认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问题,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谈谈自已的看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法定证据制,即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才具有证据的作用。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概念来看,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意味着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也不一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镇政府的证明从广义上来说当属证人证言的范畴,至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目前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仍认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人证言的效力。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由自然人签字,视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开庭时,在证明上签字的人应出庭质证,否则,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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