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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三项技防指什么,三防办中的三防是指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8 08:55:07 编辑:安防经验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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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防办中的三防是指哪些

防汛防旱防风
三防办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并非三防,而是两防,防旱防涝,防风是沿海地区特有的工作项目,防风即防台风。

三防办中的三防是指哪些

2,2017年银行风险防范应该注意些什么

防控金融风险,对于“稳”的政策目标份量很重;房地产问题被单列出来,可见2017年房地产市场全局性影响巨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两大抓手,二者的政策取向及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也作了适当调整。
贴现业务风险归纳起来有六类: 一是票据风险,指用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虚假、非法取得以及存在贴现瑕疵等情形,导致持票人不得享有或行使票据权利. 二是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出票人恶意挂失、承兑银行在公示催告期间隐瞒票据曾被查询的事实、二次贴现和出票人与承兑人联手诈骗等情形. 三是操作风险,突出表现为审核风险、查询风险、授信风险、审查风险、贷时风险、管理风险和托收风险. 四是市场环境风险,指贴现银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包装票据、融资性票据等办理贴现而出现的风险.  五是票据价格风险,主要指贴现银行为获取利息收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办理贴现或个别银行人员在与客户敲定贴现价格后,以更低的利率在银行办理贴现,然后将扣除价差收益的资金返回客户(即票据倒卖). 六是贷后管理风险,指银行对贴现后的票据管理不当,或对托收不回的票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全或清收,以致贴现业务出现风险.

2017年银行风险防范应该注意些什么

3,中间业务开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如何控制其风险

主要是操作风险
首先,什么是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三大业务之一,是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业务途径。近年来,“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创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各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注重中间业务的创新,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资金、技术、网点、结算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各项中间业务。同时,在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监控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了良好的开端和明显进展。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其次,中间业务风险的原因。因信息不充分、不对称而导致的不确定性,普遍存在于经济活动中。由于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银行风险也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之中。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业务发展的初期会有一定的风险的,原因在于,国内商业银行才开始注重中间业务的发展,对中间业务并没有现成的制度去约束,可以说是初级的管理,现在各家商业银行都对中间业务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主要原因在于中间业务收入,所以,就目前中间业务的发展是有一定风险的,要降低这种风险,一是改变现行的这种观念,在选择中间业务的种类上及合作方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要加强对中间业务的掌控管理,不能简单地理解中间业务主要是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的,而是要认为中间业务是为主营业务服务铺垫的;三是对自己员工的风险教育要加强,树立正确的责任观。最后,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对不同类别的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重点不同。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来实现的。主要包括:完善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依据资信认证,限制市场准入;严格资本管理,避免风险集中;调整会计揭示方法。

中间业务开展为商业银行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如何控制其风险

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 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憨肌封可莩玖凤雪脯磨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第四条 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第五条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并应从商业银行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第七条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监管,检查和评价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5,商业银行稳健发展的基础是妥善管理风险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主要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一,信用风险  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指获得银行信用支持的债务人不能遵照合约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在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的今天,不仅涉及传统的信用风险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风险,而且,贴现,透支,信用证,同业拆放,证券包销等业务中涉及的信用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本金风险.是指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追索权不能得到落实的可能性.如呆帐贷款,最终将表现为本金风险.   潜在替代风险.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交易对手自交易日至交收日期间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其大小根据市场走势向原先预计的相反方向发展时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来计算.对银行而言,可能是交易对手违约,而市场又向不利方向发展的情况下,被迫代替交易对手完成原有交易所付出的代价.   第三者保证风险.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偿还债务,而担保方或承诺方又不能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就出现了第三者担保风险.   证券交易和包销风险.指的是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和一级市场交易中的风险.   交收风险.指的是资金或证券交与收的过程中,通知时间和实际时间之差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旦有关交收无法执行或交手处理错误,该风险将转化为本金风险.   信贷集中风险.是指银行的贷款只发放给少数客户,或者给某一个客户的贷款超过其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而使所发放的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大上升.  二,利率风险  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利率的波动通过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影响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等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是指银行本身掌握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即时支付到期负债的需要,从而使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一种本原性风险,就是由于流动性不足造成;另一方面,也是最常见的情况,是其它各类风险长期隐藏,积聚,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流动性风险是一种派生性风险,即流动性不足,可能是由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源所造成的,银行最终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不能自拔.  四,汇率风险  是指本币或外币汇率升值或贬值,使商业银行的资产在持有或者运用过程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市场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投资或者买卖动产,不动产时,由于市场价值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不动产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多种市场行情的变动.  六,法律风险  是指因为对法律条文的歧义,变迁,误解,执行不力,规定不细致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造成银行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七,经营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程序或控制失控,工作人员失误及欺诈,使银行面临的风险.  八,管理风险  是指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称职,或者不诚实,使银行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九,国家风险  即国家信用风险,是指借款国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潜在变化,使该国不能按照合约偿还债务本息,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十,竞争风险  就是金融业同业竞争造成银行客户流失,质量下降,银行盈利减少,从而增大银行风险,威胁银行安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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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如何加强银行柜面操作风险管理

