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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女是怎么玩弄男人的呢,古人怎么玩弄女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9 20:28:16 编辑:游戏知识 手机版

我觉得不是古人简单,而是有这样几个原因:一、因为古代是男权社会,家里三妻四妾不算,有同房丫头,那么多的女人围着一个男人转,女人为争宠,使尽浑身解数讨好男人,男人哪有精力去强奸。三、古代的女人如果被强奸了,也不敢说出来,说出来一定是女人水性杨花,不是男人的错,所以只能忍气吞声。

渣女是怎么玩弄男人的呢?

我认识一女的。结婚前就挺会玩。对于主动接近她的男生从不拒绝,既使她那时还在主动追其他男生。最令人不耻的是,面对追求者的试探和示爱,她还表现的挺主动挺热情,所以那些追求者都觉得她对自已有意思。有几个追求者就主动表白了,想把恋人关系确定下来。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她一口拒绝,说自已拿他们当朋友,是他们误会了!只是她和谁都没确定关系,所以她这套说辞还有些市场。

后来她又脚踩二条船,一边向男生表白,私底下又和另一男生搞得不清不楚。这让很多人对她有了看法。她结婚以后的表现,可以说令所有人不耻。和三四个男同事关系暧昧,主动勾搭自已的男上司,因此被人背后议论“勾三搭四”。其实,据我观察,她的这些行为背后都是为了利益。她舍不得的是别人对她的付出。乃致发展到后来,为了利益,就主动去引诱上司。

古代名媛如何“脚底生香”?

谢邀:一、为什么要生香?1、自身需求,人皆爱美之,除了视觉上的美,味觉也是一种‘美’的感受。所以除了‘化妆’外,古代女子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使用各种香料来去除体味,有香饼、香丸、香料等等各种方式。而这些香的文化自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女子也会意识到双脚有汗且被鞋子包裹,所以会出现汗臭味,因此足底,也需要生香,才能完成对美的追求。

2、外在需求,在古代,足与性的联系密不可分。如贻害许久的缠足,就是其中之一,旧时候,男子喜爱女子之足的说法比比皆是,其中尤以文人居多,如《玩莲举隅释例》这本古代‘奇文’之中,甚至还讲解了各种玩弄女人脚的方法,而甚至就连赫赫有名的唐伯虎,也曾经写诗赞美美足——《咏纤足俳歌》:第一娇娃,金莲最佳,看凤头一对堪夸。

新荷脱瓣月生芽,尖瘦帮柔绣满花。从别后,不见他,双凫何日再交加。腰边搂,肩上架,背儿擎住手儿拿。就连皇帝也不能避免,如汉成帝刘骜,有记他“帝尝蚤猎,触雪得疾,阴缓弱不能壮发;每持昭仪足,不胜至欲,辄暴起。昭仪常转侧,帝不能长持其足。樊嫕谓昭仪曰:‘上饵方士大丹,求盛大,不能得,得贵人足一持,畅动,此天与贵妃大福,宁转侧俾帝就耶?’昭仪曰,‘幸转侧不就,尚能留帝欲,亦如姊教帝持,则厌去矣,安能变动乎?’”正是在这样的文化下,女人也会重视自己的脚,甚至是属于不得不重视自己的脚(曾经的社会之中,许多女人将满足男人的爱好作为自己的追求,实则失去了自己,好在已经解放了。

)所以才会有注重足底生香的事儿。二、怎么生香?1、使用香料,在古代有有各种香料被运用到女子的身上,甚至有人还专门写下文字记载,如范晔《和香方》、宋代《香谱》、明代《香乘》等详实的著作,而甘松、苏合、安息、郁金、捺多、和罗、丁香、沉香、檀香、麝香、乌沉香、白脑香、白芷、独活、甘松、三柰、藿香、藁本、高良姜、茴香、木香、母丁香……等等,太多的物质早已经被开发成了香料。

