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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有什么管理办法,企业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怎么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30 16:01:37 编辑:安防经验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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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怎么做

企业安防系统的管理应该有几个文件构成: 1,门禁管理制度 2,监控室管理制度 3,警卫人员操作手册 4,安防设备检查,维修,更换制度 5,监控管理软件使用手册 6,人员出入管理与权限管理办法

企业安防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怎么做

2,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1、落实安全责任、实施责任管理, 建立、完善专以项目经理为第属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并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2、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源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3、作业标准化 。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有效措施。4、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基点上是统一的,体现出“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提问 体育器材安全隐患预防措施 回答 对室外体育设施每学年一次检修、油漆,做好检修、更换工作,保证能服务于学校各种大型活动的开展及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 设立会场器材专管人员,负责器材的改放工作以及设立器材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负责全部安全防范工作。 提问 锅炉房的安全园隐患预防措施,写123 回答 1、存在风险:燃气锅炉运行不稳定。防范措施:燃气锅炉调试完成后,不要随意改动力燃烧器参数。2、存在风险:燃气锅炉房内氧气供应量不足。 防范措施:燃气锅炉房应保证与室外有足够的通风面积,确保空气量充足。 3、存在风险:天然气供应不足,供热能力下降,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防范措施:燃气锅炉操作人员应定期查看天然气表供气压力及供气流量,保证燃气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有稳定的燃气供应。 提问 电杆电线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写123 回答 1、 在城市建设中,需动用到线路的,由明线全部改为地下暗线。2、 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设明线路的,可以一杆多线,分层架设,这样既美观又降低了成本。3、 由架线单位加强线路管护,及时发现问题,清除隐患。 更多6条 

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3,招女保安有什么要求吗

摘要 一般都有以下要求: 1、18至50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男女性身体1.60米以上; 3、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4、初中文化程度以上; 5、责任心强,身体体质好。 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 中国国内的保安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从我做起,严管自我,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坚决完成任务且执行到位。 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特殊问题 、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立刻上报,极力配合上级 机关单位及时处理 ,全力协调所在责任区域有关部门工作。真实准确提供有关材料,要把问题事件消除控制在萌芽状态。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6 招女保安有什么要求吗? 一般都有以下要求:1、18至50岁的中国公民;2、身体健康,男女性身体1.60米以上;3、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4、初中文化程度以上;5、责任心强,身体体质好。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中国国内的保安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从我做起,严管自我,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坚决完成任务且执行到位。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特殊问题 、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立刻上报,极力配合上级 机关单位及时处理 ,全力协调所在责任区域有关部门工作。真实准确提供有关材料,要把问题事件消除控制在萌芽状态。 一般都有以下要求:1、18至50岁的中国公民;2、身体健康,男女性身体1.60米以上;3、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4、初中文化程度以上;5、责任心强,身体体质好。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中国国内的保安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地方性法规。从我做起,严管自我,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处事公正,对工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玩忽职守。严格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坚决完成任务且执行到位。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按《保安违章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特殊问题 、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立刻上报,极力配合上级 机关单位及时处理 ,全力协调所在责任区域有关部门工作。真实准确提供有关材料,要把问题事件消除控制在萌芽状态。

招女保安有什么要求吗

4,如何做好安防管理工作

理解你的感受,呵呵,我是做核电的,这边的安防做的很好,你可以借鉴一下。1、加强盗窃时间段内的巡逻,而不仅仅是呆在岗亭。2、6点到8点半之间加强对小区进出人员的控制,并以通知的形式取得小区人员的理解,相信他们也会理解的。3、加强对安防人员的培训,特别教会他们什么样的人更可疑,有犯罪嫌疑。4、抓到典型严厉惩罚,并送相关部门去处理(派出所什么的),乱世需用重典!另外一个就是学习的日本人的安全管理的内容,他们专门有个部门叫做:驱除黑社会组织联络会,怎么操作或者要不要操作看你咯~前面四条还是可以操作的
一是对所有小区安防情况进行大检查,查找安全隐患问题,对各小区入住情况,包括转让、出租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二是重新修订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加强监督管理,确实做好小区安防工作;三是加强巡逻,特别是夜巡次数,严格落实外部车辆询问和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宿舍小区监控系统,加强门卫监视;四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强化安防管理工作,尽心尽力为小区职工群众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望采纳我的回答。

