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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学院,地方司法系统里法院院长法院党组书记和政法委书记哪个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6-01 19:27:41 编辑:管理经验 手机版

1,地方司法系统里法院院长法院党组书记和政法委书记哪个大

(1)政法委书记最大。 (2)法院院长次之。 (3)法院党组书记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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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民事厅厅长是干什么用的什么的

那叫民事审判庭的庭长,行政职务,负责管理整个庭的审判事宜,不过一般在法院里,案子很多,小的案子基本都是下面的法官自己办,他不会事无巨细都去管,只有一些疑难和重大案件,庭长才会介入。当然庭长自己也是法官,也要参与审理一些案件。
先把录音进行公证,公证通过了就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起诉就可以了,你传到网上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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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兴区法官学院怎么

您问对人了,首先 ,大兴区法官学院是自考班学习,不是国家统招,是属于民办。其次,环境方面,是租用文化干部管理学院的几个教室,现在由于文化干部管理学院装修 ,法官学院的所有学生(男和女)都转移到男生寝室上课,而且顺便再说一句您如果真想通过自考渠道考取国家认可的学校,请不要去那个资质有争议的学校,收费不标准,考试通过率不高,教师全是外聘,经常换。去 就是耗财又浪费时间。
新东方不是学烹饪的吗?什么时候改为学驾校的哦亲你最好查清楚哈,这个比较关键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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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法院执行局电话

可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的举报电话投诉,即010-67556131/010-67556132。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5,北京法官学院是一个什么样的学校

成人教育!国家法官学院是1997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以法学为主,兼有经济类、管理类等多学科的国办高等院校,学院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学院还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承担着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的任务。 学院内设有教学部、教务部、科研部、合作交流部、电教中心等十二个行政机构并根据教学和科研发展需要,设置有多个理论教研室和学术研究机构。学院还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 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现有专、兼职及外聘教师153人,其中教授51人、副教授76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26人。除此,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在京高校师资力量可资依托。学院成立以来认真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以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为目标,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多年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学院还逐步建立了一套科学、高效、系统的管理模式,并拥有一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学生管理队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文件精神,学院广泛拓展就业渠道,充分利用本系统优势精心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迄今为止,已为全国各级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中、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输送了大批专业人才,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广泛赞誉。 国家法官学院经常邀请国内外理论研究学者和各界专家召开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实务性的各类学术交流和专题研讨会,取得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优秀科研成果,翻译了一大批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学术影响的外文资料,编辑、出版了《法律适用》、《中国审判案例要览》、《WTO与中国司法审判》等在社会各界产生广泛影响的书刊和学术专著,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法官学院十分重视与海内外院校、学术团体、有关机构和组织的交流、联系,并与之建立了良好、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学院成立以来,先后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院校,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执行官协会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荷兰、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6,要还款可被冻结的账户有钱经协商让原告跟法院申请解除一张银行

这个你就得咨询一下法院和银行,具体他们有什么规定了,因为已经被冻结的账户是不允许再解封的
一般讲,银行账户冰结是由法院向有关银行出具了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指名了冻结原因,冻结金额,冻结期限,因此,如果要解除法院的冻结,必须由法院出具书面的解决冻结决定才行。当然主体可以是法院自己觉得没有必要再行继续冻结,或者是由当事人满足了法院提出冻结账户的要求,向法院申请,这也是要由法院向银行出具解除冻结的裁定书或下达通知书,否则,银行是不可能自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解除冻结的,不然就是触犯法律,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yz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此呈: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xyz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事实与理由:贵院以(2003)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此呈: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7,法院起诉书下来后多长时间开庭

分三种情况来谈。第一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第二种情况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一个月内要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两个月之内要开庭。如果要发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的,一般是三个多月,到四个月之间要开庭。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接到起诉以后,也是一般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被告人签收起诉书10日后开庭。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是起诉状,起诉书是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法院安排开庭,必须在起诉书送达10天后。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院安排开庭,必须在起诉书送达10天后。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法律都未规定具体的开庭时间,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事案件是起诉状,起诉书是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扩展资料:起诉条件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起诉书