2、保持卫生,其实在缠足的年代,因为足部的缠裹导致畸形,因此,清洁是十分重要的,她们需要准备好洗脚用的轻石、干布、小剪刀、矾粉、裹布、香粉,然后把脚上的腿带、饰裤、弓鞋、布袜,一层一层的解掉,解开裹脚布的时候,还会有血液随着裹布解开会冲进脚掌,麻痛异常。而洗脚水要愈热愈好,可以促进血液循环增加足部柔软,有的在水里加上香花、香料,脚先浸热了,才用手擦揉,久裹的脚,脚上都带着一种特殊的黏性,用手慢慢地把那层黏黏的洗掉,扳开畸形的足趾一折一缝清洗,陷折的脚心和藏在脚心里的小趾是最难洗的部位,总之,这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有时候,洗一次脚,恐怕就得一个时辰。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男女之间交往的礼节,一直都是中国人社交关系中的核心话题。作为男女关系中最为人所不齿的“通奸”,在今天看来,只是违反了道德,并不算犯罪,最多告知家属、行政拘留、处以罚款,但在古代的刑法典律规定中可远远比现在要严重的多。秦朝法律对通奸罪直接处决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最为严苛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强大本身就是依靠法家思想的推动下,商鞅、李斯等等一拨又一拨的法家代表人物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修善,使得秦国乃至后来的秦朝变成一个彻底的轻罪重罚的王朝。

《史记·始皇本纪》记载“禁止淫佚”,否则就是处以杀头的极刑。汉至魏晋通奸将处以宫刑《尚书》中记载,男女之间如果有通奸的事情发生,双方将会被处以宫刑。提起宫刑,很多人会认为是男人专属的刑罚,其实不是。宫刑也分男女,男的则是“去势”像司马迁这一类,女的是“幽闭”(自己想象)。无论男女只要受过宫刑,基本上与男女之事再也无缘。

这是先秦《尚书》的记载,很多历史学家提出疑问觉得《尚书》中的内容可能是魏晋时期的人假托先秦的作品,因为南北朝时期才会对通奸罪进行如此恶劣的处决。魏晋南北朝很多的制度法典都是从汉朝延续下来的,对通奸罪处以宫刑是从汉朝一直延续到魏晋南北朝的刑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的是,汉孝文帝对于封建法律的变革,虽然很大程度上减轻用刑的分量,去掉一些残酷的极刑,但是对通奸罪仍然处以宫刑,这一点是汉文帝法律改革没有变动的地方。

隋唐宋处以收监隋唐时期,由于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渐开放文明,对于通奸的人,双方如果都有家室则判处各两年的收监,如果一方是未婚则判处一年半。这种对通奸罪的改革,是社会的一大进步,至少使得人们免受砍头和宫刑的残忍痛苦。其中彰显出,隋唐宋对通奸罪的收监制度注重是对有家室的一方用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毕竟家庭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础。

特别是宋朝独创的“奸从夫捕”政策,这种对待通奸罪的规定是一种人性化的创新,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在外有染,作为丈夫不想追究此事的话,官府也不会强制去执行。这是宋朝“民不告,官不理”立法精神的延展。元明清以训诫和杖刑为主等到元朝入主中原以后,又恢复对通奸罪的皮肉刑罚,使用杖刑来以示惩戒。男女双方,要各自挨八十大板,然而女性挨板子要比男的重很多,也就是“去衣受杖”即扒光衣服,让众人围观打板子。

在三纲五常、五伦礼节非常严明的时代,很多人因为事迹败露,又当众被扒光衣服羞辱,在受杖以后,索性无颜苟活。《清律小注》中记载,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呈现出依次递减的态势,这种发展趋势实际上是社会不断进步,思想不断开放文明的发展结果。

古代有哪些对女性的刑法呢?你怎么看?

