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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改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3-30 00:30:27 编辑:教育知识 手机版

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之上,可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降低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于建筑业而言,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加强信用监管的应有之义。

如何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如何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近年来也成为我国市场监管的着力点:信用制度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缺陷,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信用监管,可以理解为对信用市场中的信用产品、信用行为、信用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我国将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工具,在工程建设等领域积极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对于建筑业而言,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加强信用监管的应有之义。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在建筑市场监管中,事前信用监管主要表现为当前正徐徐铺开的告知承诺制,以及部分城市正探索建立的“两场联动”机制,有待在后续应用中进一步创新。告知承诺制即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审批部门应予即时办理。

围绕资质审批,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自2018年1月起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基础上,住建部着手自2019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资质审批之外,从海南全省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到《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一些地区还先行在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了告知承诺制;山东泰安还在推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制度。

通过将承诺履约记录计入信用记录,事中、事后监管都能够添上重要依据。“两场联动”机制即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其中,事前信用监管主要指以施工现场制约建筑市场的“前馈”机制,由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绿色情况决定企业在建筑市场的门槛和砝码。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规定,以及一些评标方法中的“有鲁班奖、国优证书的加分”条款,都有助于构建“揽→干→揽”的良性循环。

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信用监管集中于信用行为动态监测,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工程的跟踪管理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本是事前监管的一环,但近年随着“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也逐步成为事中信用监管的前提。2018年国务院于《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中提出“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以来,各地陆续放松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硬性规定。

但合同备案并未被彻底取缔,如江苏省在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还建立起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强化中标合同的跟踪管理,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开展全方位监督,一方面有助于避免中标企业违背招标文件、中标条件以及投标时的承诺,杜绝“阴阳合同”、“霸王条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及时、准确地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的信用评价,辅助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闭合管理。

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之上,可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降低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这能够营造“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的信用监管氛围,提高企业在事中环节的自觉意识。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建筑市场事后信用监管主要指责任追究制度、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与信用修复机制。

为落实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标条件以及投标时的承诺,有必要实行质量、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后监管入手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当前,责任追究制度多为各建筑企业自行制定,尚有待形成行业内的统一规定。依据事前、事中的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得以在事后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通过将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业务流程,能够从行政、市场、行业多个维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风尚。信用修复机制即要求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通过接受诚信教育、完成信用整改、获取信用加分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作为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环节,信用修复也能构建起责任追究和信用奖惩的闭环,重新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如何赋能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如何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件要求,一体化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可实现:1.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2.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具体而言,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技术创新支持,构建了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等贯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系统;并基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进一步推动各区域、各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促进业务协同,从而提升国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启用来看,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人员、资质监督管理,无疑将改变传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固有业态。围绕着“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与“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也将逐步成为各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心与创新治理工具。

一、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不仅是现代建设工程管理的两项重要管理内容,同样也是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监管内容。目前,由于国内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缺乏诚实守信意识,如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违法分包转包、偷工减料、工程款拖欠等失信不规范市场行为屡见不鲜,传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难以有效应对建筑市场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加之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类建设活动主体、多个政府监管部门且地域跨度较大,各类监管信息数据在“信息孤岛”、“信息雾岛”现象影响下,难以实现实时共享并为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有力支持。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启用,不仅为各区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构建指明了发展方向:覆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主体、贯穿建设工程事前(许可管理)、事中(人员管理与过程监管)、事后(失信记录、黑名单等处罚管理)全生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监管;同时也为各区域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形成依据,创造条件。

二、赋能区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客观上要求各区域政府部门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有效归集共享分散在各职能部门间、各区域范围内的相关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包括统一的监管信息分类、标准、对象、流程,最终形成统一、标准、体系化的质量安全信息监管,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全方位的监管数据支持。

各区域在推进本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按照上述平台建设要求与标准,有利于打破区域部门间“信息孤岛”局限,在贯通区域、部门间质量安全监管数据的同时,实现各类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与高效使用,为建筑市场治理安全监督管理形成信息数据支持。同时,依据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各区域监管部门将实现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等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相关质量安全环节、相关动作标准规范的全过程全领域质量安全管控。

三、促进区域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于“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与“信息数据处理中心”的构建,为区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形成依据与支持。(一)重视挖掘信息数据价值围绕着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各类建筑市场行为、各类行政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领域每时每刻都诞生着海量的信息数据。

这些信息数据直接或间接的反映着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有着重要意义。在信息技术发展应用不成熟的传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大量的质量安全信息数据沉睡在各部门间或直接不留痕迹的消失,难以为质量安全监管形成信息数据支持,产生真正的信息数据价值。但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启用的当下,各区域监管部门日益重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挖掘相关信息数据价值,真正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助力,进而形成创新的现代化信息化治理安全监管机制。

(二)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在重视挖掘信息数据价值基础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无疑将获得更丰富、更有力的信息数据支持,这也促使着全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的出现。1.如“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对于相关信息数据的处理分析,通过建立智能风险预警模型,监管部门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质量安全风险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2.再如通过LBS工程定位对各类工程人员的在岗、出勤情况进行实施监管;3.甚至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工地的实时监控功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非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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