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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小区是首万物业,首万誉业51%股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18:32:28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它的意义,一是让业委会以有限的精力投入,恰到好处地做好真正需要通过业委会这种形式来集中代表小区业主去做的事;二是避免业委会或其中的个人滥用权力,出现“脱轨”。同时如果业委会缺乏明确、恰当的定位,往往会导致一种情况:无论业委会成员做多少工作,总不能满足小区业主的期望和要求,额外造成业主们对业委会的不满,不利于保持健康状态。

事实上大部分小区需要业委会去做的,就是作为业主的甲方共同代表,监管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由此维护合理的甲乙方关系。那么这就可以成为业委会的基本定位。据此定位,就可以把业委会的工作具体确定为三件事:1、代表业主同物业公司洽商物业服务合同,2、代表业主监管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考核物业公司的服务状况;3、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考核情况,并基于市场总体服务水平调查报告给出评价意见,供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后续决议。

这样,首先一方面是准确抓住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又防止超范围滥权事件发生。譬如南京曾有小区业委会人员,将因修建地铁占小区用地,给予业小区主们的一千多万元补偿款挪走。实际上这笔钱完全没必要经业委会发放。另一方面,这也为业委会的常规运行找到具体可行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成工作职能的分解落实,确定流程与职责规范。

至于对专项维修基金的接管,以及新增管理事宜,可在业主们认为适合,并有相应管理制衡办法的情况下单独授权。随着小区自治状态逐渐成熟,可以逐渐扩大授权。从授权管理的角度,这种方式概括来说就是基本授权与专项授权相结合。它们共同的原则是,授权与对权力的管理制衡应同时对应进行。这里顺带有一个问题应该指出:业委会常规工作并不适合义务参与,因为这些工作是有要求和要担负一定职责的。

至少要对业委会成员给予一定补助,且须由小区业主额外分摊,不应允许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更不应让业委会自行寻求补偿途径。“义务工作”的结果,一般来说到头来是对大家都不利的。业主们的正确参与对于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行,普通的小区业主往往表现出两种不同姿态。一部分人抱有单纯的意愿和热情,然而却是在盲目响应和支持;更多的人则因不同的看法或持有疑虑,或因没有明显“需求”,而漠然对待。

事实上,这两者都是不妥当的。前者会导致盲目授权。而后者由于人们的漠然对待,会导致“对大家有利的事没人支持,对大家有害的事没人制约”,反而容易业委会让这种民主权力形式被少数人不正当地滥用。在民主自治这种形式中,公众如果不真正对自己的权力负责,而只是跟着“坐车”,最终会让自己的权力丧失,权益受到侵害。面对业委会的成立和运行,业主们一方面要积极参与,一方面要懂得掌握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政府机构应该发挥的作用我国规定政府房管部门或街道管理机构对业委会成立给予指导和协助,并负责对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行政监督。目前这些作用集中体现在保证业委会成立流程与形式要素的合法性,以及对业委会不合规运行的受理与事后处置上。这些是必要的。不过政府主管机构还应该进一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为社区业委会的良好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一个方面,尤其鉴于我国社会民主文化和民主素养的基本情况,需要政府主管机构对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提供必要的民主自治教育。具体可结合业委会成立过程,适时地辅导小区业主全面认识这种民主自治的内在机制和所要面对的相关问题,懂得如何使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提升相应素养。第二个方面,应该指导和帮助社区业委会实现必要程度的职能化,在专业管理职能形成上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长沙一小区取消物业之后,公共管理费收益130万,是怎么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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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没有电梯、消防系统、监控系统、供热系统、售电系统、车辆管理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项目,业主总户数不超过300户的经济适用房、回迁房、房改房住宅小区,不涉及劳动用工问题的,可以由业主自发组织的公益人员,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事项。不要只看到一次的130万元的公共管理费收益,一旦发生火灾,财产损失的价值就不是一个130万元了,还会有若干人员伤亡、人员致残,造成的后果谁来承担?根本不是钱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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