5,安防管理安全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飞快,我们的工作又将在忙碌中充实着,在喜悦中收获着,为此需要好好地写一份工作计划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工作计划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安防管理安全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全年工作思路   1、规范保安员体系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技能。   2、结合省企业安全运作模式建立安防管理组织体系。   3、强化安防管理班组的职能,建立安防管理规定,加大奖罚惩处力度。   4、强化安防队伍的培训、检测、执行、检查力度。   5、保安员队伍日、周、月、季度例会,挖掘问题,查找隐患。   6、实施月、季、年终安防管理检查,组织安防队伍以模拟的形式的应急演练。   7、完善重点区域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着手建立和修订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车辆出入》、《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和修订。    二、全年工作计划   一月份、   1、传达省企业安保会议精神和具体工作,学习《部门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责任书》。召开安全例会,把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做到“谁主管,谁承担责任”。   2、元旦期间组织各县市分企业等部门联合开展安保、消防、车辆检查,确保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   二月份、   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好春节期间主管领导巡查和值班;明确强调放假不放制度。   2、提醒各部门员工注意管好自家的`门、窗、水、电、做好防火工作。   三月份、   1、各部门自查隐患,抽查各部门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2、宣传安防理念,贯彻企业安保综治精神,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3、做好春季防抢、防盗、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做好用电安全培训等工作。   四月份、   1、由综合部组织开展全区网络、营业安全大检查,抽查全区基站和机房。   2、对全区营业厅等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检查。电源电线、投币金柜使用、交接登记等。   五月份、   1、对全体员工开展防震、抗震知识、地震逃生自救知识的培训。   2、各部门制定《防震临震应急预案》。   3、检查应急物资装备。   六月份、   1、安全月宣传,雨季前的防洪、防涝检查。   2、车辆交通安全、基础制度管理检查。   七月份、   1、上半年部门综治工作落实情况自查。   2、做好夏季用电的安全检查工作。

6,企业安全管理有哪些方法

一、安全理念  安全理念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灵魂,只有将安全理念根植于职工的脑海之中,才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构筑安全理念体系,首先要强化“柔性管理”理念,在“严”字上下功夫,制定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实施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其次要强化“系统管理”理念,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隐患排查网络,实现安全管理的全员性、动态性和超前性。其三要强化“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法规、工程质量、岗位技能等培训常抓不懈,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及安全防范能力。  二、安全培训  实现安全生产关键在于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关键在于搞好职工的安全培训。企业首先要实施安全培训全员化,从只对一线职工的安全培训,延伸到机关科室工作人员及相关职工家属的安全培训,使安全培训渗透到企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其二要实施安全培训方式多样化,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采取专题研究、课题攻关、限时达标的方法;对一线职工,采取按专业工种分期分批脱产轮训与业余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取外委培训的方法。其三要实施安全培训内容实用化,无论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还是一线职工,其培训的内容都包括:应有、应知、应会三部分内容,把补“应有”、学“应知”和练“应会”渗透到安全技术培训的全过程。同时,要将企业急需的现代安全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实用性较强的新知识作为职工的必修课,从知识体系上拓宽职工的认知面,构建起“主动适应、超前学习、按需培训”的新机制。  三、安全文化  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安全文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安全文化建设,必须突出“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理念的渗透及安全文化的养成。企业首先要围绕“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安全远景,牢固树立“以安全保障生命,用健康经营人生”的安全核心理念,“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哲学观,“安全连着你我他”的安全道德观,“安全是亲人的幸福”的安全亲情观,“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安全管理观。其二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亲情系列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安全生产大讨论”、“电视安全知识讲座”、“安全征文”等活动,坚持用安全理念武装头脑,用安全思想支配行动,用安全宣传营造氛围,用安全知识指导实践,构筑安全防线。同时,结合长期的安全实践,整合提炼企业安全文化,让安全文化进区队、进车间、进班组、进岗位,在潜移默化中对职工进行安全理念的渗透,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7,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  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计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的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负责。第七条 公安、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住宅区及住宅工程方可交付使用。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住宅区及住宅没有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制定方案,逐步安装。第十条 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公共部分的使用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住宅区及住宅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不间断运行,并有效记录监控信息;  (二)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日;  (三)不得擅自改变安全防范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建立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制度,对被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安全防范设施,及时维修、排除故障。  管理人对通过安全防范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安全防范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安全防范设施;对破坏安全防范设施或者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人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安防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l)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  (5)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特殊消防措施。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经过设计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对上述建筑物和活动房屋的安全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9)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产品。  (l0)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区域。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责任制度。  (l2)施工单位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该用具和设备进场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13)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华天谋咨询网

