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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2:36:02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国内信用证的介绍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介绍

2,什么是中国银行对公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即凭规定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
3、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4、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5、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6、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7、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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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介绍

3,国内信用证有什么要求

借鉴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原理,推出的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新型支付方式。 一、 什么是国内信用证支付 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二、国内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三、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买卖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国内信用证。 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开证行(买方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向通知行(卖方开户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国内信用证后通知卖方。 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发货。 卖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向委托收款行(通常是通知行)交单。 延期付款信用证,卖方可向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议付。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 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并将单据交予对方。

所谓贴现一般是对远期汇票而言的,即如果信用证是远期付款信用证,且其中要求有远期汇票,那么在开证行对该远期汇票承兑后,才可以拿着这个远期汇票去贴现。 贴现会有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即收到的款额要比汇票的面额要少,即贴现的收款金额+贴现利息+贴现费用=汇票面额。 那么,这些会有相应的凭证,按照相应的科目做账就是了。

一,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以CIF价格为例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介绍

4,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办理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5,国内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的类别   1.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 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 旅行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可见,与汇款、托收方式不同,信用证方式依靠的是银行信用,是由开证行而不是进口商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买卖合同只能约束进出口双方,而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当事人无关。因此,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且一旦付款,开证行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不管货物是否与单证一致。信用证交易把国际货物交易转变成了单据交易。   4.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   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缺乏了解和信任的问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一边收单,一边付款,便利了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也反映了银行对国际贸易领域的介人和影响在不断加深。   信用证方式也有它自身的缺陷:首先是不问商品,只问单据,给欺诈活动造成可乘之机;其次是手续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较高。尽管如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国际商会最权威的定义:ucp600第二条,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ucp600, article 2 definitions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楼上L/C很全!!

6,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的概念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撒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目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改和转让。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1]

7,关于国内信用证的问题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书面付款承诺。 信用证事务包括事务查询、事务查复、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注销通知、注销回复六种类型。 事务查询、到期付款确认、不符点通知三种事务类型与事务查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三种事务类型的回复,应通过“事务查复”办理回复。注销通知与注销回复为对应关系,即对于注销通知,只能通过“注销回复”办理回复。 信用证事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国内信用证当事人主要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 开证申请人是根据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购货方。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要求开立国内信用证,并对满足国内信用证条件履行付款责任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国内信用证的建设银行分支机构。 受益人是有权收取国内信用证款项的人,为购销合同的销货方。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所谓贴现一般是对远期汇票而言的,即如果信用证是远期付款信用证,且其中要求有远期汇票,那么在开证行对该远期汇票承兑后,才可以拿着这个远期汇票去贴现。 贴现会有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即收到的款额要比汇票的面额要少,即贴现的收款金额+贴现利息+贴现费用=汇票面额。 那么,这些会有相应的凭证,按照相应的科目做账就是了。 希望采纳

对方以开国内证结算,对方采购货物,以国内证结算的好处是可以融资。如果是老客户,客户实力足够强,不担心回款的话,楼主也不缺钱的话,可以直接做赊销给客户,客户肯定更高兴。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认为一般国内证都习惯一个银行系统内操作,如果 当地建行操做不了,那也没办法

当然可以。开证时把受益人银行账号写清楚就行了。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会寄给建设银行,或者发报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会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在建设银行交单,建设银行将审单后将单据寄给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付款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给你,就这么简单。前提是你做的单据一定要和信用证严格相符,在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即使你的客户不付款,中国银行也必须付款。因为信用证是依靠的银行信用。但是你的单据单证不符,中国银行就可以拒付,不会管你的货物情况如何,中国银行只管单证,不管实际贸易。 你补充的问题,是不可以的。因为信用证本身要注明受益人及其开证行和账号,还要指明通知行。中国银行应该汇钱给信用证上的受益人银行,如果单据的受益人银行改为了建行(这样说是因为信用证项下交单时还要递交委托收款凭证或者议付凭证,凭证上的收款行或者议付行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中行是可以拒付的。 建行不接受其他行的信用证,一是你的证是不是要在他这里融资?二是你及你客户所在的地方是不是不是很大的城市?中行和建行通常都喜欢本行内操作,因为国内信用证的内部操作比国际证还要麻烦,本行内操作都有一定的模式了,操作风险小而且简单。跨行操作一是要考虑和对方行有没有内部密押有没有签约等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签约过,你的证又不是很大的话,他们一般不会专门为了你的业务去签约。也有不需要签约的,这样看他们行的内部规定。但一般是要的。如果你要用此证融资,又牵扯中行在建行的授信额度问题,比较繁琐,不过你只要不是大证,额度一般不是障碍。但牵扯到融资,自然不如在自己的行好,而且不排除建行内部有融资项下必须是自己的行的规定。 我觉得很可能是你的建行没操作过对中行的,不愿意这样操作。你能采取的办法一是让建行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者承诺款到中行后立即转建行,或者开证行改为建行。如果你是融资业务,承诺款到中行后转建行是不可能的。 melina7721 老兄,你说的国际证。

