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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怎样规定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8 04:44:40 编辑:教育管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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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怎样规定的

不能,去年新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国家职工,那么就不能生育第二胎。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一方是农民另一方是国家职工怎样规定的

2,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和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四条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生育计划第七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 实行优生优育,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第九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第十一条 农民除适用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居住地在城市和建制镇,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擅自中止妊娠。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三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制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已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绝育。  未到法定婚龄或者非婚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  已婚育龄妇女,有接受节育措施和妊娠安全检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应当绝育;已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第十五条 施行环情、孕情检查和节育手术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施行。节育技术合格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施行节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施行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认。  经确认属节育手术引起医源性并发症的,施术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和必要的生活补贴。第十七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节育手术费用,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节育手术费用,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3,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和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第四条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生育计划第七条 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八条 实行优生优育,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第九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双方符合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由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含合同制人员,下同)和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十年不育,或者婚后五年且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  (四)夫妻双方是归国华侨的;  (五)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第十一条 农民除适用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二)夫妻一方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  (四)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女孩,家庭确有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城镇居民的;  (二)夫妻双方居住地在城市和建制镇,并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第十二条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  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  领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证后怀孕的,不得擅自中止妊娠。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三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节制生育;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已有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绝育。  未到法定婚龄或者非婚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  已婚育龄妇女,有接受节育措施和妊娠安全检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应当绝育;已怀孕的,应当及时中止妊娠。第十五条 施行环情、孕情检查和节育手术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技术合格证的人员施行。节育技术合格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施行节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施行节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认。  经确认属节育手术引起医源性并发症的,施术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和必要的生活补贴。第十七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节育手术费用,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节育手术费用,由计划生育经费开支。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4,2013陕西男士陪产假规定多少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5,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调查取证、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在基层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保障经费投入、落实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机制等内容。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七)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孕前检查、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的医学鉴定、事故鉴定;  (八)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以及动态监测工作;  (十)负责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其他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托育服务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6,陕西省超生处罚办法

答案是肯定开除,有明确法规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三十九条:1、超生一个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超生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双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7,陕西省计划生育处罚规定

首先,你如果不是山区户口你的情况是不能生二胎的,因为城镇户口是坚决不能生二胎的,农村户口也是一胎是女孩的才能生。其次,你领独生子女证就是给国家承诺不再生二胎了,现在你又生了就是违反的承诺,肯定要被处罚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要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证》中的内容由发证单位填写,“编号”是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村(居)委按当地有关管理要求编制的特定代码。

8,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什么时间取消了第一胎准生证

是的
已经取消第一胎准生证的办理,但任然需要办理的是一胎生育登记备案。陕西省规定:凡符合生育一孩政策、具有合法婚姻夫妇双方,可自主安排生育时间,不再申办一胎《生育证》,实行生育登记备案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持优生优育培训证到女方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单位、社区、村(居)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其婚姻生育状况,认定确属一胎生育后向其发放《生殖健康服务册》。必须要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9,陕西联通安康分公司未实施国家二胎产假规定的合法吗

如果该公司不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那肯定是不合法的。  经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安康分公司未实施国家二胎产假规定的,你可直接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也可向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不合法,可起诉该公司!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10,陕西省2016产假

2016年符合国家和陕西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013年产假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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