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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费种怎么认定,刚注册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出现不存在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02:45:3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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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刚注册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出现不存在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就是没有增值税税种,要先进行税种认定,再申请一般纳税人。
别的随增值税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个体户交)或企业所得税(企业交)、残疾人保障金等。

刚注册的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出现不存在增值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2,小规模纳税人税种认定增值税税率为什么是006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征收率,不适用于税率,你们应该是现代服务类企业,没点进去显示是6%,报税的时候出来就是征收率
房地产业和不动产租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增值税征收率,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是3%。

小规模纳税人税种认定增值税税率为什么是006

3,如何确定税种

根据交的税额推算出税率,知道税率自然就知道是什么税种了,你说盖得是国税局的章,那要么是增值税,要么是企业所税,不会是营业税(营业税是地税)
看你们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如果具备的话,在施工阶段,如果还销售自己制作的材料,就要分别纳税,销售部分交增值税,其余的交建筑业的营业税3%

如何确定税种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如何认定和纳税

一、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仍应进行认真审核(如年销售额符合标准、经营场所固定、财务核算健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齐全,并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总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等)。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调拨销售的纳税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调拨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支机构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作销(进)项税处理;如不开发票,则分支机构不能抵扣进项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机构为货物移送时,分支机构视其销售结算方式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当月,所认证的进项税发票当月不能抵扣,当月的税率应该是17%。

5,如何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6,关于税种认定

税种认定是根据你的经营范围而定的,贸易公司主要就是国税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地税交的一些小税种。相对能够方便的是给你核定计税方法,比如企业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定额征收、定率征收等。如果是定额或定率征收,对企业来说比较方便,但未必能省钱。国税部门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你有产品商品销售行为就有这方面的税种。地税主要是营业税及一些附加税,如果有服务性质的收入,就要有营业税。附加税是对流转税的附加税种,一般企业都有。另外还有印花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国税)等,是所有企业都有的。车船税根据企业拥有车船的情况认定缴纳的等等。这些都无所谓省钱与否。扩展资料:税种额度额度分别是营业税为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3%;服务型企业一般纳税人为6%;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为11%;贸易、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为17%。企业所得税又常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新企业所有证照办好以后,到相关银行开设基本户。然后就携带相关资料,由法人和会计人员一起到税务所专管员处办理企业税费种鉴定。新公司核定税种所需要携带的资料:1、法人,实际经营者,财务人员的联系方式2、帐册(需要贴好印花税票并划销)3、银行帐号,开户银行许可证4、经营地租赁协议(需贴印花税,印花税一般为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相关印花税的购买可以交给你的兼职会计处理),房产证,房租发票,房租营业税税单5、印花税购票凭证6、财务人员录用合同,会计上岗证7、工商,税务,企业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税种时限:新企业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到税务所专管员处申请税种核定,如半年之内仍未申请核定或已申请核定未购买发票的企业税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非正常户,并以行政处罚。所谓的税务专管员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公司税务问题的专门人员。新公司的一些税务相关事项都是要通过税务专管员进行申请核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核定税种
需要做税种认定的,一般是流转税,是税务部门根据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确定的。国税部门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你有产品商品销售行为就有这方面的税种。地税主要是营业税及一些附加税,如果有服务性质的收入,就要有营业税。附加税是对流转税的附加税种,一般企业都有。另外还有印花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国税)等,是所有企业都有的
税种认定是根据你的经营范围而定的!贸易公司主要就是国税交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地税交的一些小税种.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请查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现在是登记制,只要带上税务登记证副本即可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期及预认定转正式认定) 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059号) 《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62号) 二、审批条件 实行辅导期及预认定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在辅导期及预认定期到期前15日内申请转正式认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报送资料 辅导期及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需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办税大厅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审批程序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国税机关。 对辅导期及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式认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申请资料。 五、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申请表》之日起7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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