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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怎么认定荒山,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4 09:49:54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

法律分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包括: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理解:有货虚开。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理解: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属于同一省。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举个例子:甲有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等)认为销售方是乙公司,发票上注明的名称、印章也是乙公司,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务局如何认定虚开

2,矿山占用荒山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呢

占用荒山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因为荒山不属于耕地。耕地占用税法明确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拓展资料:一、矿区土地使用税要不要缴纳?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矿山占用荒山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呢

3,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哪些?是如何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下文是一些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免征土地使用税怎么申请?   一、所需的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减免的税申请报告;   2.已加盖公章的《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减申请核准表》,需一式四份;   3.一份《减调查表》;   4.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本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扶持企业需要提供市级以上的政府部门所确定扶持的项目证明文件;   7.税务机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程序   1.第一步:申请人到各个办税服务厅,带上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并完整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然后提出申请并领取《受理回执》。   2.第二步:事先备齐所需的资料,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所需资料还有调查审核。   3.第三步:之后就可以凭《受理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到批复文件。   (二)办理的时限:一般在请况下需要40个工作日左右。   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免征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4,财税2004093文件是否有变动

  现在是有效文件:附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4】第093号 发布时间: 2004年06月09日 状态: 有效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九日

5,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2004-01-20 国办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6,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撑的原则。第四条 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收征收管理环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网上传递、联合监管等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比照上述模式成立本地区的税收征管保障体系,组织好辖区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第五条 根据有利于税收征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税收行政协助义务,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环节实施税收监管,提高税费征收质量与效率。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提供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进展情况,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重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信息;应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许可情况及收费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情况分析,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进展情况,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资料和分析等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备案等信息;提供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亮化等工程开工进展情况(包括施工企业名单及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情况)等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预售许可证、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等信息提供协助。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等信息。  (五)农业部门应提供农业专项补助(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事企业)、粮食储备补助以及用于工业商业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信息;提供国有粮食企业名单等信息。  (六)教育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对学校超过收费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费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师相关资料,普通高中收取的择校费等信息。  (七)科技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审查和技术合同的认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年检、软件企业与软件产品认定和年审、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转让、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等信息。  (八)公安机关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提供各类驾驶员培训学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情况,机动车注册登记(上牌数据),宾馆旅店入住率,炸药领用单位或个人以及炸药的月使用量等信息。  (九)民政部门应依法核查、处理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业;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税源的调研工作;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财政性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及该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提供上年度城建资金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度城建资金决算情况等信息。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药店医保划卡消费额汇总、医药经销零售药店的分月刷卡结算明细等信息。  (十二)规划部门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文件及规划图等信息。  (十三)交通部门应提供由其负责的道路桥梁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及工程款项支付等信息,提供具有营运资质的纳税人的营运情况等信息。  (十四)水利部门应提供河道整治、堤坝修缮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支付等信息。  (十五)卫生计生部门应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等信息。  (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应提供文化、娱乐场所以及网吧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信息;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举办前及时提供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演员个人等与活动相关的信息。  (十七)环保部门应提供环保工程项目规划、工程进度、施工单位、工程款项支付等信息。  (十八)体育部门应当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提供营业性体育健身和培训机构、场所审批等信息。  (十九)统计部门应按照注册类型及行业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总产值、工业用电量、企业利润;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税信息的综合统计资料,如统计月报、统计分析等,特别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统计数据;提供国有、集体和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情况(按企业、事业、机关分组)等信息。  (二十)旅游发展部门应提供旅游景点审批、旅游专项拨款、旅游项目建设等信息。  (二十一)人防部门应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设、改造、拆除许可,人防工程的证明材料,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收缴等信息。  (二十二)林业部门应提供特定纳税人使用林地的证明材料及征用、占用林地项目审批等信息。  (二十三)残联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协助。  (二十四)外经贸部门应提供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情况,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情况,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和“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等信息。  (二十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内容、价款,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资产处置,采矿权交易和土地交易等信息。  (二十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户外广告登记情况等信息。  (二十七)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应交换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停业信息等户籍数据,交换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名称、数额以及其他税收数据,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地来鞍建筑企业开票数据,互相签订代征税款协议。  (二十八)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土地权属情况提供协助;对特定纳税人使用荒山出具证明材料;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数额,矿产开采企业的年开采量及动态监测数据等信息。  (二十九)海关应依申请提供在鞍山海关通关的企业进出口报告数据等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对骗税违法企业开展调查。  (三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十一)审计部门应提供被审计单位涉税违法情况等信息。  (三十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应提供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矿山有限公司等所属单位技改项目、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等信息。  (三十三)服务业部门应提供每年报废汽车数量、车型等信息。  (三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相关信息。  (三十五)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有关部门提供其他信息与协助的,经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有关部门应当提供。  有关部门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7,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陕西省是如何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管理的?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包括: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是指市、县(区)、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凡在开征范围内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确定: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证书的,可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资料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资料和无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待核发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   系耐恋孛婊??髡?溆δ伤岸睢?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四角至三元;   汉中、渭南、韩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一元。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再适当划分为若干等级,并规定各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报告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适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厂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的业务用土地(不包括职工生活住房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城镇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税管理权限,经陕西省税务局批准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用地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的营业用地,非本身业务活动的生产经营用地(包括工商企业生产)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单位的生活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绿化地带是指城市园林部门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滨绿化地以及为保护改善城市环境的各类防护林带绿地(不包括纳税单位生产和生活区域内部的绿化专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农、林、牧、渔业专业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由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单位是指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本省土地使用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义务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义务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征收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和审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按当地主管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将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情况,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   、土地使用权转移等,均应从变更、增减、转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   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480   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   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和减免规定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   (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国税土地管理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地方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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