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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网上办税平台怎么登录,怎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0 14:47:52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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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操作如下:1、打开电脑浏览器,在浏览器中输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点击确定。2、点击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去。3、进入新的页面,请选择您的用户类别(最多可选3项)。4、在新弹出来的页面里按照自己的需求进行设置,然后回到首页即可。

怎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怎么注册

注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的步骤1、打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官网网址。2、选择“用户注册”选项。3、输入纳税人识别码,并设置密码。4、点击“确定”,即可注册成功。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1、办公厅2、政策法规司3、货物和劳务税司4、所得税司5、财产和行为税司6、国际税务司7、收入规划核算司8、纳税服务司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10、稽查局11、财务管理司12、督察内审司13、人事司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怎么注册

3,怎么注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1、百度搜索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找到官网后点击打开。2、进入山东省国税局官网后,点击我要办税按钮。3、页面跳转进入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界面,点击注册按钮。4、在页面中点击纳税注册,并在弹出的窗口中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纳税人名称等,点击下一步。5、在弹出的界面中输入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6、在出现的界面中设置密码点击完成,即完成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的账号注册。7、在网站输入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点击登录。8、登录成功即表明注册成功了,可以根据需要点击导航栏操作办税了。

怎么注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不去怎么办我想要自己网上提交税务登

四、网上申报流程  1、登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jinan.sd-n-tax.gov.cn/),进入市局网站的首页,在左上角有5幅滚动图片,点击第5幅(随市局稿件的更新,位置会相应变动),出现市局关于户籍基础信息普查的公告;  2、点击滚动图片下方的红色长条状“一体化办税平台”,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  3、在“网上办税服务厅”界面,点击“普通登录”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6个6)、验证码;  4、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另一界面,出现“您好,这里是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欢迎您前来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对话框,点击开始;  5、点击“申报征收”模块(6个模块的第一个)后,再点击“企业户籍基础信息普查表”,进行网上填报。

5,网上税务局怎么登录不进去

可能运行问题,可重新启动手机或者电脑。具体操作方法如下:1、打开手机上的电子税务局APP,在APP上点击登录。2、在弹出的登录界面如实输入信息,核对信息是否有误。3、确认输入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身份。4、身份确认后,选择企业进入方式,并确认好自己的公司信息,就可以注册电子税务局了。5、若是实名认证信息与注册时填制信息不同,则注册时会出现提示,需要重新更改信息后才能完成注册绑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6,电子税务局怎么登录

电子税务局登录流程如下:1、打开国税局网站,点击“办税服务”选项卡;2、在“办税服务”选项卡下,点击“网上办税”选项;3、进入“网上办税”页面后,在页面的左侧点击“纳税申报”按钮,然后再点击“进入办税区”;4、在出现的对话框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后,进入办税大厅,申报纳税;5、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他附列资料;6、提交填好的报表,系统会自动校验提交的数据,如果有错误,系统会提示,再根据提示进行修改;7、如果没有错误,系统会提示申报成功,然后提示扣款,扣款成功,网上申报就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7,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httpbanshuisdntaxgovcn

山东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官网入口: http://banshui.sd-n-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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