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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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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国考的时间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在每年的10月份会进行报名,在11月末或者12月初会进行笔试,在次年的1月份会公布笔试成绩,在次年的2-3月份会进行面试,具体的时间需要大家查看相关的公告哦!国考之外还有一个省考,这两个考试是没有从属关系的,是相互独立的,建议大家可以去一起考,因为官方没有给复习资料,考试的内容也非常相似,所以是可以用一套教材复习两个考试的哦!笔试资料领取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在国考公务员局上面可以查看,大家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国考公务员局就可以搜到官网,进入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国考的相关资讯哦!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2022年国家公务员招录公告

2,想考公务员或事业编去哪个网站查招聘信息呢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一般来说,除去专业性相对比较特殊的岗位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都不限制专业。但是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招录省份的公告。因为本人是甘肃省考生上岸的,所以我以甘肃省为例:公务员考试中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一般只要求是公安专业类的即可。而公安专业涵盖了侦查、治安管理、禁毒、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专业,所以一般只要是这些专业的基本上都可以报考人民警察,比如说现在许多国考岗位中招录铁路警察或者民航、海关等这些招录人民警察的机构限制专业一般为公安类专业即可报考,虽然说专业限制较小,但是招录条件也有许多要求,比如说要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等,所以说虽然不限专业,但是也相当于是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啊,比如说应届毕业生这一条就可以刷掉好多人。那么,一般哪些是限制专业的呢,我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医,限制专业肯定是医学类专业,还有就是比如从事经济侦查或金融审计之类的,那么限制的专业就是会计类专业,所以只有专业性比较特殊的一些岗位才会限制专业。一般普警的招考不限制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公安类专业。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专业性相对比较特殊的岗位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都不限制专业。但是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招录省份的公告。因为本人是甘肃省考生上岸的,所以我以甘肃省为例:公务员考试中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一般只要求是公安专业类的即可。而公安专业涵盖了侦查、治安管理、禁毒、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专业,所以一般只要是这些专业的基本上都可以报考人民警察,比如说现在许多国考岗位中招录铁路警察或者民航、海关等这些招录人民警察的机构限制专业一般为公安类专业即可报考,虽然说专业限制较小,但是招录条件也有许多要求,比如说要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等,所以说虽然不限专业,但是也相当于是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啊,比如说应届毕业生这一条就可以刷掉好多人。那么,一般哪些是限制专业的呢,我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医,限制专业肯定是医学类专业,还有就是比如从事经济侦查或金融审计之类的,那么限制的专业就是会计类专业,所以只有专业性比较特殊的一些岗位才会限制专业。一般普警的招考不限制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公安类专业。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专业性相对比较特殊的岗位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都不限制专业。但是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招录省份的公告。因为本人是甘肃省考生上岸的,所以我以甘肃省为例:公务员考试中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一般只要求是公安专业类的即可。