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在缴获毒品的现场对毒品及其包装物进行封装,并及时完成称量、取样、送检等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现场实施封装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及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收缴毒品的全过程要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
2.收缴毒品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毒品移交本部门,随后会对缴获的毒品进行封存,备案,并统一入库管理。3.案件侦查终结、依法撤销或者对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终止案件调查后,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及时将临时保管的毒品移交上一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4.需要销毁毒品的,应当由负责毒品集中统一保管的禁毒部门提出销毁毒品的种类、数量和销毁的地点、时间、方式等,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