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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转让所得怎么申报,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么申报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17:18:31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么申报

是的! 1000/40*0.5%/40=25*20%
第一项,先从地税界面填报个所税信息并保存,在用第一个普通算法上传申报。

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么申报

2,财产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填报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一共九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转让收入是其中之一,这九项收入要共同申报的,不单独针对这一个经济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国债所得扣除国债本金和应计利息后的增值部分,应计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国债利息收入才是免税的。请参考

财产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填报

3,股份转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您好!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时,“ 境内收入”栏中直接填写1万元。纳税人应当按照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合理作价转让,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股份转让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4,居民企业向非居民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转让方受让方都在国外,此种情况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应在转让方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具体规定适用转让方所在国的所得税法。

5,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我帮您在网上查了一下,COPY了下文供您参考,希望有所帮助: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所得税优惠审批及程序一、业务概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计算转让所得不超过500完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复印件(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为鼓励技术进口,规范税收减免程序,现对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技术进口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均应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格式见附件1、附件2),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申请b类,其他的均申请a类。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四)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五)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六)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技术进口合同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附件的,以合同/章程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替前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合同/章程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四、受让方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后,同时提供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其他材料,向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五、商务部门在出具建议函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 (一)进口限制类技术的; (二)合同条款中存在严重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 (三)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成率超过5%的。 对其中确属技术先进需要出具建议函的,应附有特别说明。 六、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时,可提请商务部予以复核。 七、商务部负责统一设计建议函的格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到商务部网站科技司子站法律法规栏目内下载。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a类) 2.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b类)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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