而公安专业涵盖了侦查、治安管理、禁毒、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专业,所以一般只要是这些专业的基本上都可以报考人民警察,比如说现在许多国考岗位中招录铁路警察或者民航、海关等这些招录人民警察的机构限制专业一般为公安类专业即可报考,虽然说专业限制较小,但是招录条件也有许多要求,比如说要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等,所以说虽然不限专业,但是也相当于是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啊,比如说应届毕业生这一条就可以刷掉好多人。那么,一般哪些是限制专业的呢,我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医,限制专业肯定是医学类专业,还有就是比如从事经济侦查或金融审计之类的,那么限制的专业就是会计类专业,所以只有专业性比较特殊的一些岗位才会限制专业。一般普警的招考不限制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务员,一般都是要求本科学历,个别地方大专学历也可以,一般都是要通过国考或省考。成绩通过后,再通知面试,这二项合格后,要求体检,并要政审。政审主要是对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等。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专业性相对比较特殊的岗位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都不限制专业。但是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招录省份的公告。因为本人是甘肃省考生上岸的,所以我以甘肃省为例:公务员考试中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一般只要求是公安专业类的即可。而公安专业涵盖了侦查、治安管理、禁毒、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专业,所以一般只要是这些专业的基本上都可以报考人民警察,比如说现在许多国考岗位中招录铁路警察或者民航、海关等这些招录人民警察的机构限制专业一般为公安类专业即可报考,虽然说专业限制较小,但是招录条件也有许多要求,比如说要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等,所以说虽然不限专业,但是也相当于是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啊,比如说应届毕业生这一条就可以刷掉好多人。那么,一般哪些是限制专业的呢,我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医,限制专业肯定是医学类专业,还有就是比如从事经济侦查或金融审计之类的,那么限制的专业就是会计类专业,所以只有专业性比较特殊的一些岗位才会限制专业。一般普警的招考不限制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务员,一般都是要求本科学历,个别地方大专学历也可以,一般都是要通过国考或省考。成绩通过后,再通知面试,这二项合格后,要求体检,并要政审。政审主要是对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等。2021年省考目前已进入最后备考阶段,从2021省考各地区招录人数来看,2021年多地公务员省考招录规模压缩幅度大,减招明显!以下是2021年省考各地招录人数情况!公务员招考缩招,受影响最大的是谁?肯定不是应届生,相反很多往届生被拒之门外,但我们为什么又要讨论缩招对应届生的影响呢?因为这可能是许多应届生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他们的选择太少了。缩招导致应届生机会减少是的,你没有看错,缩招的确减少了应届生的机会,有人可能会觉得应届生的机会够多了,几乎每个省都有为应届生单设的岗位,而且多数岗位都不设最低工作年限,意味着应届生选择的机会很多。但是你忽略了两个问题。第一,19、20、21三年就业形势并不乐观,每年毕业的人数却在激增,累计的未就业学生不在少数;第二,这部分未就业群体很多都没有积累过工作经验,在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从0-1的机会实在是太少了。所以,对于应届生而言,减少了1个岗位招录,无疑就减少了一部分机会。缩招导致应届生之间竞争更为激烈这是一个不难得出的结论,蛋糕越来越小,分的人却越来越多,竞争必然更为激烈。应届生公考的最大优势就是占尽了天时和地利,用最适合考试的状态来迎接这场比赛。但同时因为报考人数太多,岗位又十分有限,导致竞争尤为激烈。缩招让应届生心里压力变大缩招仅仅是一个数字,但对于把公务员当作未来就业机会的应届生来说,可能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比如今年河南省考拟招录7901人,缩招规模超20%,看似平平无奇的数字,可能都会加大许多同学的备考压力。这点相对于往届生就会好很多,因为公务员是他们的更优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喜欢的朋友记得关注、留言、点赞。
