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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检察院为什么不能独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10:48:56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检察长」之所以叫「检察长」而不是「院长」,跟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没关系,而是最早由其职责决定的。在职责这个层面上,作为全体检察官(很多时候被视为国家机构,类似国家主席是机构而不是职务)之代表或检察权之代表时,「检察长」才能体现出意义(英文里General之意义),「检察院院长」则不行。

检察院的一把手为何不能称为院长?

检察院的一把手为何不能称为院长

「检察长」之所以叫「检察长」而不是「院长」,跟检察院的组织结构并没关系,而是最早由其职责决定的。中国称呼「检察长」大概是继受了习惯称呼,而非刻意设置。第一,除了中国以外,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最早基本上隶属于法院,或者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部),故并不称呼「检察院」,多用「检察署」或「检察厅」称呼,因此检察机关的首长通常并不称呼「院长」。

第二,法院院长称呼「院长」,是因为作为法院院长(而非首席大法官)时的最主要职责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场审判,主持或主要负责每场审判的法官当庭叫「审判长」;检察长的最主要职责,在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则是代表检察机关,即「代表全体检察官」或「代表检察权」,管理检察院反而是其附属职责。这也是「公诉」制度的体现之一。

例如在英国,检察长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授意批准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之公诉。又如美国,美国联邦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检察长代表联邦政府出庭;地方检察长则代表地方检察机关出席地方法院的公诉案件。在英国和美国,检察长一般称为「Attorney General」,是因为在公诉中,他们的角色是「政府代表」或者「政府律师」。

在职责这个层面上,作为全体检察官(很多时候被视为国家机构,类似国家主席是机构而不是职务)之代表或检察权之代表时,「检察长」才能体现出意义(英文里General之意义),「检察院院长」则不行。第三,中国的「检察」制度大概由清末法制改革时由英美和德日的检察制度改进而来,比较可能的是日语「検察官」转化而来,民国时期继受了「检察总长」「检察长」等概念,新中国移植了苏联系统后继承了「检察长」的称呼。

在中国大多数时候检察院检察长会授权或指定某检察官代表「国家之检察权」进行公诉,而非凡事亲自出庭,因此中国「检察长」名字与职责的联系就被弱化了,在加上中国的检察机关从法院或政府分离出来了,也叫「院」,并且与「平级法院」平级组成司法机关、经常同时出没,故而客观上造成了这种混淆。不过由于其名称与职责的联系只是弱化,而非瓦解,故而大概在命名时就继受了「检察长」的原始概念和意义。

什么有人说铁路有自己的一套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将来会合并到地方吗?

为什么有人说铁路有自己的一套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将来会合并到地方吗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全盘吸取和接受了前苏联工业革命的传统和体制,在国家重点企业当中实行自成体系的管理办法,其中国家铁路系统就是最典型的代表,所有部门只要是社会中有的,各个铁路局都应有尽有,包括公、检、法,医院、学校、商店、银行等等,是个很庞大的结构体系,实行的是:半军事化管理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也认识到了企业的负担太重,不能让铁路企业放开手脚、轻装上阵、快速发展,给企业的发展带来的顽疾,也逐步开启了中国铁路的改革步伐,进入21世纪后,也逐步使原有的这些社会机构,交由政府、社会运作,开始了医院、学校的剥离和移交,随后也开始了铁路检察院、法院的剥离和交接,铁路公安因为具有特殊性,各个铁路局也升格为铁路公安局,由公安部直属,铁路公安司进行业务指导!所有的工作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进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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