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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设行为监理P3档是什么处分,收受礼品……厦门节前通报4起违纪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6:03:5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是怎么知道的”?甚至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打抱不平”:“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是三名学生“走背运”,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倘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首先,嫖娼行为违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受到警告处分,会取消提拔吗?

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受到警告处分,会取消提拔吗

谢邀;当然会取消提拔!试用期间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证明试用人经不起考验,自身问题很大。这种考察对象还需要继续试用(再给机会),不能立即提拔;或直接取消考察(不再给机会了)不再考虑提拔。再展开一下,即使领导干部试用期间表现上佳。但受到了个别实名举报或大量匿名举报,提拔考察工作也会挂起来转为实际查证问题。

①,若查实问题,提拔无望还要接受党纪政纪处理,还不排除移交司法处理。②,若问题一时不易查清,提拔考察也会处于停滞状态,不排除提拔之事不了了之。③,若顶住有多人匿名举报或走人实名举报提报被举报人,风险极大的。这就是若被提拔人提拔后被查实有隐瞒问题,有关批准部门领导要承担“考察不力、带病提拔”责任。而被考察人受到警告处分后再宣布提拔,这也属于典型的“带病提拔”,有关负责人不会去触摸这根“高压线”。

公务员免职算个什么处分?对以后的职业发展有影响吗?

免职不是处分,不过有没有影响要看免职是因为什么原因免职只是任免机关对公务员职务去职进行确认、依法依规在内部传阅或向社会公布的一种程序。公务员被免职,可能是因为正常的调动、调离、辞职、退休等原因,需要履行免职手续,这种属于正常的干部任免,对个人没有影响;还有可能是出现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在交由纪律和司法部门处理前,按规定必须由任免机关免去其相关职务。

只有这种情况才是非正常免职,后期肯定有政纪处分,甚至会涉及司法问题,或多或少会影响个人前程。不过在免职这个环节,同样不属于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不同层次的干部免职程序略有不同。普通科员的任免,由人社部门下文宣布。科级干部,县区必须经由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组织部门下文任免,地市级由人社部门下文任免,省级机关由单位自行下文任免,报人社部门备案审核。

处级干部,市县两级一般经由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分别下文任免,党口部门由组织部门下文任免,政府口的副职和非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经政府常务会同意后下文任免。如果是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需由人大机关任免的,还必须报请人大,走人大履行任免程序。类似的还包括兼任人大代表(包括常委)、政协委员(包括常委)的公务员,无论其党内或政府其他职务怎么任免,是正常调动、辞职,还是非正常的免职,按规定必须报请人大、政协,由以上机关免去其人大代表或常委、政协委员或常委职务,才能履行下一步的处分程序。

至于厅级以上干部,和处级干部一样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任免,需由人大、政协任免的,按程序办理。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总共有六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

前几天,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为校外嫖娼被校方开除学籍,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有网友不禁疑惑:“处罚机关是公安,学校是怎么知道的”?甚至还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打抱不平”:“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是三名学生“走背运”,还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倘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首先,嫖娼行为违法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通俗地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嫖娼并非一定要被拘留,也可能是500元以下罚款了事(这一点很重要,大家先有这个概念)。我们再来看对三人的处罚:三人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日、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也就是说,三人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无一人是简单的罚款了事。问题就出在“拘留”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在法律措辞中,“可以”就是“应当”的意思,“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必须”一词几乎不会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也就是说,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完全符合规定的。说到这里有人可能又会有疑问,《治安管理处罚法》虽规定通知家属,但并未规定通知单位或学校,那通知单位或学校岂不是不符合规定?其实并非如此:首先,实践中,拘留通知书下面一栏有“家属”、“单位”两个选项,二选其一的关系,被拘留人可以自由选择,这就不排除学生主动选择通知学校的可能。

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些人因违法乱纪被处罚后,有些是派出所通知家属去领人、有些是通知单位领导去领人的原因了。第二,另外,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外,对于公职人员或党员,按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还有一些额外的处分,比如警告、严重警告等,甚至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如果三名学生同时也是党员,组织关系在学校,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而询问内容除了违法行为外,自然包括违法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职业、就职或就学学校等,这些信息可以联系所在单位进行落实。综上来说,即便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通知家属中的“家属”是很宽泛的,包括学校、单位等,且可以联系所在学校进行信息验证;如果是党员,通知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也是很有必要的,不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学校报警寻人三名学生是在校学生,学校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而三人又被处以3-10天不等的拘留,人身自由和通讯受到限制,学校在此期间联系不到学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报警。报警后,公安机关会寻人,因为何事被拘留、什么时间被拘留等等信息自然就被学校掌握了。其实这种“乌龙”事件是很常见的,比如泉州曾经有一人报警,称同事已经5天联系不上了,民警接警后到住所寻人,但是没有找到,事后通过警务系统发现此人在前几天因为醉驾被拘14天,在看守所关着呢。

从三人被开除的决定来看,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作出的,所以不排除保卫处率先掌握了情况,有可能是保卫处找不到人后报警寻人,事后核实是嫖娼被拘。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无论是办案机关主动告知还是学校寻人后掌握了情况,都是符合规定的,想要瞒天过海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码字不易,给点个赞、点个关注吧。

离石区8名教师因违反师德师风被严肃处理:1名临时代课教师因乱调座位被解聘,3年禁考当地教师, 你怎么看?

建议开除以下教师:一、加班者。他们加班不是为了提高学生成绩,纯粹是为了作秀。二、带病工作者。好像离了他们学校就办不成了。三、拿着低工资还不放弃教师职业者。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逢君之恶,让别人认为国家不重视教师。四、替贫困生出生活费或带着学生看病者。在我们国家,人们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你一个教师教你的学就是了,管那么多干什么?纯粹是狗拿耗子。

文章TAG:厦门P3违纪收受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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