9,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以防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及报警指挥系统网络的建设、使用管理。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公安机关在市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及运输工具,必须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一)机场、火车站、主要街道和广场; (二)枪支弹药库; (三)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和存放、处理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四)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 (五)黄金、珠宝的生产、存放、经营场所; (六)有价证券、票据的印刷、储存场所; (七)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和现金、有价证券的运输工具; (八)展出、陈列、储存、修复重要文物的场所和收藏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物品的场所; (九)国家的战略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研制场所和其他重要物资仓库、货场; (十)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安全防范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第六条 人群集中的出入通道、长途客运站、大型文体活动场所、载人电梯间、大型商场、宾馆和存放贵重仪器、重要物资、现金、有价证券的部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第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应当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安全保密、实用有效。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第八条 对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应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登记申请,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但按国家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除外。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防范技术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不得生产、销售。第九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第十条 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方可承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 从事安全防范设施施工的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度。 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单位的资格等级,按国家、省、市有关资格等级规范评定。第十二条 建设安全防范设施,应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无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提出防护措施,报市或县(市)公安机关核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防范设施的防护级别或防护措施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四条 安全防范设施一、二级工程完成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方案论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应有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人员参加。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有关安全防范规范进行正式设计,编制设计文件。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设计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七条 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由建设单位根据保密、安全的原则,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但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安全防范设施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交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应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安全防范设施建成后需要进行系统调试的,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编写试运行报告。

