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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早是何时施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5 18:42:10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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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早是何时施行

老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从1979年开始逐步实施的,福建省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从2002年开始颁布实行的,到目前,又经过了几次修正。
请到福建省卫计委官网查询(http://www.fjhfpc.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早是何时施行

2,福建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更具体的政策解释可拨打福建省“12356阳光服务热线”具体操作: (一)福州市所辖区域内直拨12356。 (二)福州市以外区域拨打0591—12356。 (三)操作过程按语音提示进行。 (四)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福建计划生育条例

3,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是什么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教育或者警告,经教育或者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不按规定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后仍不落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阻碍计划生育公务,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积极分子进行侮辱、诽谤、伤害,或以报复为目的故意毁坏财产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是什么内容

4,福建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当事人”(闽常教[2004]20号)即指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男方和女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和女方为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此夫妻双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不是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二人。 三、依据《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签定协议,委托其收缴社会抚养费。 受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代收代缴单位收到当事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罚5000

5,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参考资料: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renkou/224018.htm

6,福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并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是135180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最快将在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还是原来的30天《特别规定》首先将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以上是国家规定的目前产假新的执行标准,我想试用于任何中国省份!)

7,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城镇居民已有一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六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   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 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非遗传性残疾,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医学鉴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孕症、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丧失生育能力,须取得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鉴定。   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的生育一个孩子,即生育一胎孩子。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   (一)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四)城区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   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要求再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生育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你好!很遗憾,不能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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