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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招商的经验23条,招商门市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08 23:48:37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最后,谈一谈需要提醒各位承租人注意的几点。一则,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非常谨慎。在法律上,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是一种让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一经行使将不可撤销。在现实中,一旦行使解除权未能获得成功,后续的合同履行情况双方也可想而知。二则,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士后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可否认,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能力取证或者评估自己掌握证据是否足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这时候能有专业人士指导帮助就很重要。

(二)超20年租期的租金能否退还实践当中,多数“以租代售,售后返租”的商铺投资都是通过类似“购买20年 赠送20年”的形式来进行的。之所以会出现购买“20年 赠送XX年”这种模式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于是,购买加赠送就成为了开发商惯用的一种方式,以规避法律中20年的上限。

那么,从上述操作模式中,承租人又有哪些维权注意要点呢?请注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既然如此,那么超过20年租期部分的租金是否应当返还?同样,笔者以司法实践中一例法院的判决说理进行说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租赁合同使用期限超出2035年1月31日的部分无效,故该部分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尽管合同约定2035年2月1日至2055年1月31日为赠送使用期间,但结合案涉商铺所在区域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可知,涉案两间商铺二十年的租金均远低于双方约定的商铺使用费。

又因被告未提供双方协商定价的资料,故可推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商铺使用费应为40年使用期限的对价……据此,法院判决超过20年租期部分的租金应当予以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同样也有法院是不支持超期租金返还的。所以我们认为,个案中返还超期租金的主张能否被支持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证据进行综合判定。(三)返租/托管协议中的租金/分成收益如何主张由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收取“分成款”的这类合同,这里一概可以按照托管协议来处理。

实践当中,这些托管协议本不是什么特别难以处理的合同。双方约定一个明确的支付标准,然后直接按照合同依约履行即可。但偏偏就是有部分托管人不具有契约精神故意侵犯委托人权益,或者是商铺运营确实遇到困境,难以收取原先预料的租金。在商铺确属经营不佳的情况下,作为承租人应当接受投资的风险。如果“分成款”是以市场化的租金水平来支付,那么承租人(委托人)也应当接受经营不佳情况下的市场化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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