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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北镇人民政府怎么样,河南为南水北调立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1 16:56:40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从组织机构上说,我国的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乡和镇有什么区别?

乡和镇有什么区别

我在行政机关厮混了12年,经历过由乡改镇,再由镇改街道的过程,对乡、镇、街道的设立有一定了解。严格地讲,乡、镇、街道均是市(县)所辖的一级区划,乡、镇设四大班子,算一级党委、政府,街道的党工委、街道办是市(县)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不算一级行政机构。其按照城镇化水平的不同而设立:一般市内设街道,支柱产业为工商业;市外辖内人口超过2万,且非农人口超过10%,工商业有一定规模可设镇;辖内以农业人口为主,支柱产业是农业的设乡。

按理,乡、镇、街道的级别都应该是乡科级,但在官本位的中国,现在的行政级别比较乱。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下面的乡、镇、街道,其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只有地级市、县级市、县下辖的乡、镇、街道的行政级别是乡科级。即使同一级别市(县)所属的乡、镇、街道,虽然行政级别一样,但分量却不同,街道重于镇,镇又重于乡。

镇政府职工是什么编制?

镇政府职工是什么编制

镇政府是一个奇葩的地方,工作人员的编制种类特别多,有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管理、专技、工勤),合同工等,甚至还有教师编。乡镇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不同于县直及以上的职能部门,乡镇的七站八所基本包括了所有的上级对口单位,大家在一个地方办公,热闹的同时,也让外人分不清某某到底是什么编,或者产生乡镇到底有什么编制的疑问,下面我结合亲生经历一一细说。

公务员也就是行政编,乡镇的领导班子成员基本上都是公务员,比如书记、镇长、副书记、人大主席、武装部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等,除了科级领导以外,还有一部分的普通科员,主要是30岁以下的年轻公务员。通常情况,一个乡镇的公务员数量比事业编要少一些,以我曾经工作过的现在为例,行政编制是23个,而事业编却有40多个。

参公编乡镇是综合性部门,有参公编制并不奇怪,实际上参公也是一种事业编,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已,并没有公务员身份。在乡镇,参公编不多,一般不超过三个,我在乡镇接触过的参公编制基本都是四十岁以上的大哥,比如财政所所长、计生办主任等等,目前还没有在乡镇遇到过年轻的参公编。事业编事业编是乡镇工作人员的主要组成者,他们数量庞大,从事的工作也五花八门,其中最多的还是专技编制,比如畜牧站、社会服务站、劳保站等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事业编管理岗比较少,但是不管是管理还是专技,做的工作都差不多,乡镇的工作很粗犷。工勤人员一般就是食堂的大师傅和经常给领导开车的司机。合同工因为工作的需要,很多单位,包括乡镇都有合同工,以我所在的县为例,百分之三十的乡镇财政所的会计都是合同工,除此之外还有县直部门派遣的合同工,比如每个乡镇都有的社工。其他工作人员除了以上有编制和没编制的工作人员,乡镇还有教师编制的工作人员,这些一般是跨县调入的教师,本地教师编制满了,所以暂时安置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机构?

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机构

关于街道办事处,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解释的:“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 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简单来说,街道办事处就是政府机关的派出机构,相当于乡镇一级,办事处主任为正科级领导干部。

县人民政府属于基层政权吗?

1、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一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地位,也就是说处于最低一层的位置。2、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一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也就是说最低一层的位置。按照这样的解释,基层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

我国的基层政权包括农村基层政权和城市基层政权两部分。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农村,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在城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般设有自己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从组织机构上说,我国的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觉得乡镇上哪个单位发展前景最好

乡镇有两个一把手,即: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这两个都是正科级,分别是党委和政府的负责人、一把手。实际上,体制内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每个班子只能有一个“话事人”,在两个貌似平级的领导中,乡镇党委书记其实是真正的一把手。在实际工作中,也都是乡镇书记作主,乡镇长服从领导,只是在自己负责的圈子里面有签字权而已,比如政府工作、财政等方面。

乡镇长的前途,一般有以下几种:1、乡镇书记:乡镇长的出路,一般都是晋升乡镇书记,当真正的乡镇当家人,百分之八九十的乡镇长,想走的、最终走的也都是这条道路。如果在本乡镇不能提拔,也是到其他乡镇交流担任乡镇书记,这是最为常见的现象。2、县区部门、事业单位一把手:乡镇长是正科级,如果不能提拔乡镇书记,部分人会选择回县直单位,直接提拔为机关事业单位一把手。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提拔为党政机关负责人,而是提拔为二级部门、小部门负责人,人大、政协科室负责人,或者是事业单位负责人。3、县直党政机关副职:高职低配,转任党委机关、政府部门副职。这在过去非常常见,通过担任党政机关、一级部门常务副局长、副主任,然后再转任本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一把手职务。现在不允许超规格配备干部,不允许低职高配或者高职低配,因而乡镇长以副科级担任党政机关副职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4、提拔担任副处级干部:在乡镇长的位子上,直接提拔为副县长,或者是市直部门副职、市级事业单位副职等,提拔为副处级干部。这类现象十分罕见,除非是选调生、下派干部,或者是身份特殊,属于年轻干部、无党派人士、妇女干部、知识分子等,上级机关为了调整班子结构,直接从乡镇长的位子上提拔任用。5、转任非领导职务:因过错直接免去现职,只享受职级待遇,甚至是降级,或者是因为年龄、前途等原因,自愿辞去现职,去县区党政机关,享受职级待遇,不担任实职,退居二线。

镇政府的证明法院认可吗?具备法律效力吗?

关于镇政府的证明,法院是否认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问题,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谈谈自已的看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法定证据制,即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才具有证据的作用。从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概念来看,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意味着证据不一定是真实的,也不一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镇政府的证明从广义上来说当属证人证言的范畴,至于单位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目前尚存争议,但主流观点仍认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具有证人证言的效力。如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由自然人签字,视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的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开庭时,在证明上签字的人应出庭质证,否则,该证据的证明力有限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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