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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区发布8号通告,秀屿区有哪些小区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18:42:55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那些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拆除违建的当事人,依法也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罚款-审核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辩了,听证会也召开了,可以处罚了吧?没那么简单。法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流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罚款-制作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并经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此时就进行到处以罚款的关键一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拆除的违建,经过催告,若当事人仍未拆除违建,行政机关就会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当事人所见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公告房屋是其所有者的重要财产,拆除房屋将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最后,法律又设置了独立的公告环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没有履行好法定的公告职责,其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最后,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处罚决定、执行决定等文书,均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出现拒绝签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情况,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均有规定。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根本不联系当事人,采取贴在门上拍张照等方式,如此操作固然违反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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