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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组织改革,乡镇行政组织改革探讨论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21:33:04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群团组织改革,实行“减上补下”的原则,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完善群团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运行机制,着力解决群团组织“机关化、行政化、娱乐化、贵族化”的问题,增强服务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国共有各类人民团体机关25个,包括工会、妇联、团委、科协、文联、残联、计协、红十字会、贸促会、法学会、工商联等,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或者和工青妇一样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和党委机关一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主要是指市级以上。

在行政编制紧张的基层县区,也有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参公管理。还有直接设置为挂牌机关、内设机构,甚至是事业单位的,也有只有一个空壳机构的。群团机构设置,起决定作用的除职能外,还要受当地机构限额限制,也要受当地行政编制数额限制,因而各地情况复杂,机构性质不尽相同。工青妇群团机构改革后,各人民团体机关应当和党委机关一样,使用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前使用事业编制的,或者事业管理,也应当置换行政编制。

但绕不过去的症结,还是行政编制数量限制,统一置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单独设置为群团机关,使用行政编制,或者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管理的,应该可以保留现状。未能单独设置,或者事业机构性质的,将其职能划转由相应的党政机关承担,成为内设机构或者挂牌机构,也是改革的方向。唯独不可能的,是继续设置为事业单位,因为这不符合群团职能性质,也不符合群团机构改革的原则。

已经完成事业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辽宁省,对于因机构性质变化,失去参公身份依据的原参公人员,明确表示省考、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保留参公身份,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表明原群团机关参公人员,其身份地位和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是一样的。但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这是执行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

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整体转变为行政单位,原有的人员怎么安置?

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整体转变为行政单位,原有的人员怎么安置

在机构改革中,某事业单位性质由事业单位变为行政部门,本着机构改革稳妥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其原有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安置方向。1、原单位班子成员中的干部身份人员转为公务员。为保持班子的稳定性和工作的延续性,在机构改革中,原则上不会对单位性质发生变化部门的领导班子进行大幅度地调整,一般仅进行个别微调。所以,根据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原单位具有干部身份的班子成员,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将会被公布为新班子的班子成员,并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公务员登记。

2、原单位班子成员中的工人身份人员身份不变,保留班子成员职务。由于原单位班子成员中的工人身份人员,按照目前政策,无法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为了减少机构改革阻力,最大限度维护相关人员利益,原班子成员中的工人身份人员,一般不再在新班子中担任行政职务,但保留其党委委员(党组成员)职务。即不是行政班子成员,但仍然是党委(党组)班子成员。

3、原单位中非班子成员的事业编制人员、工勤编制人员继续保持原身份不变。对于我们一般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人员来说,机构改革对我们的影响不是很大,我们还是该干啥干啥。由于单位性质发生了变化,单位的内设机构性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来属于事业性质的科室会被编制部门重新核定为行政科室,根据有关要求,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在行政科室任职和工作的,但是,单位枪还是那几杆枪,人还是这些人,要想保障单位正常运转,人员只能混岗使用了,所以,会出现原来我们干什么,现在继续干什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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