郭玉民兰圣刚银行柜面操作风险是指银行柜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销、现金存取、支付结算等业务过程中,由于风险控制失效使银行或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风险,是银行操作风险的主要领域。对银行柜面操作风险的类型、特点进行分析,剖析风险产生的根源并提出有关防范措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一、银行柜面操作风险的分类和特点(一)分类。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人员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二是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三是系统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四是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情况。柜面操作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将是巨大的。只有通过柜面业务流程的再造,建立起防范操作风险的动态管理体系,才能将风险管理执行到位。(二)特点。银行柜面操作风险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多样性。柜面操作风险的形成有的是由于内部的管理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柜员风险意识和能力不足所造成的,有的则是内部人员或内外勾结作案,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二是破坏性。柜面操作风险涉及的种类多样,覆盖面广,加上近年来银行柜面风险所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涉案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给社会、金融行业、柜员及客户均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三是不可预知性。银行柜面由于人员多、流程多、业务量大,因此其风险也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四是影响大。与信贷风险、政策风险等其他风险相比,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较低,但带来的影响却很深远,对外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对品牌形象损毁巨大。二、产生银行柜面操作风险的原因近年银行发生的柜面业务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柜面操作风险的易发环节主要集中在现金、重要物品和账户等三个部位。产生柜面操作风险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一)主观因素。产生柜面操作风险的主观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风险意识淡薄。柜员没有养成合规操作理念、忽视制度约束,管理者对风险文化培育不够,银行风险文化没有成型。二是业务素质不高。柜员自身业务素质不能适应业务变化,导致部分员工操作起来力不从心,风险识别和预防能力下降。三是责任意识不强。表现为玩忽职守、随意操作,柜面管理人员对柜员管理不严,柜员违规违章操作。四是侥幸心理作祟。柜员如有侥幸心理,就会在操作时逐渐进行不合理的简化操作,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操作风险。(二)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不足。基层机构因人员不足多有兼职多岗和混岗操作的现象,自然存在柜面操作风险。二是存在制度漏洞。各类新业务不断出台,但银行未对旧的制度体系及时更新,造成制度缺陷,进而形成风险隐患。三是系统设计缺陷。随着新制度的实施,系统不能随时联动更新,系统与制度的契合度不够。四是柜员执行力不强。基层机构内部控制管理不善,执行制度或落实措施不到位。此外,柜面操作风险管理体制也会引发柜面操作风险的因素之一,因管理关系不理顺,职责分配不清晰,从而产生柜面操作风险。三、防范银行柜面操作风险的措施防范柜面操作风险的重点,是全力构建全员合规的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整改,建立一种长效机制。(一)培育风险理念。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框架下,把操作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纳入操作风险文化建设规划。同时,加强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推广,开展操作风险识别、分析、度量和控制培训,提高全员操作风险意识。而在思想认识上,则要引导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倡导诚信经营、合规经营、稳健经营,树立“控制风险也是创造效益”的意识,推进内部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建设。(二)完善操作风险内控体系。再造柜面交易操作风险控制流程,完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系统,实现全程均衡管理。建立严密分级授权体系、机构和岗位操作风险评价机制,对不同业务进行不同层次的业务授权,确保内控涵盖内部治理和经营活动的各个层级和各个环节。及时做好制度梳理工作,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要加强创新业务和产品的风险管理,配套制定较为完善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评估和防范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三)加强员工管理。建立操作风险内控激励机制,实现责任与激励的平衡,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业务培训,针对制度、业务、流程特点开展培训,保证柜员熟悉制度要求、业务操作和风险要点。加强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教育,加强与员工的交流沟通,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四)加快应用信息技术防范柜面操作风险。建立先进的业务处理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提升风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事前不相容岗位制约、实时交易控制、实时业务监测、深度数据分析、风险定位与风险度评估等的自动化处理,有效提高操作风险事后监督效能。提高柜面操作风险的技防水平,配备必要结算器具,推行电子印鉴、支付密码等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