8,法院听证会程序是怎么样的 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和审判程序中的开庭有区别,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 听证和开庭的区别:   1.诉讼中听证就是由控辩双方提供和陈述证据,证言。开庭是法院就案件开始审理和审判。   2.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法律没有规定这个程序,这个程序是法院内部的行政规定,属于文件规定而不是法律。另外,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然要通过听证程序,只有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启动听证程序。一般通过听证会能够给案件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但也有不同意的,我遇到过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并听到了异样的声音:本来法院要为他的案件举行听证会,但他拒绝,他认为听证会是法院断绝申诉人继续申诉的一个手段,听证会一般不会对案件有实质的解决,都是法院找的人,不会向着申诉人,而如果听证会认为不应再审后,申诉人的申诉之路将更加难,所以他不同意听证而只要求再审,这是另外一种声音。
1、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 2、听证和开庭的区别: 1)听证是由控辩双方提供和陈述证据,证言。开庭是法院就案件开始审理和审判。 2)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资料拓展: 1、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2、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3、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听证会
一、我国对法院庭前听证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2 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听证和开庭区别: 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和审判程序中的开庭有区别,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 拓展资料 听证程序本质上是第三方主持下的争议解决程序,因此它与庭审程序有很多相通之处,需维系中立第三方下争议双方平等对峙的格局,具备基本的程序正义的要素。 同时,庭前听证发生在正式审判之前的准备阶段,承担着服务庭审的功能,而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庭前听证程序解决的是程序性争议,与庭审阶段处理的定罪量刑等实体性争议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它的程序相比庭审来说更为简化和灵活。 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刑事诉讼法