欢迎打开历史宝藏。(约500字,阅读需2分)古代专门针对女性的刑罚很多,兹举几例:一、幽闭幽闭是针对女性的“宫刑”,是古代专门针对出轨女人的刑罚。行刑人用一个木槌,用力击打女性的腹部,直到将女性体内一物击出为止,据说这个从女性下体出来的东西叫“羞秘骨”,这个东西出来后,女性就没有办法再去出轨了。其实应该是猛击小腹造成女性子宫脱出。

二、骑木驴这个残酷的刑罚也是针对不贞女性的刑罚。顾名思义,就是让不贞女骑在一个木头做的驴子上,不过这个木驴可不是好骑的,坐上安装一长木棍,设有机关,木驴一动,长棍就上下倒腾,直至将受罚女性下体捣的血肉模糊。医疗条件原始的古代,经这般折磨的女性,多半因此而亡命。作为对古代不贞女的惩罚,这是很残酷的了。三、红绣鞋这是古代逼供女性用的刑具。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要明白古代女性的地位是怎样的?在中国古代,女性无权主宰自己的婚姻,且备受男性的约束进而沦为男性的附属品。中国古代社会道德认为:女性必须恪守社会规范,以更好体现男性的尊贵。古代女性在婚姻中往往不能自主。她们的婚姻可以是媒妁之言,可以是父母之命,可以是礼聘制,但都具有强制性,她们只能服从。

婚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古代“三纲” 的观点:“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董仲舒则认为 “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也”,“三纲”从此成为处理男女关系的最高典范,女性的足迹被囿于家庭之内。女性在家庭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料理家务、相夫教子,甚至只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她们只能被动地从属、依附于男性。

而古代又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有后,男性就会孜孜不倦的娶妾。女性婚后的艰难处境。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是古代男子休妻的七条规定,作为妻子,如违反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以按照这种规定将妻子逐出家门。“三不去”是对随意离婚的一种限制措施:“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 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就是说:与丈夫共同为公婆服丧三年的,不能休;曾与夫同甘共苦的,不能休;妻子无家可归没有依靠的,不能休。“三不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但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绝对的被动状态和随意被践踏的地位。其次,古代对女性的贞节有苛刻的要求。贞节观要求女性在婚前、婚后以及丈夫死后都 要“守贞”,就是说婚前要保持“童贞”,婚后要保持 “妇贞”,丈夫死后不再改嫁要保持“从一之贞”。

但对于男人就不一样了,对男子而言,妻子死了可以续弦,妻子病了可以休妻,妻子在时还可以纳妾,如果妻子有怨言, 就是犯了“妒”罪,可以休妻。贞节观严重禁锢着古代女性,使得女性在婚姻中丧失了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所以,古代女性在不犯法的情况下都过的都像“奴隶”,如果犯了通奸罪,后果是很严重的。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力度不太一样,但都不会很轻。

元朝之后则是实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别小看这个打屁股,可以参考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事件”,很多人挨不了几下就被打死了,何况还是女性。由于通奸罪比较特殊,可谓是人神共愤,通奸罪是被允许执行“私刑”的,也就是旁人可以实施刑罚。由于法律对“私刑”的支持,所以就出现了一些残忍的“私刑”。比如:幽闭:用木棍不断重击女人腹部,直至“羞秘骨”坠落,堵塞牝户,使其失去交合能力。

浸猪笼:这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骑木驴: 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然后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下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历史上的女太监经历了怎样的“净身”折磨?

无论男宦官还是女宦官,其实他们经历的净身过程,正常来讲就叫“刑”,“宫刑”嘛。虽然操作中可能稍微有一点态度上的差别,但“刑”就是“刑”,当然会很痛苦。首先,清以前,即使在明代,太监也未必是宦官。太监是什么?太监就是高级宦官,是宦官的上司。有品级的才叫太监,没品级的叫宦官。太监成为专属称呼是在清代才开始的。

女宦官的出现主要集中在东汉时期。宦官所经历的,其实就是宫辟,只不过是名目上的区别,男的叫“去势”,女的叫“幽闭”,但本质都一样。幽闭有两种操作。第一种叫“椓幽”或“椓杙”。明代,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记载幽闭:“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此法也叫“椓幽”“椓杙”。

简单说,就是将女性耻骨击碎(击打致耻骨骨折),并造成子宫脱垂,以达到禁淫的目的。第二种叫“剔幽”。剔去幽筋,也就是刮宫。特意将子宫颈及内膜损坏,以达到破坏生育能力的效果。东汉时,主要采取这种方法,其结果是,就算剔幽结束,也会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并且由于当时的科技所限,易发生感染,导致女宦官日后多病,甚至还有极高的死亡风险。

为什么古代强奸事件很少发生,古人相对简单吗?

