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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行使惩戒权,惩戒权教师该如何行使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3-29 15:25:11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学校应如何还教师管教权?

学校应如何还教师管教权

学生从自然人到社会人,需要教育,包括管教。教育包括正面鼓励,行为矫正。正面鼓励,比较容易接受,行为矫正,师生之间必然发生冲突,这时候需要有,支持老师行使教育权的校长和家长,乃至更高层的行政领导,以及社会舆论的支持。教师行使管教的权利,是专业自主,也是教师法赋予的权利,然而,现实是,行使管教权的老师,和学生发生冲突,舆论站在学生一边,家长站在学生一边,上级部门迫于压力,往往会处分当事的老师,这时,老师很寒心,所以目前很多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者是保护自己的心理,不太敢管教学生,这是老师的悲哀,也是教育的无奈,长此下去必然,削弱教育的力量。

教育部发文,中小学教师可适当惩戒学生,你怎么看?

教育部发文,中小学教师可适当惩戒学生,你怎么看

“可以适当惩戒学生”,我们一线老师早就盼望着这一天呀!学校教育的秩序和老师的尊严,终于可以挽回了,也可以告慰那些死去的老师了。前一段时间,一小学老师因学生迟到,让其在教室外罚站。担任派出所所长的学生家长,直接开着警车 ,把教师从学校拉走,带到禁闭室,关闭7个小时。老师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禁闭室7个小时里,我难以想象老师是怎样度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家长以此关老师禁闭是有法可依的,你老师只能忍气吞声,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株洲一老师,因制止两学生打架的过程中,碰伤其中一名学生,家长不依不饶,除去赔付医药费,还要当全校学生面,给学生道歉,老师的苦向谁诉?老师的难谁来帮?谁给老师伸张正义?一个男老师呀!一个堂堂正正的男子汉,在自己的教学岗位上,让家长这样羞辱,有何颜面存活于世,纵身一跃,跳入江中,自尽。

都说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怎么看待教师的惩戒权?

都说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怎么看待教师的惩戒权

跪着的老师何谈教出有道德且出类拔萃的学生?作为老师没地位、没尊严、没底气怎么能做好教师教好学生。古人曰:“师道尊严、尊师重道”。教师是古往今来被人们敬为传道解惑、恩逾慈母的神圣职业。然后多年来教师地位低下失掉尊严,社会不利教师的舆论一浪高一浪,媒体舆论绯闻蜚短流长,家长与教师的矛盾一拔接一拔,作为教师哪有底气去传道解惑?正如题主说的: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

好在过几年来,政府加大力度整顿教育,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重朔了教师的尊严,重振了教育教风。教师的权威得到重新回归。教师这个群体得到社会的重,老师家长和学校,三者之向的畸形关系得到了彻底的扭转。教育的春天将走向光辉灿烂的明天。“跪着的老师,教不出站着的学生”的时代己过去。现代教育下,老师的权威将重新回归,让学生心存规矩意识心有戒尺,行有所止。

这是我国古代对于老师教育作用的评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是一个行为沒有界限的群体,需要重拾戒尺给他们施加桎梏,给他们灌输规矩意识,让他们知道有些事情做错了就会受到惩罚,帮助他们从小知道有错必纠、必改的作法。只有这样在学校遵守校规,以后走出社会才能遵守法规。做守法公民。所以,在孩子的成长的阿段,该管而不应惯,被家长一路宠、惯、呵护长大的孩子是很难有太大出息的。

教育部明确教师有惩戒权,究竟惩戒权包含哪些方面?教师如何把握?

教育部:将修改教师法有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8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介绍《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指出,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吕玉刚表示,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

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惩戒权究竟应包含什么内容:首先要明白惩戒的对象,是指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认清这点对惩戒权的合法行使意义重大。一般来说,惩戒对象都是特定的与学生身份、角色不符,对学校学习生活秩序有一定负面影响的行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师权威、扰乱学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及破坏公物等类型。

学生越轨行为的发生地既可能是学校内,也可能是学校外。不是所有的学生越轨行为都会成为教师惩戒的对象。作为教育权力的行使,惩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严重程度、但又未触及国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轨行为。也就是说,教师只能管理学生的一般越轨行为,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即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其惩戒权限,而过于细微越轨行为尚不构成惩戒的对象。

教师具有了惩戒权也不能就是拿到了尚方宝剑,上面分析了教师惩戒对象的大致范围,惩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越轨行为,但是在具体行使教师惩戒权时,又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不同个体,越轨行为的范畴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惩戒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来说,学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学校对其行为的要求也应有所差异。

判断学生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应该受到惩戒,必须首先要看用来判定学生行为是否越轨的标准的学校规范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带有与社会规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据学生相应的成长阶段而定。只有符合学生年龄特征的规则才具有效性。因此,针对学生不同年龄特征,性格特征,有选择的慎重行使惩戒权,以达到教育为目的,使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如何用好惩戒权?因惩戒引发师生矛盾、家校冲突,学校该怎样应对?