10,安防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长沙胡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的安防公司的解答: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各项工作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1. 公司设立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司办公室是安全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2. 事业部、职能部设立安全领导小组,部长为本部门生产安全和治安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事业部、职能部下属各车间、班组、办公室设立安全员,承担具体安全工作。 二、社会治安 1. 各部部长和负责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社会治安的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情况发生。 2. 各级组织要教育员工崇尚科学,自觉抵制******等非法邪教组织及其歪理邪说的影响,抵制封建迷信和各种腐朽思想的影响。 3. 各办公场所和生产车间要加强安全防范,下班关好门窗,谨防盗窃和破坏活动,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产安全。 4. 员工在工作场所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严禁打架斗殴,损坏公共物品。 三、安全生产 1.车间安全 1).车间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是管理规划部,各事业部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保障部门。各车间、班组必须设立安全员,并制定安全员岗位职责。 2).员工在生产中必须执行有关生产管理规定和岗位工作要求,正确操作设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违章操作。 3).各部门对生产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加重故障或造成事故。 4).在使用生产设备和有毒有害化学药品、易燃易爆品、高压气体、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5).劳动保护、保健及用品的管理执行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6).各部可根据工作和生产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条例并监督实施。 2.库房安全 1).库房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点部位之一,其安全管理由管理规划部负责。 2).库房管理要执行公司颁发的《库房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对贵重物资要加强管理,确保公司物资和财产安全。 3).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执行公司颁发的《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管理办法》。 3.办公区安全 1).各事业部、职能部对本部办公区的安全负责。办公区的安全管理应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各部门安全员要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 2).发现设备故障后要及时修理或报告有关部门,严禁设备故障运行,以免问题扩大或引发事故。 3).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严禁动用明火和超负荷用电,以消除事故隐患。 4).未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同意,办公区内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必须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否则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5).要害部门及重要岗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对现金、文件和贵重物品要妥善管理。安全员要经常检查锁具及安全报警系统,严防发生责任事故。 4.文件资料安全管理 1).公司行政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办公室;质量体系文件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质量办公室;财务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财务金融部;已归档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部门是公司资料室,未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由各部门管理。 2).各部门应按有关保密制度及文件管理要求妥善管理文件资料,对有保密要求的重要文件资料的收发、批阅、借阅、移交、销毁等环节要健全登记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处理或丢失。 3).属公司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图纸资料等必须由公司资料室严格管理,严防侵权和泄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否则一经发现,将根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5.计算机网络安全 1).公司网络安全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是公司研发部网络中心。 2).计算机网络安全执行公司颁发的《股份公司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3).严禁任何人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计算机网络给国家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6.车辆交通安全 1).公司办公室是公司车辆、专职和特定司机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2).公司交通安全工作归属冶金自动化研究院交通安全委员会管理,每个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车辆管理规定,服从交通安全委员会的管理。 3).公司车辆、专职和特定司机管理执行公司颁发的《车辆管理办法》和公司办公室的管理规定。 7.物品出门管理 1).公司物品出门的管理监督部门是公司办公室。 2).凡持公司物品出门(包括设备发货)一律要持有公司的持物出门证,并主动接受冶金自动化研究院门卫的检查。未经批准,任何人严禁将公物带离公司。 3).各部门处理废旧物品时,也必须持有公司的出门证。 4).公司办公室委托各事业部综合办公室办理本部门持物出门证。其他部门的持物出门证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对外发货须持有公司市场营销部的发货通知单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出门手续。 四、防火及安全用电 1.防火和安全用电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安全员要定期检查用电设备及电路, 发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修理人员及时维修,以免酿成事故。 2.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开电源, 并在电源处悬挂断电检修标志, 严禁带电操作。凡生产中的带电调试和实验工序要划定作业安全区域,带电作业区及带电设备要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3.未经许可,办公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确实需要使用,须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各部门不得随意增加用电负荷,以免发生事故。 4.办公及工作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下班时务必关断电源,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5.修理电路及用电设备须有电工上岗证,无证人员不得修理电路及电气设备,更不得修理高压电路和设备,否则发生事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6.使用电、气焊设备要有上岗证,严禁无证操作,以免发生火灾。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临时电源时必须确保安全,铺架临时线路须由电工负责,并经部门安全员检查,确保安全。 7.不得在贴有禁烟标志的车间及办公区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禁烟区吸烟时不得乱扔烟头,以免发生火灾。 8.位于各部门责任区的灭火器及消防用具由各部门安全员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可靠,严禁随意移动。发现失效、丢失等立即向公司办公室通报,以便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器材的有效和完善。 9.公司办公区各楼层及生产车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严禁乱放杂物堵塞通道、楼梯和门口影响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 五、特殊物品管理 1.车间和办公区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执行公司《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经各部综合办公室及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生产和工作用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执行国家有关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严禁随意存放、使用。其移动和使用要通过公司办公室向公安管理部门申报,相应产品的销售要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3.公司贵重物品的存放和管理要确保安全,并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要落实到责任人并要有严格的管理手续,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各部门办公室内不得存放现金,现金的管理要执行公司的《现金管理规定》。否则一旦发生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事故处理及处罚 1.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逐级上报,并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同时酌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治伤者,保全设备,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严禁隐瞒事故、拖延上报或破坏现场。否则将对有关当事人严厉处罚。 2.属于员工工伤事故,需办理工伤手续的,事故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过公司办公室向劳动部门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部门的诊断、鉴定材料。因部门申报延误造成办理手续困难或经济损失的,由发生事故部门承担责任。 3.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公司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5.公司可根据事故损失的轻重及责任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赔偿、罚款、记过、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11,安防资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 的评定与管理。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安全防护措施

