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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月入不低却频频盗窃,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4 16:49:51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甲是卖方,乙是买方。他们买卖的是一瓶水。经过货币计量,这瓶水标价一万元。乙向甲买水支付的价格是10000元。电影《1942》就是河南遭遇了一场灾难,到处都是饥民,到处都是饿死的尸骨。不管馒头是谁的,都要服从生存原则。一元,一万元。

一个穷人为了果腹偷窃一个富人的粮食,这种做法对吗?

穷人为了果腹偷窃一个富人的粮食,这种做法对吗

谢邀,一个人快要饿死了,到富人那里拿走一个馒头,只是为了活命。那么这种作法对吗?依我看这种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不但正确,而且还是真理。这就要用变证法来论述了,人是以活命为天理,这个馒头就是让人活命吃的。这个馒头别管是谁的,他都要服从活命这个天理。如果有人反对或着阻止拿到这个馒头,别管是谁,那他就是缺德和输理的。

电影《一九四二》就是,河南遭灾,饥民遍地,到处是饿死的尸骨。为了活命,人们都到地主家去吃饭,也就是吃大户。你不让吃就是失德,失理。人是以活命为本,以食为天。活命的东西就你地主那里有,你不让吃,就是你在剥夺人的生命权。你就是合理合法得的东西也不中,不让吃就抢,抢反倒成了正义的行为。那种情况下,任何理由的产生都要以活命为准则。

甲从超市花一元买了一瓶水,标价一万元卖给了乙,丙偷了乙的这瓶水,那么丙盗窃的金额是一元还是一万元呢?

穷人为了果腹偷窃一个富人的粮食,这种做法对吗

提问偷换了概念。如果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甲购买了一瓶水,花了一元钱,然后他将这瓶水标价一万元卖给了乙。这是一个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关系。甲是卖方,乙是买方,他们买卖的标的是一瓶水,这瓶水货币计量后,标价一万元。然后丙从乙那里偷走了这瓶水,丙偷水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丙的犯罪对象这瓶水值多少钱呢?定罪以后,要判刑啊。

是一元还是一万元?如果C偷了A的水,这瓶水就值一元。但B向A买水,支付了1万元。C偷了一万块钱吗?我们认为,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将一块钱的水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本身就是欺诈、胁迫、占他人便宜或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乙方行使撤销权,甲乙双方法律关系解除。这瓶水值一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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