从提单或运输单据的签发之日,即装运之日起算。 但是,国内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是15天,而非6个月,即自装运之日起15天内必须交单,否则银行将拒付货款。

8,什么叫国内信用证?如何使用?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来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源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2113(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5261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4102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1653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所以在国内贸易是无法使用的。只要单据相符,银行代买方付款,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 因为信用证的特殊性,不以货物为准,买方担心预付款后: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看看完颜康康前辈的回答,或许对你会有帮助信用证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对于国内贸易的付款问题,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代为收款交单;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可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你可以采取验货后付款提货的方式

信用证copy(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2113付款的书面文件。    运作流程   (1)开证申请5261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4102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1653。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你买别人的东西,没给钱 人家不给发货 可你又担心给钱人家不发货 人家担心你发货不给钱 就开个信用证 银行做担保

(一)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64636161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4、付款。

9,什么是国内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 Letter of Credit)亦称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或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Letter of 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产品,进口商欲购所需产品,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直接签约的条件,或因买卖双方所处地理位置遥远,市场信息不灵,商业渠道不通等原因, 故必须聘用中间商(Middle Men)或称经纪人(Brokers)介入,而中间商为保住商业秘密,把握住商业时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或收取佣金。 扩展资料: 原信用证(Original Credit)与本地信用证(Local Credit)的不同处是: 1、货物单价和总金额不同,原信用证所列的价格高,本地信用证所列价格低,两者的差价即是中间商的利润或佣金; 2、装货日期不同,亦就是说本地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后,这样作法以保证按时交货。除此之外,如须列有其他条款,应视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本地信用证

所谓贴现一般是对远期汇票而言的,即如果信用证是远期付款信用证,且其中要求有远期汇票,那么在开证行对该远期汇票承兑后,才可以拿着这个远期汇票去贴现。 贴现会有贴现利息和贴现费用,即收到的款额要比汇票的面额要少,即贴现的收款金额+贴现利息+贴现费用=汇票面额。 那么,这些会有相应的凭证,按照相应的科目做账就是了。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 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 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 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 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民生银行与中信银行合作打造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内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Blockchain based Letter of Credit System , 简称BCLC)成功上线,系统上线首日就完成了首笔一亿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标志着金融业又一重量级区块链应用落地。 扩展资料 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一节 开 证 第十三条 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第十四条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记载条款包括: (一)表明“国内信用证”的字样。 (二)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三)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四)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五)通知行名称。 (六)开证日期。开证日期格式应按年、月、日依次书写。 (七)信用证编号。 (八)不可撤销信用证。 (九)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十)是否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须记载“可转让”字样并指定一家转让行。 (十一)是否可保兑。保兑信用证须记载“可保兑”字样并指定一家保兑行。 (十二)是否可议付。议付信用证须记载“议付”字样并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行。 (十三)信用证金额。金额须以大、小写同时记载。 (十四)付款期限。 (十五)货物或服务描述。 (十六)溢短装条款(如有)。 (十七)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 搜狗百科-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消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保证文句。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4、付款。

