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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税证明怎么写,单位施工后开证明报税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7 21:11:5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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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施工后开证明报税怎么写

申请没有规定的格式,只要写清楚你需要那个属期的报税证明,以及报税证明的用途等!不过税务总局的业务规范,没有你所说的报税证明,有《纳税证明》

单位施工后开证明报税怎么写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开

开具《增值税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材料如下:(1)对方丢失发票的书面说明,要写清楚丢失发票的经过;(2)所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3)到办税大厅领取空白表格《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列、盖公章;(4)当月报税资料。1、在丢失发票的次月初,销售方办理完毕报税手续后,才可将以上资料一起交到办税大厅报税窗口去,请税务人员办理。2、税务机关在证明单上签字盖章办理完毕后,你方将该证明单及相关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起转交购货方,对方即可据以认证、抵扣、进账了。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开

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说明怎么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chengyu2340299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NO.销售方|名 称|购买方|名 称|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报税时间:|纳税申报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 年 月 日|备注|注:本证明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销售方留存;第三联,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使用说明一、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设置。二、本表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三、填表说明:(一)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均按一般纳税人的全称填写;(二)销售方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代码:均按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填写;(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均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开具的内容填写;(四)报税及纳税申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税及申报的时间情况填写。二、文书的概念、功能和用法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说明怎么写

4,怎样证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

增值税申报系统中:已申报纳税抵扣明细表+认证抵扣反馈明细表
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是不可以写“作废”2字的,因为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了也可以抵税的。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怎么填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开具。

6,在开票系统里面怎么做已开发票报税证明

你是要开已报税证明吧,如果你要开这个证明要去税局才能开,自己开不了
那是上月升级之前所开的发票,后来数据库备份没有备份上的原因。你要按照实际所开具的发票确定销项税额,不要按照系统打出来的开票清单算。

7,抄报税证明单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说明**国税局:我公司2018年3月1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100081140,发票号码0000001)不慎遗失,现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该发票我公司已于2018年4月1日抄报税和申报,请贵局核实。***公司
不限具体格式,注明销货方和进货方,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税额,总额,因何故丢失。盖上你单位公章就可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要登报申明遗失后,才可以去税局作相关的事项处理的。

8,已抄税证明怎么开

已抄报税证明XX税务局:我司XXXXX(你们公司的情况介绍)。我司于X月X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X张,发票号码为:XXXXXXXXX,票面金额XXXXX元,于X年X月交给XX公司。我司也于X月进行抄报税处理。由于XXXXXXXXX原因,收票公司将发票丢失,为了保证对方及时认证发票,现请贵局出具一份已抄报税证明单。请贵局支持!XXXXXXXX公司附: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带的资料如下:1、申请报告(加盖公章)2、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

9,开具已报税证明单书面报告申请怎么写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局开具报税证明单。然后人家就可以凭证明单拿个复印件去认证了税务局只要你写张情况说明,复印张存根联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要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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