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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是什么性质单位,广东省中山市水政监察支队文明创建综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6 01:03:4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就是说,在职能划转前,是什么编制,职能划转后正常情况仍会保持编制性质不变,确实存在编制与岗位不符的,按规定分流到其它单位安置。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水务领域内的《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与具体执法工作。

事业编改革中,县级市水政监察大队怎么改革呢?

事业编改革中,县级市水政监察大队怎么改革呢

水政监察大队是水务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水务领域内的《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与具体执法工作。按照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方案要求,行政执法以县区为主,实行综合执法。县级行政执法机构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管理五个领域执法机构为主,实行跨领域综合设置。

水务执法,一种可能是整合到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另一种是根据职能相近的原则,整合到农业农村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水务执法单设的可能性很小,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方案一两个月内就会审批执行,到时候就可以明确了。就目前的改革进展来看,行政执法综合设置是肯定的,实行局队合一,成立专门的事业机构,行使执法权利,也是肯定的。

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行政执法职能以县区为主设置,省一级不再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立一支执法队伍,以区为主整合,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执法。新《公务员法》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也明确规定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因此,改革后新成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参公基本已经成为定局。

无论是新《公务员法》,还是各部委下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指导意见》,都明确要求行政执法实行资格化管理,全面清退执法领域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严禁辅助人员执法。原来已经取得执法资格的干部身份人员,才能保留参公身份,参与行政执法。其他工勤人员、合同工等即使已经取得执法资格,也不再承担执法任务,不再从事执法工作,工人也不能继续参公。

防汛办原属参公单位,划到应急管理部门后还参公吗?

防汛办原属参公单位,划到应急管理部门后还参公吗

防汛办划到应急部门后,单位和人员编制性质不会发生改变,原来参公,进入新部门后还是参公,一般不会置换行政编制本轮机构改革,经过部门撤并整合形成了两大部门,一个是市场管理部门,由工商、质监和食药三部门合并,并整合物价等部门组建而成,再就是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方案,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以安监局的职责为主体,整合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公安系统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门的地址灾害防治职责,水利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农业部门的草原防火职责,林业部门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减灾委、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等,总共涉及13个部门(委)的多项职责组建而成,在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中堪称“巨无霸”,是实至名归的“大单位”。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务员。上述这些部门的职责剥离后,相应的人员也会随职能的划转转隶,但仅仅是人员的转隶。本次机构改革,实行的是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机构的改革遵从能转职能不转机构行政的原则,因此不可能大面积把事业人员包括参公人员置换成行政编制。也就是说,在职能划转前,是什么编制,职能划转后正常情况仍会保持编制性质不变,确实存在编制与岗位不符的,按规定分流到其它单位安置。

文章TAG:水政监察中山市综述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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