城管员工大多是聘用制,其身份是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都不是正式的公职人员。城管部门现在的规范名称,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政府工作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各地并不相同,大体上有两种体制模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单纯的城管局,也是政府工作部门,是行政单位,公务员管理模式,主要职能是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等;另一种是综合执法部门,所有的行政执法,都集中到这个部门管理,这个概念就比较大,只在部分省市实施。就拿比较普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城市绿化、环卫、基础设施为例,这样的城管局,人员也比较复杂,人员来源也都不一样。这样的城管局,有公职人员,有聘用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城管局的公务员,或者是参公人员,其来源除了部门成立时划转,以及领导干部的组织任命之外,其他新进人员“凡进必考”。实际上,城管局的公务员极少,只有领导班子、执法队管理人员,及办公室行政人员。有的地方的城管局机关,原来还是参公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没有行政编制。除此而外,城管局还有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事业管理人员,其来源和公务员相似。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存在部分工勤人员,工勤人员的来源,大多是退役军人安置。除了上述公职人员,城管局大量聘用的环卫工,主要是三方承包,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为主,甚至有部分城管人员,也是合同工、临时工担任,弥补城管力量的不足。这部分人员不能直接执法,只能起辅助作用。公务员的招录不是单位招录,是各县市人社部??,编委办,根据全县或全市机关单位人员编制配额的现有情况,进行的招录。公务员的招录一般是公招统考,有一套安整的招聘方案,通过考核录用后,统一向缺人单位输送。用人单位只负责接收,使用和做好人员的管理,没有权力拒绝是否可以录用此人。对在试用期认为该人不适用工作的,可以要求调换和岗位变动。我们详读下面公务员录用标准,知道具体情况了。(以下是公务员录用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肯定会。别的复杂原因先不谈,就看看眼下的。由于疫情原因,这两年基本上所有单位都把“家底”,也就是空编都拿出来了。正常情况下,每个单位招人的时候,都不会把事情“做绝”。都会留有一定的空编以备不时之需。比如说:人员调动啊,领导安排啊什么的。但是从这两年的招考形势上看,从上到下,都是把缓解就业压力摆在首位。这也就意味着,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甚至有的单位存在超编的情况,为了响应号召和政策,把自己未来几年能处理的编制都在拿出来,先把人招上来,以后再慢慢消化!那有人会说,增加编制不就好了?哈哈,这可不是个简单的问题,每个单位想增加个编制,需要走的流程,经过的部门可不是一般都复杂。而且公务员的数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基本上很少有领导会去碰这个“硬骨头”。所以,每个单位想要增加编制,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事情。综上,以后的公务员考试一定会缩招。一、公务员的数量是动态平衡的,一般不会大量增加编制。二、这两年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已经把能拿出来的编制都拿出来了。未来几年的口已经用了。以后只能是空多少,补多少。而这个数据是非常少的。完全可以报啊。我当年报考的时候,就是只要两个人。现在公务员招考的岗位,大多数都是只招录一两个。关于如何报名,以我多年的考试经验,我可以和你分享一下。一、看清报名条件。这是最基本的,就是在报名的时候,看清楚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性别、有无基层经验、是否要党员等等。二、发挥自身优势。如果有好几个岗位,你都符合条件,那就挑最容易考上的那个,也就是预计报名人数最少的那个岗位。三、合理挑选排除。在已经选好的几个岗位中,应该先从性别上进行排除,如果一个岗位对性别有要求,果断选择报考,因为这样至少少一半人竞争。如果你是男的,恭喜你,至少少一多半人竞争,因为现在考公务员的女生要比男生多。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党员,而你恰好就是,恭喜你,绝对会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报名,党员毕竟是少数。如果一个岗位要求是几个专业或者是一个大类专业,就要慎重,尽量挑选一个小类专业。比如你是学财政学的,就尽量找只要财政专业的岗位,不要挑选经济学类专业的,因为人太多。最好不要选择不限专业的,报名比例绝对超过一千比一。记得有一年,一个乡镇公务员,要求是专业不限,要一个人,报了2000人,全是炮灰。四、先就业再择业。只有先进入到体制内,才有可能说怎么调动,怎么选择。所以,先不要考虑以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先考虑怎么能考上的问题。一般来说,除去专业性相对比较特殊的岗位外,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都不限制专业。但是具体的还得看当地招录省份的公告。因为本人是甘肃省考生上岸的,所以我以甘肃省为例:公务员考试中人民警察招录考试中一般只要求是公安专业类的即可。