一是从思想上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柜台业务,普遍上存在着对业务风险的麻痹大意、忽视甚至是轻视的思想。有不少人认为柜台业务是“低技术含量的熟练工种”,对于柜台业务来讲,这种想法是致命的。柜台的每一个操作,都直接关系到客户每笔业务的完成,中间连接的是客户多种多样的资金供求和业务联系。柜台操作的一个很小的失误,都有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每一笔业务,对于规避操作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要真正弄清不同业务的风险点。在办理业务时要准确辨别,有条不紊。对公业务的风险点主要有:每天收取的票据的真伪,所收取票据与进账单或者电汇单的收汇款人和金额是否一致,客户票据印章与预留在我行印章的相符性等;对于个人业务的风险点主要有替客户代签代写单据、违规查询、泄露客户信息等。正确地理解掌握这些风险点,并做到时时防范,是远比快速熟练掌握交易技能更重要的。 三是严格执行银行的各项柜台业务操作流程,严厉禁止违规操作。银行的每一项业务操作流程都是经历了很多次的实践操作和不断检验才形成的,每一个操作步骤都是为防范风险而设置的,有很深刻的风险防范措施贯穿其中,不能轻易打破。实际工作当中,严格按照业务的规范和操作流程,既是对客户的一种负责,也是对于自身和银行的一种负责。 四是加强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的制约均衡。农村商业银行实行双人临柜、双人复核,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但不是完全消灭了风险。会计和出纳人员要切实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通过科学合理地分配责权利,不相容岗位的业务人员岗位职责必须分离;严格授权审核,把授权工作落到实处;设立公开透明的奖惩措施,通过奖优罚劣的硬性手段,减少和避免失误的发生。 五是加强操作风险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良好的风险防范氛围。既要强化工作纪律,端正工作态度,营造严肃认真的工作环境,又要加大对员工的关怀程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使员工时刻保持充沛的精力和振奋的精神,充分调动员工加强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在并表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满足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和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要求及货币管制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流动性进行单独考核。银监会在对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时,将充分考虑其母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母国监管当局法律法规和流动性监管水平对其的影响。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按具体币种单独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第七十条 银监会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包括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沟通。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各项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第七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商业银行评级的重大调整。(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结果决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八)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效性。(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十)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有效性。(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现金流量分析、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假设、情景及参数的合理性,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调整。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第七十九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第八十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第七十九条措施外,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将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或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八十二条 对于使用母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将对其本地适应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二)现金流量分析有关假设、情景和参数的适用性,历史数据的充足性。(三)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的适用性。(四)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第八十三条 在影响单个机构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作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将加强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总行或母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境外总行或母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分行或子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三)银行或监管部门将进行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四)银行信用评级显著调低。(五)银行资产负债表突然出现系统性的杠杆化或去杠杆化。(六)监管部门决定对资产或抵押物在法人间的转移或跨境转移进行或放松限制。(七)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银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六)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四)资产与负债组合。(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六)现金流量分析。(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五) 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第三十四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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