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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智库百科,因果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7 19:33:27 编辑:华为40 手机版

因果关系真存在吗?

因果关系真存在吗

事物的因果关系是一般规律,不是普遍规律,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是存在的。但也有个例。象人们常说的,好人命不长。坏人活百岁的。按照因果关系,应该是好人活百岁,坏人命不长。这就是个例。所谓的因果关系,并非迷信。是说的事物的发展是互为转换。物极必反。就是古人说的,福兮祸所绮。祸兮福所倚。象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一时得权有势捞钱。

便得意忘形,胡作非为。结果,把自己弄进了牢房。有的人不择手段,违法乱纪去谋私利。结果把自己弄进了监狱,甚至于丢了小命,等等。这不都是因果关系吗?仔细捉摸,世间事因果关系的例子多的是,象有的人太自私,专门算计别人。结果最后把自己算进去了。有的人,在家庭中横行霸道不讲理,结果家庭败裂,自己孤苦伶仃。这都是因果关系。

人世间真的有因果关系吗?

因果关系真存在吗

因果关系符合唯物辩证法原理。是事物运行的基本法则,是永恒的法则。毛泽东主席在《矛盾论》中讲道:为什么鸡蛋能够转化为鸡子,而石头不能转化为鸡子。为什么战争与和平有同一性,而战争与石头却没有同一性?为什么人能生人而不能生出其他的东西呢?这里讲的就是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就不能成立。毛泽东主席又说:没有生,死就不见,没有死生也不见。

没有上,无所谓下,没有下,也无所谓上。没有祸,无所谓福,没有福,也无所谓祸。没有顺利,无所谓困难,没有顺利,也无所谓困难。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一切对立的成份都是这样,因一定的条件,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互相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赖。这就是因果关系。毛泽东主席《矛盾论》通篇讲了事物矛盾的法则。

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这个对立统一的法则,讲的就是因果关系。世上万事万物,有其因,必有其果。俗语讲: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若不报,时候没到。都体现了因果关系的存在。所以人生于世,必须认识因果关系,承认因果关系。广结善缘,利人利己。切勿违背因果规律,种下恶果。

什么是因果关系,它有什么意义?

因果关系真存在吗

很高兴回答你们的问题,因果关系告诉人们,尽量做好事不能做坏事,因为举头三尽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做了好事当时是看不出来好坏,过个十年八年你都好处都自然显山露水了,好人做了一辈子好事,本来就是一尊佛,因为他的善心达到了佛的境界,值得受人尊重,而坏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那是在奉对那些坏人。赶紧收手,不然的话就有报应了,这不是吓唬人的。

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位雕刻佛像的大师,到处寻找一位长像,像佛的人做模特,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了一个跟佛陀长相差不多的人。长得特别像,因为他们家几代相信佛教,所以长得眉目慈善,于是那个雕刻大师,照着那个人的相貌雕刻了一尊佛。 给了特别多钱当酬金,因为那个钱来的太容易了,那个慈眉目善的人拿着钱,到处吃喝嫖赌娼,很快就把钱败光了,最后因为抢劫坐牢了。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

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寻求事实上的原因,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②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需要综合考量。这二者需同时具备才能判定被告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但又不能单纯的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还需考虑到“可预见性后果”。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同的案件要考虑不同的因素。一旦法院认定当前案件属于一种被称之为“显然和明显”的案件,那么原告通常就要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原告所受损害的实质性原因。原告没有必要去证明事件精确的发生方式是什么,伤害的程度如何,以及这种事件是否可以被预见。如何决定最近原因或遥远之损害,是基于案件事实,综合逻辑、一般共同观念、正义、政策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它既不是研究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也不研究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所谓“社会性质”,也就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定的条件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要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对于民事案件,是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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