而公安专业涵盖了侦查、治安管理、禁毒、经济犯罪侦查、交通管理等专业,所以一般只要是这些专业的基本上都可以报考人民警察,比如说现在许多国考岗位中招录铁路警察或者民航、海关等这些招录人民警察的机构限制专业一般为公安类专业即可报考,虽然说专业限制较小,但是招录条件也有许多要求,比如说要全日制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等,所以说虽然不限专业,但是也相当于是有许多的附加条件啊,比如说应届毕业生这一条就可以刷掉好多人。那么,一般哪些是限制专业的呢,我举个例子吧,比如说法医,限制专业肯定是医学类专业,还有就是比如从事经济侦查或金融审计之类的,那么限制的专业就是会计类专业,所以只有专业性比较特殊的一些岗位才会限制专业。一般普警的招考不限制专业,但大多数要求是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务员,一般都是要求本科学历,个别地方大专学历也可以,一般都是要通过国考或省考。成绩通过后,再通知面试,这二项合格后,要求体检,并要政审。政审主要是对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记录等等。2021年省考目前已进入最后备考阶段,从2021省考各地区招录人数来看,2021年多地公务员省考招录规模压缩幅度大,减招明显!以下是2021年省考各地招录人数情况!公务员招考缩招,受影响最大的是谁?肯定不是应届生,相反很多往届生被拒之门外,但我们为什么又要讨论缩招对应届生的影响呢?因为这可能是许多应届生最关心的问题,因为他们的选择太少了。缩招导致应届生机会减少是的,你没有看错,缩招的确减少了应届生的机会,有人可能会觉得应届生的机会够多了,几乎每个省都有为应届生单设的岗位,而且多数岗位都不设最低工作年限,意味着应届生选择的机会很多。但是你忽略了两个问题。第一,19、20、21三年就业形势并不乐观,每年毕业的人数却在激增,累计的未就业学生不在少数;第二,这部分未就业群体很多都没有积累过工作经验,在大环境不景气的背景下,从0-1的机会实在是太少了。所以,对于应届生而言,减少了1个岗位招录,无疑就减少了一部分机会。缩招导致应届生之间竞争更为激烈这是一个不难得出的结论,蛋糕越来越小,分的人却越来越多,竞争必然更为激烈。应届生公考的最大优势就是占尽了天时和地利,用最适合考试的状态来迎接这场比赛。但同时因为报考人数太多,岗位又十分有限,导致竞争尤为激烈。缩招让应届生心里压力变大缩招仅仅是一个数字,但对于把公务员当作未来就业机会的应届生来说,可能就是一种无形的压力,比如今年河南省考拟招录7901人,缩招规模超20%,看似平平无奇的数字,可能都会加大许多同学的备考压力。这点相对于往届生就会好很多,因为公务员是他们的更优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喜欢的朋友记得关注、留言、点赞。从提问来看,题主应该是没有任何公考经历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有不同的报考要求,报名入口会有差异,即便同为公务员考试,组织机构不同也会有差别。一、公务员考试公务员根据招录工作的主管机构不同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招考公考、计划、职位表、报名以及笔试、面试成绩查询等各项工作皆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上开展,倘若报考的是此类考试,建议收藏网址,后续很多工作需要在上面完成。地方公务员考试为规范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地方公务员考试基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少部分副省级城市可自行开展本辖区的公务员招录工作,如广州、深圳等,地级市是无法组织此类面向社会公考招录的考试。因此,在公务员报考工作上就简便了不少,一般而言地方公务员考试除了通过本地有影响媒体发布,还有机关单位的网站需要重点关注,比如各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省级党建网、人事考试网、政府网等。发布时间多在2月底至3月初,除少数身份,多在4月的倒数第二个周日集中考试,也称作“联考”。二、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相对公务员没有那么严格,准入条件相对较低。因为事业单位除了考试进入外,对于高素质和紧缺型人才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即免去笔试或面试,仅仅参加面谈即可,进行双向选择。即便如此,仍能找到一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省级事业单位的招聘应重点关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网以外,经常浏览目标单位的主页是必要的,特别对于大型机关单位,直接发布在本单位网站上;地级市的事业单位招录除了本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地方政府及当地重要的媒体也应关注;县一级也能够招录,可关注县区级政府和招录单位网站,电话咨询或是其他媒体等。三、综合信息获取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考试,不仅仅是考生关心,相关的教辅机构也是非常关注的。考生需要的是结果,而教辅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充当辅助角色获取相关报酬,因此,这一手段不该被忽视,大的机构有某公、某图及某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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