9,开庭法官讲些什么

刑事案件审理中,审判人员会问被告人的犯罪过程和认罪态度等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细节、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审判人员都要进行核实的,而具体问什么问题,则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等来定。审判人员在庭审开始时,会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看是不是被告人本人,之后公诉人读起诉书,审判人员会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 之后公诉人会对就案件有关的事情向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后辩护人就是律师会再向被告人询问,到庭审的最后阶段,是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比如是否认罪悔罪等。
模拟法庭庭审记录  案由:  开庭时间:2008年1月14日 开庭地点 :  组成人员: 审判长 吴云剑  审判员 金丹丹 张倩  书记员 何海燕  公诉人 包书娴 黄玉娅  被告人 郑慧  证 人 钟春艳 张婷婷 朱家言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何海燕):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何海燕):大家坐下。  书记员(何海燕):(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郑慧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一、开庭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开庭。(敲法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慧因持弹簧刀将石尉刺成重伤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郑慧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审判长(吴云剑):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郑慧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郑慧):是的。  审判长(吴云剑):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郑慧):1987年2月19日 21岁  审判长(吴云剑): 籍贯?  被告人(郑慧): 浙江省余姚市  审判长(吴云剑):文化程度?  被告人(郑慧):初中  审判长(吴云剑):工作单位?  被告人(郑慧):无业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被告人(郑慧):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市村  审判长(吴云剑):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郑慧):2007年12月20日  审判长(吴云剑):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  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吴云剑、金丹丹、张倩组成,由吴云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何海燕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包书娴、黄玉娅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吴云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回避的理由:(略记)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郑慧):不申请。  审判长(吴云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郑慧辩护的是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丰平,被告人郑慧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郑慧):同意。  审判长(吴云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郑慧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郑慧):听清楚了。  审判长(吴云剑):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包书娴):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  被告人郑慧,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郑慧):听清楚了,一致。  审判长(吴云剑):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郑慧):有。  审判长(吴云剑):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包书娴):有。2007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你在什么地方,做什么?  被告人(郑慧):我在赛德广场的心灵之约酒吧和朋友喝酒。  公诉人(包书娴):那你喝完酒后做了一些什么?  被告人(郑慧):喝完酒后已经很晚了,我也喝的烂醉,只记得刚走到酒吧门口的时候就有一个人撞上来,我就不知道为什么的很恼火就和他打了起来。  公诉人(包书娴):被告人郑慧,你在两个人扭打期间用弹簧刀刺伤石尉,是否属实?  被告人(郑慧):是,但是是他先刺我的。  公诉人(包书娴):他刺你哪?  被告人(郑慧):大腿。  公诉人(包书娴):那把刀是谁的?  被告人(郑慧):是他的,我从他手上抢过来的。  公诉人(包书娴):你们为什么争执?  被告人(郑慧): 我喝醉酒了,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吴云剑):可以。  公诉人(包书娴):被害人,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郑慧对你实施伤害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石尉):那天,我去酒吧找人到门口不小心将郑慧撞倒,然后他一起来就开始骂我,并且动手动脚,还打我,我拿出刀想吓唬他,但是刀被他夺去了。  公诉人(包书娴):是谁先推了谁?  被害人(石尉):我不小心撞到他,他一站起来就开始破口大骂,骂的很难听,并且连推带打。公诉人(包书娴):你为什么拿刀出来?  被害人(石尉):因为他打我,我打不过他,就想吓唬他让他不要打了。  公诉人(包书娴):他一共刺了你几下?  被害人(石尉):两下,但是第一次被我躲开了。  公诉人(包书娴):在他打你的过程中,有没有他人看到?  被害人(石尉):有,我看到有人在旁边。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你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李丰平):有。被告人郑慧,你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郑慧):不认识。  辩护人(李丰平):你们有没有发生冲突?  被告人(郑慧):有。  辩护人(李丰平):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郑慧):因为当时我喝醉了,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李丰平):被告人你身上的伤是由谁造成的?  被告人(郑慧):是由石尉造成的。  辩护人(李丰平):他用什么方法使你受伤?  被告人(郑慧):是用刀刺我的。  辩护人(李丰平):那刀是谁的?  被告人(郑慧):是石尉的。  辩护人(李丰平):石尉身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  被告人(郑慧):是我刺的,但是是他先刺我的,我为了保护自己刺了他一刀。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请举证。  公诉人(包书娴):请法庭允许传证人钟春艳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钟春艳到庭。(法警带证人钟春艳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钟春艳):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钟春艳):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  证人(钟春艳):家庭主妇。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钟春艳):余姚市拧沙县河村22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钟春艳):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包书娴):清楚。  辩护人(李丰平):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证人钟春艳,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钟春艳):当时我路过心灵之约酒吧,看到两个人在争执,其中高的那个刺了矮的那个人,矮的人闪开了,我因为害怕所以快速走开了。  公诉人(包书娴):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李丰平):是的。请问一下证人,请问当时大概几点?  证人(钟春艳):大概是凌晨2、3点吧。  辩护人(李丰平):那当时的光线如何?  证人(钟春艳): 虽然有路灯,但是比较昏暗  辩护人(李丰平):那么在当时的光线下你能确定是被告人在刺被害人吗?  证人(钟春艳):我看到个子比较高有挥刀刺比较矮的但不能确定是否有刺到。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 、审判员 ,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郑慧):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李丰平):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钟春艳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包书娴):有,请法庭允许传唤证人张婷婷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张婷婷到庭。(法警带证人张婷婷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张婷婷):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张婷婷):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  证人(张婷婷):家庭主妇。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张婷婷):余姚市拧沙县河村7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张婷婷):清楚。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证人张婷婷,请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张婷婷):我看到两个人一个倒在地上,一个站在旁边。  