教师在惩戒学生之前要想清楚:你惩戒学生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让学生改正错误?还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你的惩戒有没有依据?对于眼前这名违反纪律的学生?惩戒管用吗?还有没有比惩戒更好的办法?惩戒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用不好则可能让教师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因此,教师在惩戒学生之前要先冷静下来,对即将采取的惩戒行为做一番理性的思考,我觉得这是教师用好教育惩戒权的关键。

愤怒是魔鬼,面对违纪学生,教师尤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也许你冷静下来之后会想到比惩戒更有效的办法。对于因惩戒而发生的师生矛盾和家校冲破,学校要为教师撑腰,善于拿起法律、法规的武器,维护法律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2020年年末,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要求:“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白岩松说:“明确教师惩戒权,否则受害的只能是孩子”,你怎么看?你赞成老师惩戒吗?

谢谢邀请!关于白岩松说:明确教师惩戒权,否则受害的只能是孩子。应该的,应该明确教师惩戒权!不然,教师的工作难做,真的受害的只能是孩子。我们的孩子在家有父母宠溺,甚至于上一辈的爷爷奶奶姥爷姥姥也参于其中,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上怕掉了。那是一家人的心肝宝贝!送到学校是干嘛呢?是学知识,是培养革命的接班人。

是要学成满腹经纶,是要训成铮铮铁骨!按我们老百姓的话说,是要让孩子长成参天大树,长成国家的栋梁之材!那这么说在教育期间,老师和家长一个心理,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都盼着每一个孩子都成材。所以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是非常难的工作,大部分学生还是听说听道的,唯有个别学生,很难教育!你说他不听,并且有逆反心理。

家长再惯着他,你告诉家长这个学生的情况,有的家长直接就说:不听话揍他!各位看官,谁敢呀!你别说揍他,你当老师的对他态度不好,甚至于招来家长的一顿拳头,也是有的!所以,要想把孩子培养成材,应该把惩戒权交给老师!从古至今,老师的手上为什么有一把戒尺?那是教育学生的权力!但不是让老师真的用来打孩子,千万不可以!把惩戒权交给老师,可不能交给教育不当,品德不良的老师!因为每一个学生都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都是宝啊!如果交给此类老师,教育不好不说,再给打残了逼疯了也未可知!所以要求每一个人民教师,最基本的要品德优良,要有爱孩子的爱心!爱自己的孩子是爱,爱别人的孩子那是神啊!如果把孩子交给这样的老师,把惩戒权交给这样的老师,家长是可以完全放心的!为了培养好下一代,把惩戒权交给品德优良的老师!。

既然禁止教师体罚学生,为什么又给教师一定的惩戒权?那么体罚和惩戒该怎么界定掌握呢?

2019年7月9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可以说,这是将教育惩戒权以立法的形式,正式赋予学校和教师,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此规一出,立即引起广泛的关注与讨论。惩戒权与体罚的认识误区。传统观念认为,学校或者老师惩戒学生,和父母教育教训自己不听话的子女一样,是天经地义的责任。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随着一些西方教育理念的引入,随着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公众和社会逐渐开始对教育惩戒产生疑问,以前学校和教师习以为常的惩戒权利,更一度被认为是非人道、反教育、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一种行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争议或争论,主要是不少人错误地把教育惩戒等同于惩罚,甚至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

其实,惩戒与惩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第一个区别:二者的根本出发点是不同的。教育惩戒是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而体罚与变相体罚,更多的是实施处罚的主动一方发泄不满情绪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被处罚一方的身心健康,是否真正有利于被处罚一方改正错误。

第二个区别: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反对体罚与变相体罚是正确的,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马云曾经说过一句很富有哲理的话,在此与大家共勉:“教育有油门,但是有油门的东西就得有刹车,惩戒就是教育上的刹车,教师没有惩戒的权力,就是让老师去开一辆没有油门的汽车,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而是向规则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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