一、 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小区的中心地块,占地面积较大,我单位共施工四幢,层数为11~12层,层高为3米,底层4米。2#、3#楼东西两端为阶梯形,1#楼为点式结构。主体结构为框架结构,屋面为斜屋面。外墙脚手架采用落地脚手架和挑脚手架。其中2#、1#楼为挑架,3#楼为落地架。在施工现场和塔吊的回转半径内设水泥库房一个,搅拌站两个,茶水厅吸烟室两个。施工电梯两台。在装饰阶段1#楼设置卸料平台,同时西1#楼西面有高压电线,给施工造成一定的难度。 二、 安全通道的防护 1、设置位置 1)2#楼南面主道路至施工电梯,北面施工主道路至楼梯出入口。 2)3#楼南面主道路至施工电梯,北面施工主道路至楼梯出入口。 3)东1#楼南面主道路至出入口,北面楼梯口。 4)西1#楼南面主道路至出入口,北面楼梯口。 2、搭设要求及防护措施 出入口通道防护棚的搭设: 1)防护棚基础必须平整、坚实,地面不积水。如不是硬地坪,搭设前必须铺通长木板。 2)防护棚的宽度必须大于出入口的宽度并要求方便施工,防护棚高度搭设至二层楼面。 3)立杆间距为2000mm,棚顶为双层防护棚,两层棚顶间距为600mm,棚顶满铺竹笆或层板。竹笆或层板用18#铅丝或12#铁丝绑牢,同时防护棚不能与主体相连。 4)在通道的两侧设置1000mm高的防护栏杆,外侧用安全立网全封闭。栏杆和立杆均用红、白油漆相间涂刷。 5)搭设好后,必须经验收并悬挂标牌和指示牌才能使用。 茶厅及水泥库房的防护: 1)基础必须平整、坚实,四周必须设置散水和排水沟,排水畅通,棚内严禁积水。 2)立杆间距为2000mm,四边均按规定设剪刀撑。 3)棚顶为双层防护棚,棚顶满铺竹笆或层板,并用18#铅丝或12#铁丝绑牢。 4)四周设1000mm高的防护栏杆。立杆,栏杆等均用红白油漆相间涂刷以示醒目。 5)搭设好后,必须悬挂标牌和指示牌才能使用。 施工电梯处防护棚的搭设: 1)基础必须平整、坚实,四周必须设置散水和排水沟,排水畅通,棚内严禁积水,棚宽必须方便施工。 2)立杆间距为2000mm,四边均按规定设剪刀撑。同时防护棚要与主体分开 3)四周设1000mm高的防护栏杆。且防护棚外侧用立网全封闭。 4)棚顶为双层防护棚,棚顶满铺竹笆或层板,并用18#铅丝或12#铁丝绑牢。 5)立杆,栏杆等均用红白油漆相间涂刷以示醒目。 6)搭设好后,必须悬挂标牌和指示牌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式中,要经常人清理棚内的垃圾。 三、楼梯口的防护: 1、分层施工楼梯时,楼梯口必须设置临时栏杆,栏杆高度不小1000mm,分两道设置。 2、梯段边临时栏杆:当楼梯模板拆除后,梯段边必须加设临时栏杆,栏杆用钢管搭设。栏杆立柱在梯井的两端从底到顶设置,栏杆分两道设置,栏杆高度不小于1000mm。 3、顶层楼梯口的防护:临时栏杆用钢管搭设,高度不小于1000mm,分两道设置,末端用钢管与楼梯间墙体连接牢固(墙上留洞)。 4、搭设好后必须经验收,标识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严禁随意拆除。 四、阳台、楼层的临边防护 1、阳台临边在施工过程中及栏杆安装前必须设置临时栏杆。 2、栏杆用钢管搭设,高度不小于1000mm,分两道设置。两端用钢管固定在砼柱上。(加固图如下:) 3、当防护栏杆的长度大于2000mm时,栏杆应加设立柱。 4、栏杆搭设好后,栏杆用红白油漆相间涂刷,以示醒目,同时加以标识。 5、栏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随意拆除。 五、预留洞口的防护 1、边长或直径在20~50cm的洞口,用木板加肋遮盖(见附图) 2、洞口边长或直径在50~150cm的洞口,用钢筋砼板内钢筋贯穿洞口构成防护网,网格大于20cm的,要另外加密。 3、洞口尺寸大于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临时栏杆,洞口下端张拉小眼安全网。同时临时栏杆刷红白相间油漆,以示醒目,并加以标识。(见附图) 4、烟道,管道井参照以上施工防护。 5、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 六、电梯井的防护 1、电梯井门洞的防护:电梯井模板拆除后,电梯门洞必须及时安装临时防护门。防护门用Ф12钢筋制作。门高度离地不低于1800mm,安装时,门扇向外开,不能向电梯井内开,安装好后,门要涂刷色标。以示醒目,并加以标识,保证安全。 2、电梯井道的防护:电梯井道内每三层设置一道水平隔离层。水平隔离层用水平安全网作水平隔离,安全网张拉在电梯井的内架上,绑扎必须牢固,同时安全网内的杂物要定期安排人员清理。 电梯井内隔离层严禁用竹笆或层板等硬性材料,电梯井临时防护门每天要检查,以防被人打开,留下不安全隐患。 七、卸料平台的搭设与防护 详见卸料平台设计方案 八、高压线防护 详见高压线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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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发〔2005〕29号 2005年11月21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  第六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七条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安全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关费率。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费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其他保护费用    文明施工费 施工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宣传栏等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文明施工做法    临时设施费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1)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等临时设施。  (2)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3)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用水 生活用水 (“用水”指“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用水”—lsz批注)  施工用水  安全施工费 接料平台 (1)在脚手架横向外侧1-2处的部位,从底部随脚手架同步搭设。包括架杆、扣件、脚手板、拉结短管、基础垫板和钢底座。  (2)在脚手架横向1-2处的部位,在建筑物层间地板处用两根型钢外挑,形成外挑平台。