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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狗纠纷不断,武汉哪些小区养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0 23:17:53 编辑:房产知识 手机版

因而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城市养狗,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养狗,有着以下法律责任。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一旦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属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1、一般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条款:“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比如,受害人无视警告,故意挑逗、刺激狗,致使被狗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狗的主人,必须尽到义务和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另外,刚刚于今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2、承担绝对侵权责任。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绝对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格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

如何看待武汉一小区2条狗叼走半岁宝宝,养狗八旬老太被控制一事?

为何养狗冲突事件频发?我想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养狗人自身未能按规定饲养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这句话谁都会说,也成为许多爱狗人士的口头禅,甚至将狗视为自己的子女般爱护。许多老人也喜欢养狗陪着自己,这个本来无可厚非,但是问题为何频发?简单看下新闻就可以知晓:奶奶和姑妈带着6个月大的睿睿来东亭小区东南角的休闲广场乘凉。

突然两条大狗迎面扑来,对着睿睿一顿乱咬。其中一条黄狗还从姑妈怀中将睿睿叼走,睿睿的奶奶和姑妈,还有众多热心街坊冲上去对着恶犬一顿捶打,才将睿睿给夺回来。由此可见,我想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养狗人未能尽到自己的饲养义务所致,否则如果在公众场所对狗采取束狗链等措施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撕咬他人的情况发生,也就不会引发这么大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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