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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量采取什么措施,保障河流生态水量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8 20:47:51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设垃圾填埋场时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以防造成水污染,但具体采取怎样的措施就需要制定更细化的规则。保护水资源,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保护水资源,首先要节约用水,重复使用。所以笔者建议将有缺陷的法条进行完善,明确规定什么行为会导致什么结果,这样才会达到法律令行禁止的效果。

水资源匮乏的今天我们要怎样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匮乏的今天我们要怎样保护水资源

水资源匮乏的今天,我们要多管齐下,保护好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没有了水,人类将无法生存。地球上的一切生物,也将不复存在。人们的生产生活离不开水。保护水资源,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保护水资源,首先要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使用水时,要物尽其用,不过量使用,不浪费使用。另外一水多用,我们要发挥水的多种作用,重复使用。

我们农村浇地都用机井的水,可这几年地下水位下降的很严重有没有办法来补充地下水?

我们农村浇地都用机井的水,可这几年地下水位下降的很严重有没有办法来补充地下水

地下水资源是我国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尤其是在我国降水较少、地表水不足的北方地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多,地下水资源逐渐无法承受人类的过度开采利用,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水质水量势在必行。而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现状最为令人担心,这与农村地区缺乏专门的调整地下水资源相关行为的法律、没有形成地下水资源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农民节约用水意识不强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从晋南(北方)农村地区的视角出发来研究、分析农村地下水资源的现状和问题,并试图提出合理的建议来解决。一、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现状成因分析(一)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下水资源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不规范的凿井及不加节制的滥采地下水,致使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补给量跟不上其使用量,地下水逐渐显现枯竭的趋势,这从大量无法出水的废井及不断加深的凿井可以看出来。

在水量锐减的同时,水质也令人担忧。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及生活废水,因为没有合适的途径进行排放和技术处理,肆意倾倒,毒素透过地层污染了地下水从而降低了地下水的水质。而农药、化肥的不科学使用,更是农村地区地下水遭到污染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农村地区地下水水质、水量同城市一样,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农村地区却没有如城市地区一样有较为完善的供水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正处于没有专门立法保护的“裸奔”阶段

而现有的法律文件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同的问题,或因为法律本身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或因为法律条文责任规定的缺失而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1、缺乏针对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专门立法国家层面对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保护进行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15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2000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3年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环保局公布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8年由原国务院建设部公布实施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条例》,2004年12月9日起公布实施的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上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保护农村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体系。

但从上文所述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有针对城市地区的供水、用水规定,却没有针对农村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比很多城市都制定了地方法规、规章来对城市地区的供水、节约用水进行规范,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立法却处于空白的状态。有必要摒弃现行的将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割裂的立法模式,在体例上采用特别立法模式。

2、现有法律体系对于农村地区地下水规定存在不足之处没有针对农村地区地下水资源的专门立法,那么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通过笔者对上述的法律文件的梳理,发现法律规则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是其最大的问题。其实,很多学者在论述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多会对此进行诟病。法律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可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引,引导人们的行为都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社会的良好运行。

文章TAG:水量生态河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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