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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申报个税怎么缴纳,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08 12:40:2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可以办《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然后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期限最长为180天,外出经营结束后,由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后,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跨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2,异地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如何申报纳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你公司虽已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没有就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到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按照国税发[1995]087号规定,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异地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如何申报纳税

3,建安企业异地收入已开票已交税在交所得税时怎么申报

建安企业承揽异地项目,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及合同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建安发票,以票管税,营业税、城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河道费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当地预征率预征,待回到总机构计入收入,年末汇算清缴,在项目所在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减。如果没有将在项目所在地代开的发票并入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首先,怀疑你公司有隐瞒收入的行为,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如果你公司能够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确定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你公司能证明异地收入未计入收入确属非主观故意,再看偷税比例及绝对额度,如果够10%及3万元以上,一样定性为偷税,所以这个问题很严重,希望你要重视。
个人所得税是对你的个体户经营管理所得进行征收。具体的计算方法比较麻烦,所以国家出台了建议的计算方法,按照经营额*附征税率进行征收。这个具体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税率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无法给你具体的文件。不过你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这样的征收方式是没有问题的。希望能够解决你的疑惑,不懂的请追问。

建安企业异地收入已开票已交税在交所得税时怎么申报

4,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如果在建筑工程施工地超过180天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应当按季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待工程完工清算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在建筑工程施工地不超过180天不需要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到工程完工清算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

5,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更多可上账易官网,咨询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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