我觉得不是古人简单,而是有这样几个原因:一、因为古代是男权社会,家里三妻四妾不算,还有同房丫头,那么多的女人围着一个男人转,女人为争宠,使尽浑身解数讨好男人,男人还哪有精力去强奸。女人被宠幸高兴来不及,哪会告强奸?二、古代青楼楚馆是合法存在的,男人如果要解决生理问题,是可以出入这些场所的。不需要去强奸。

三、古代的女人如果被强奸了,也不敢说出来,说出来一定是女人水性杨花,不是男人的错,所以只能忍气吞声。那自然就没有强奸案件了。四、古代的女人都是裹着个小脚,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出现在外人面前的机会都很少,只有结婚那天才“出阁”,男人都没有机会啊。所以,我觉得古代很少有强奸事件发生,不是古代人简单,是由那个社会现实决定的,既有男人的原因,也有女人的原因。

古代青楼女子有什么方法避孕的,她们是怎么做的?

在古代,虽然说很多朝代都是明令禁止青楼的存在,但是它却是在每个朝代都无比的盛行,青楼更是古代男人最喜欢去的场所,但是古代的女子侍奉客人之时如如何去避孕的呢?方法一避孕套其实现在的很多技术还是思想都是从古代人那里所延续下来的,现在用的安全套早在古代的时候就已经在使用了。他们将动物的肠衣清洗干净,再放在太阳下晒干之后便可以使用,但是古代的男人大多不喜欢使用这个东西,过于麻烦不说,这个东西的味道也是太难闻,所以应用并不是很广泛。

方法二药物古代人也是会使用一些药物来避孕,就是古代所说的避子汤,是古代人用多种药材熬制而成,能能够起到避孕的效果。还有一种药就是大家都熟悉的砒霜,没错这种药剧毒无比,但是服用少量的砒霜不足以致命反而可以达到避孕的效果。方法三藏红花我们都知道藏红花是一种非常珍贵的药材,拿到现在来说更是价值连城。大家会有一些疑惑,这名贵的药材是便于活血化瘀,对身体极好,可是可能会避孕呢?但是如果怀有身孕的女子服用藏红花会导致流产,女子如果是长期的服用藏红花更是会不孕不育,也是一种避孕的药材。

方法四水银这是最为残忍的一种方法,水银是有毒的,但是食用水银却也是可以避孕的。古代的人都是知道水银对于人体的伤害是有多大,所以尽管是青楼女子也很少采用这种方法来避孕,但是青楼的老妈子可不会轻易的放过你,他们会偷偷的将水银放入姑娘们的食物中,让她们喝下去从而达到避孕的效果。以上就是古代对避孕方面的一些方法和措施,不知道大家还知道哪些呢?。

以前那种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女性的流氓罪,现在怎么没有了?

法律是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适应的,毕竟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产物。当某种社会关系不需要法律调整时,法律就应当取消或者修改。比如投机倒把罪。在计划经济时代,投机倒把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是较大的,必须由刑法进行调整,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商品流通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贩卖作为促进流通,搞活经济的必要补充,得到了国家的允许和肯定,自然不能再规定为犯罪了。

那么,有人会问,以前犯投机倒把罪判刑的,现在怎么处理呢?民间做买卖有句话叫“货卖当时”,意思是说,不能因为买卖成交后,价格发生变化了而反悔,而不承认买卖。同样,以前被判过刑的,是当时该判,不会因为后来法律规定不是犯罪了而有什么说法,更不可能平反,因为不是冤假错案。如果正好处在法律修改的前后,有这个行为的,会怎么处理?一方面,我国往往是政策走在法律的前面。

在法律修改之前,政策已经发生变化,而政策发生变化之后,司法机关会根据变化后的政策来执法,基本上不再去查处此类犯罪。另一方面,即使存在没有处理结束的案件,也会暂时停止办理,待法律修改后再依法办理。修改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了,肯定就会撤案的。这样看,以前“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女性”的行为,在当时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立案查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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