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10,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五、议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如果开证行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其指定的议付银行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但不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受益人还必须在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开户,这将给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限制的受益人的开户行议付单证,而并非一定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就对安全出单,以免其他人制假诈骗,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第B款第11节对国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这里说的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议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任意银行。如果是后者,受益人就能非常方便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交单索偿了。 (二)适用范围不同 1.国内信用证。在《结算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种类有三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即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以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远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到期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授权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某一特定银行或任意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的信用证,一般需要汇票。议付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受益人的开户行或其他银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或定期从议付行得到货款,而议付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身就有矛盾,不易理解,不易操作。而且,与国际惯例也不适应。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信用证议付的适用范围没有作专门规定。上述对议付信用证的特点和功能的探讨就是国内外对议付信用证的理解。 (三)利息承担人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受益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议付利息是否合理;二是远期利息由谁承担?我们知道,一个信用证的产生到结束,会产生一定费用,并花费一定时间。在这整个过程中,无论有关各方提供了多少服务、产生了多少费用,包括议付行被开证行授权对受益人单证进行议付而产生额外利息,都是因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发生的,因此,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开证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利息及风险。至于买卖双方已就有关费用、利息及风险达成协议并规定在信用证中,则另当别论,应该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这也是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利,银行不易强行规定。因此,在《结算办法》中硬性规定议付利息由受益人承担并不合理。如果按照《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那么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谁承担呢?该办法并未明确说明,但远期付款的利息肯定要有人承担。如果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该利息,似乎合情合理,因为延期付款就是对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如果笼统地扣除议付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事实上就是让受益人在给开证申请人融通资金后,自己再承担利息,岂不怪哉?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应该加一段: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延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八条第C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636f7079e799bee5baa6e79fa5e9819331333332633036,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其他开支等。Ⅱ.即使信用证规定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未能收回时,指示方最终仍负有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已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当然,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11,国内信用证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我认为,除了遵循的法规不同外,还有区别:国际信用证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用得较普遍,而国内信用证意义不太大,使用成本也不低,所以用得少吧。国内执法比国际执法毕竟容易得多。

信用证目前主要还是以国际贸易的货款支付为主,也就是国际间的信用证,当然也有香港开给内地的信用证。 希望采纳

一、不同的遵循原则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国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结算办法》的条款予以解释。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当国际信用证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对一些技术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时,就需按照《统一惯例》的条款予以解释。 二、适用范围内外有别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三、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安全性高。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安全性低。如果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配合下,在货物刚起运后,鉴于种种因素,突然将信用证撤销,这将给受益人带来很大的麻烦,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不接受,也不敢接受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国际商会对其准备执行的第500号出版物《统一惯例》最后一次讨论稿中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是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但在最后定稿并通过时,国际商会顺应各方意见,将该条款改为现在的《统一惯例》第六条: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a.信用证可以是:ⅰ.可撤销的,或ⅱ.不可撤销的。 b.因此,信用证须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如无此项注明,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四、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1.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2.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种类就《统一惯例》而言,首先限定在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以下五种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在此基础上,在国际信用证实务中,国际信用证还可再分为: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循环和非循环信用证、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条件支付信用证、清偿信用证、受益人抬头信用证、快速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等。 五、议付的概念不同 (一)限制性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结算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未被指定议付的银行或指定的议付行不是受益人开户行,不得办理议付。由此可见,国内议付信用证只是被开证行指定的限制议付信用证,而不是公开议付信用证。受益人无法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自己开户的银行中择需交单索偿。同时,如果开证行为了照顾自己系统行的利益,其指定的议付银行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但不是受益人的开户银行。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受益人还必须在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开户,这将给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限制的受益人的开户行议付单证,而并非一定是开证行在议付地的系统行,就对安全出单,以免其他人制假诈骗,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条第b款第11节对国际信用证议付作了专门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这里说的被授权议付的银行既可以是限制性的议付行,也可以是非限制性的、可接受公开议付邀请的任意银行。如果是后者,受益人就能非常方便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交单索偿了。 (二)适用范围不同 1.国内信用证。在《结算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国内信用证种类有三种: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即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以货物发运日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由银行直接承担凭单证向受益人(通过经办行)远期付款的责任。付款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经办行、或开证行本身。如果付款行是受益人交单索偿的经办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到期得到货款,而经办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议付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授权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某一特定银行或任意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给付对价的信用证,一般需要汇票。议付行通常为被开证行授权付款的受益人的开户行或其他银行。受益人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可立即或定期从议付行得到货款,而议付行代开证行垫付货款的利息,则由授权人——开证行承担。 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身就有矛盾,不易理解,不易操作。而且,与国际惯例也不适应。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信用证议付的适用范围没有作专门规定。上述对议付信用证的特点和功能的探讨就是国内外对议付信用证的理解。 (三)利息承担人不同 1.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受益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议付利息是否合理;二是远期利息由谁承担?我们知道,一个信用证的产生到结束,会产生一定费用,并花费一定时间。在这整个过程中,无论有关各方提供了多少服务、产生了多少费用,包括议付行被开证行授权对受益人单证进行议付而产生额外利息,都是因为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而发生的,因此,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开证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利息及风险。至于买卖双方已就有关费用、利息及风险达成协议并规定在信用证中,则另当别论,应该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这也是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利,银行不易强行规定。因此,在《结算办法》中硬性规定议付利息由受益人承担并不合理。如果按照《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那么延期付款的利息由谁承担呢?该办法并未明确说明,但远期付款的利息肯定要有人承担。如果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该利息,似乎合情合理,因为延期付款就是对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如果笼统地扣除议付利息(含延期付款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事实上就是让受益人在给开证申请人融通资金后,自己再承担利息,岂不怪哉?因此,《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应该加一段: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延期付款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2.国际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八条第c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ⅰ.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时,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或其他开支等。ⅱ.即使信用证规定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一方负担,而这些费用未能收回时,指示方最终仍负有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信用证议付的利息承担人已明确规定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当然,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12,国内信用证的流程

