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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8 23:15:15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权留养亲”制度又叫“存留养亲”,公元488年,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诏创制权留养亲制度,规定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而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等完成赡养父母的义务后再执行原判决。

如何认识宋朝的“权留养亲”制度?

“权留养亲”制度又叫“存留养亲”,公元488年,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拓跋宏下诏创制权留养亲制度,规定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而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等完成赡养父母的义务后再执行原判决。北魏以后的朝代延续了这一制度。《宋刑统》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的,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权留养亲制度是儒家孝道的制度化操作,表面看起来,非常人性化。这项制度从北魏开始,一直到清朝才结束,延续了一千六百年之久,可以说得到了人们广泛的认同。但依我看,这项制度虽然对于犯罪人很人性,但对于受害者却不人性,因为犯罪人借一个孝字,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如果犯罪人赡养的老人足够长寿,那受害者情何以堪呢?权留养亲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的产物,因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备,如果犯罪人去服刑,则等于间接害人或杀人,因为犯罪人年老的长辈无人奉养。

“笞杖徒流死”五刑分别是什么?始于哪个朝代?

以“笞、杖、徒、流、死”为内容的“五刑”,是从隋朝开始正式官方颁布,一直沿用到清朝末年,在隋朝之前,“五刑”另有说法,为“墨、劓、剕、宫、大辟”。古人以满掌之数“五”作为完备的象征,所以两种刑法体系皆以“五”为数。接下来分别说说这“笞、杖、徒、流、死”刑的都是些什么样的刑法。“笞刑”首先说“苔”,指用竹板、木板抽打犯人背部、臀部和腿部等,为轻微犯罪而设计,其实早在秦汉时期,苔刑就已经普遍使用了,只是到了隋朝,升格为了“五刑”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的新加坡还保留了竹板抽屁股的刑法,其实就是“苔刑”。“杖刑”这个顾名思义,就是换成大竹板或者荆条了,抽打犯人的脊背臀部。这个刑法想必喜欢看古装剧的人经常会看到,县衙里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把人往地上一按,一边站一个衙役,大板子揍下去,皮开肉绽。据说这种刑法是古代父亲打儿子用的,乖乖,古代的父亲可真够狠的。

“徒刑”所以的“徒刑”,和现在的有期徒刑差不多一个意思,就是剥夺一定年限的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法。古代的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基本上在一年到三五年不等,属于不算太重的刑法。“流刑”其实就是流放,强制犯人离开故土。不得擅自离开流放地,一般根据流放的距离指定刑法的轻重,比如流放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等等,也有具体流放地,比如宋朝的流放沧州、流放琼州,清朝的流放宁古塔,都是“流刑”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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