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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试题,问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题目选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23 08:02:05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1,问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题目选择

如果考建造师全部是选择题。

问工程建设法规第七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题目选择

2,建设法规多项选择题

1.ABE2.DE3.BCDE

建设法规多项选择题

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习题

C、设计图纸 D、投标辅助材料 E、工程量清单
CDE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习题

4,建设工程法规里的题目

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有三科,《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专业实务》。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20分满分,72分及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分满分,60分及格;建设工程专业实务120分满分,72分及格。
建筑工程

5,建筑法规案例题2

1、《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已经订立,即时生效。 2、由于尚未完成土地使用登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按照合同约定,书被告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我想这是一个代理效力的问题。民法里有一条规定说,如果当事人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另外如果有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只要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例子里有说到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而且设计院认可甲签字付款,这个就证明设计院实际上是认可甲的代理行为的,尽管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是代理行为。

6,建筑法规案例题

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我想这是一个代理效力的问题。民法里有一条规定说,如果当事人知道别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另外如果有人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了代理行为,只要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例子里有说到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而且设计院认可甲签字付款,这个就证明设计院实际上是认可甲的代理行为的,尽管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认定是代理行为。
1、我认为合同有效 因为在合同中系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前期的准备时间 这是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的 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案例中没有提及 那么在一方无违反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违约 2、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立 由于在准备的过程中 时间较长未来得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3、首先应进行协商 县土地管理局出于某种原因 如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那么对另一方由于履行合同而做得前期准备工作所消耗的应适当予以补偿 并承担违约责任

7,建筑法规测试题

1乙的分包是合法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工程分包必须要经承包人同意 而且只能将自己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不包括工程的主要内容)交给第三人完成 本案乙与甲签订了总工程承揽合同 里面有规定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 此表明甲已经同意乙的做法 而已没把主要工程如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分包给他人 所以乙的做法合法 2丙 丁的再分包是违法的 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1)分包人须相应建筑资格条件 且只能分包一次(2)工程分包必经发包人同意 本案中丙丁并未征求乙的意见 实行再分包和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 此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的规定 所以不合法 3这起责任由乙 丙 丁 施工单位和农民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乙明显存在着监管责任 它对自己的分包必须要保证质量合格 丁和丙虽然未和甲签订合同 但其受权于乙必须要保证自己所承担范围的工程的质量 再加上其私自再承包给他人 其触犯了法律应该承担此责任 施工单位和农民施工队也一样 必须保证质量 所以。。。 4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1)分包人须相应建筑资格条件 且只能分包一次(2)工程分包必经发包人同意(3)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以上是我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希望予以采纳 谢谢
他们要确定合同是否出现问题,而如果被告是真的违反,起诉是有效的
您这题量太大了,简单的说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是对的,因为有合同,而丁为第二被告是错误的,与丁没有合同关系啊,也不应叫丁来施工啊,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合同里有约定啊,可以总承包,再分包的,丙、丁的再分包行为是违法的,一切责任都应由丙来承担责任,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乙主体承担,甲是乙定的合同, 分包制度很乱,与所举的案例乱的多,还有价格问题,一般都是挂靠的多,与公司都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买资质啊,
乙属于合法分包,但要为质量负责;丙丁属非法转包;最终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8,2018二建报名缴费成功后发现信息填写错误要怎么

正常情况下是没有修改的余地了的,而且你的报名表以及准考证都已经打印下发,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是不会帮你修改了的,这是属于你自己的失误所造成的。但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的人事考试局,虽然希望渺茫,可以直接说明情况,人事考试院会登录官网的后台,先把已经报名的信息撤消,考生回去之后可以重新登录,重新进行网报。 扩展资料 报考条件 各地报名条件的规定,略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宽紧政策,考生应以当地当年的考试报名通知为准。以下以北京为例: 考全科: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具备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免试1个科目: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免试2个科目: 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相关说明: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所需资料 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填写并加盖公章); (4)本人近照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5)如实填写的当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新考生); (6)如实填涂的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 (7)免试部分科目需提供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续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一年度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照1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指定位置); (4)如实填写的当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老考生); (5)如实填涂的省人事考试报名信息卡。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报名增项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因个人申报信息错误被退回,应: 1、注册单位进入“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页,将已被建造师注册办公室退回的信息,通过网上系统“打回到个人”(“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页中不再有你的个人内容) 2、个人登录进入“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后,重新上报企业即可。 注意:1、个人申报时,除身份证号码不能修改外(上报企业前),其他信息都可修改,包括自己的姓名(单位帮个人注册时可能出现) 2、聘用时间申报错误,可不用退回个人,企业在“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页中可直接修订。 拓展资料 “二建”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 专业分: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六个专业。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二建
通过审核后应该是不能修改了,如果是较为严重的错误建议咨询一下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我缴费成功后才发现我把单位地址写成了单位名称。。。悲催啊,不过应该问题不大

9,建筑法规问答题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提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应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到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其造成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发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依照法定等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式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依法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制度需要注意三点1工程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承包人自行完成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条件 钱只能分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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