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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怎么办2017,2017年开好外经证缴税时拿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13:50:1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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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个省需要办外经证吗跨省的外经证怎么办

你好,跨区县经营就需要办理的 与省内办理是一样的,去税局填表,提供合同,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料申请办理外经证就是

同一个省需要办外经证吗跨省的外经证怎么办

2,2017年开好外经证缴税时拿什么

哪里开出的外经证?广东这边过期不核销单单几份没什么问题,但太多的话税局会检测到,可能会先让你核销完后才肯让你重新开具新的外经证,所以最好尽快核销。而且现在电子税务局上就能核销,不用到处跑。详情网上咨询国税局或打12366问。

2017年开好外经证缴税时拿什么

3,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外经证早已改为网上备案制了,不用预交什么税款。税总发〔2017〕103号在收到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后,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时间预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4,办外经证是去国税局还是地税局

现在不用去办税大厅申办外经证了,改为网上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税总发2017第103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5,外经证怎么办

1.首先到网上搜索各地方的税务局官网。2. 进入到管网后,先点击我要下载,需要先下载一部分资料。3. 找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下载并填写好,打印出来,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4. 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需要注意,需要认真审核,不能有错误信息,否则还得重新填写。5. 回到地锐局管网,找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会详细介绍具体办理方式。这是网申的一个流程,希望可以帮到你。

6,外经证过期未核销怎么办

法律分析:外经证过期未核销,可以咨询税务局,拿去核销即可。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如下:1、受理审核: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核准: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3、资料归档:需要纳税人提供资料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开外经证需要那些资料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经营地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详细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符合缴销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办理缴销手续,收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证明联。对逾期(超过半年)未缴销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手续。对未在经营地足额完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税款结算手续。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经证

8,怎么办外经证

第一,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第二,受理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纳税人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第三,查验办理报验登记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报验与实际一致的,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一致的,报验地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纳税人所携带货物未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点销售完毕需异地销售的,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并在证明上转注地销售而未经注明地点的税务机关验审转注的,视为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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