包括两根型钢、预埋件、斜拉钢丝绳、平台底座垫板、平台进(出)料口门以及周边两道水平栏杆。  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 多层建筑施工随脚手架搭设的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一般成“之”字形。  一般防护 安全网(水平网、密目式立网)、安全帽、安全带  通道棚 包括杆架、扣件、脚手板  防护围栏 建筑物作业周边防护栏杆,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处防护栏杆,配电箱和固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周边围栏、防护棚,基坑周边防护栏杆以及上下人斜道防护栏杆  消防安全防护 灭火器、砂箱、消防水桶、消防铁锨(钩)、高层建筑物安装消防水管(钢管、软管)、加压泵等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安全警示标志牌 危险部位悬挂安全警示牌、各类建筑材料及废弃物堆放标志牌  其他 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有关器材的配置及检修等费用。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注:附件复制上来就没有表格了不好看,所以你还是去搜搜这个文件看看吧

13,安防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可按下列的编写: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www.njzjz.com)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的,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规范规定;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与水泥的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的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的15%,否则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人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人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边)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的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边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的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置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相应结构构件适当位置与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的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用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的薄壁金属管(直径不小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与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的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的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的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用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规定设置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构造柱处的墙体马牙槎(不大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构造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不小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每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记录。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构造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的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弹出标高和轴线的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晰: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用φ6钢筋焊接成与线盒尺寸相匹配的“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用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壁与管道外壁应留15mm的间隙。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置应采用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的6D或较大扁钢宽度的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不小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的成排布置的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的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的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用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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