下图为国内信用证详细流程: 第一步,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第二步,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第三步,议付。 1,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付。 2,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同意议付的,办理议付。实付议付金额按议付金额扣除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拒绝议付的,应及时作出书面议付通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通知受益人。议付行可以根据受益人的要求不作议付,仅为其办理委托收款。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第四步,付款。 1,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2,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3,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5,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扩展资料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1)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2)开证日期; (3)信用证编号; (4)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5)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6)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7)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8)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9)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10)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 (11)信用证金额; (12)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13)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14)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15)其他条款; (16)开证行保证文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范。 办理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供销合同; 2、买方向开户行提出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 3、买方开户行向卖方开户行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 4、卖方开户行向卖方通知信用证; 5、卖方按照购销合同向买方发货; 6、卖方发货取得相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向其开户行申请委托收款或议付; 7、如申请议付,卖方开户行向卖方支付押汇款项,卖方提前从银行得到货款; 8、卖方开户行向开证行寄送信用证项下单据; 9、开证行向买方通知到单; 10、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11、开证行向卖方开户行付款; 12、卖方开户行扣相关款项和费用后向卖方退还剩余款项。 扩展资料: 国内信用证是一种或有的、未来可能发生的、有条件的资金结算行为。它的发生与否与贸易的进行相关联,是银行信用介入贸易流程的一种结算方式。只有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开证行及购买方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1、对于买方: (1)作为与国际贸易接轨的国内贸易支付手段,国内信用证越来越受到国际跨国公司的青睐,有利于买方与大型企业的贸易合作; (2)以标准的贸易单证作为付款依据,保障买方资金的安全; (3)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客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4)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增强买方的市场竞争力,取得理想的价格优惠。 2、对于卖方: (1)以信用证作收款保证,有效保障了贸易合同的履行; (2)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资金的周转; (3)国内信用证的议付是参照同期票据贴现利率执行的,有利于客户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国内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的详细流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是你的公司从澳大利亚客户那里进口到中国吗? 如果是,大概的流程如下: ---你与澳大利亚客户双方签订进口合同 ---你们通过天津的中国银行向澳大利亚供货商开出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之后澳大利亚供货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安排发货并制作信用证要求的相关交单单据 ---发货后澳大利亚供货商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它指定的通知行(或议付行) ---通知行将单据寄交你们的开证行即天津的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后向你们解压单据以便你们办理报关取得货物,同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款向通知行付款 ---通知行收到货款后通知澳大利亚供货商 ---交易完成 根据你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单据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的议付。所以,不需要证明银行有钱。如果需要证明“有钱”,也只能是你们向天津的中国银行证明你们账户上有钱,因为中国的银行信用证付款之前,通常会要求开证申请人(你们)在他们账户上有足够的钱,并且直接用你们的钱去付款,而不是用自己的钱去付款。 2. 信用证交易的是单据,不是货物。不会出现一定要交货后受益人才能拿到钱。澳大利亚那边的船到中国通常需要15天左右,有的可能是20天,装船单据完全有时间在船到之前就达到开证行。即期信用证项下,有可能你们赎单之后船才到。

国内信用证业务流程 1、买卖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国内信用证。 2、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 3、开证行(买方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向通知行(卖方开户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 4、通知行收到国内信用证后通知卖方。 5、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发货。 6、卖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向委托收款行(通常是通知行)交单。 7、延期付款信用证,卖方可向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议付。 8、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 9、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单证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 0.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并将单据交予对方。 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过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4、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信用证开立的详细流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这些网上也能找到很多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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