公诉人(包书娴):站着的人手上有拿刀吗?  证人(张婷婷):我看到他手上有拿刀。  公诉人(包书娴):当时旁边还有人吗?  证人(张婷婷):没有。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郑慧):不需要。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李丰平):有。请问一下证人,请问当时大概几点?  证人(张婷婷):大概是凌晨2、3点吧。  辩护人(李丰平):证人,当时的光线条件怎么样?  证人(张婷婷):当时光线比较昏暗。  辩护人(李丰平):那你有没有看到是谁手上拿着刀?  证人(张婷婷):是高的那个。  辩护人(李丰平):在当时的情形下,你是否确定他手上拿着的是一把刀?  证人(张婷婷):不是很确定,反正他手上拿着东西。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 、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张婷婷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包书娴):有,请法庭允许传唤证人朱家言出庭作证。  审判长(吴云剑):请法警带证人朱家言到庭。(法警带证人朱家言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何海燕):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人(朱家言):21岁。  审判长(吴云剑):民族?  证人(朱家言):汉族。  审判长(吴云剑):在何单位工作、任何职位?  证人(朱家言):心灵之约酒吧的保安。  审判长(吴云剑):家庭住址?  证人(朱家言):余姚市拧沙县河村28号。  审判长(吴云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  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人(朱家言):听清楚了。  审判长(吴云剑):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  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包书娴):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人(朱家言):当时两个人都负伤倒地。  公诉人(包书娴):当时他们是清醒的还是处于昏迷状态?  证人(朱家言):高的那个人在地上又滚又叫。矮的那个在地上呻吟。  公诉人(包书娴):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是否有问题要对证人提问?  辩护人(李丰平):有。当时你有没有看到谁的手上拿着刀?  证人(朱家言):当时情况紧急,我也没有注意。  辩护人(李丰平):那你有没有看到地上有刀?  证人(朱家言):没有。  辩护人(李丰平):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话问完了。  审判长(吴云剑):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吴云剑):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包书娴):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审理郑慧故意伤害一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 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支持诉讼,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共法庭合议时参考.  第一.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刑法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经过举证阶段虽然当时光线昏暗,但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身高差异较大并不影响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辨别,并且虽然三位证人都没有完全目睹犯罪的全部过程,但是三个人的证词已经形成了一条锁链以证明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被告人郑慧在犯罪过程中将被害人刺成重完全出于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二.被告人的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经过以上大量的证据我们可以得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并实施自我伤害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对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第三.关于量刑方面,由于被告人企图掩盖罪行并且拒不交待案件事实,故在量刑时应依法判决.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郑慧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慧):有意见。我腿上的伤是我和石蔚抢夺倒的过程当中石蔚刺到我的,是他先象我袭击我才处于正当防卫刺伤他的。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李丰平):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慧之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我们查阅了本案的所有的案件材料,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对于本案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仪时考虑。  公诉书中认定郑慧因与石尉发生冲突而故意将其刺伤,同时用刀刺自己以伪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间缺乏有效明确的联系性。证人钟春艳在案发现场虽看到有打斗的现象但是由于当时距离较远且当时已是凌晨2、3点光线条件极其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视力是很难确定当时的情况的。同时对于证人张婷婷的证词而言同样是因为距离和光线问题无法判断我的当事人是否有拿刀。而保安出来是两人已经双双到底更加不能证明谁先刺了谁!对于我的当事人腿上的上很可能是在张婷婷走后石尉刺的虽然当时他已经到地但是不能证明他到底有否反抗的能力。同时对于专门机关的鉴定报告来看刀上指纹模糊且双方衣物上有喷溅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无法通过此证据来证明公诉人的公诉内容。显然这一系列的证言证据缺乏内在的联系性。无法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  而公诉人对这一系列的证据的内在联系性只是凭借主观的常理加以联系,因此缺乏证明其联系性的佐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疑案从无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证明标准,因而难以决断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综上所诉,公诉书中认定的郑慧的犯罪行为是缺乏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不能予以认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真实情况的的条件下不能认定郑会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被告人郑慧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郑慧无罪。  审判长(吴云剑):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郑慧):同意。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包书娴):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李丰平):没有  审判长(吴云剑):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由被告人郑慧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郑慧):我当时由于和石尉发生矛盾而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我在这个我成当中并没有首先刺石尉,因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动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这一点,同时我想强调的是虽然石蔚身上的伤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他当时用刀威胁到了我的生命我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所以我希望法院可以判我无罪。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五、宣判  书记员(何海燕):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吴云剑):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  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浙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郑慧 男 1987年2月19日出生 浙江省宁波市人 汉族 初中文化 无业 住址:余姚市三七市镇三七村22号  辩护人:宁波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丰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2007年11月20日,被害人石尉被郑慧用弹簧刀在赛德广场的心灵之约酒吧门口刺成重伤,郑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解:并没有首先刺石尉,因为刀是他的我不可能首先动刀的,我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这一点,同时我想强调的是虽然石尉身上的伤是我造成,但是我是出于正当防卫的原因,他当时用刀威胁到了我的生命,我为了保命只好刺了他一下。希望法院判处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郑慧因与石尉发生冲突而故意将其刺伤,同时用刀刺自己以伪造正当防卫的假象,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间缺乏有效明确的联系性同时对于专门机关的鉴定报告来看刀上指纹模糊且双方衣物上有喷溅以及擦拭的血液,因此无法通过此证据来证明公诉人的公诉内容。显然这一系列的证言证据缺乏内在的联系性。无法确定当时的真实情况。  上述事实,有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弹簧刀,和对被告人的腿伤的伤口鉴定报告,以及3位证人的出庭作证的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检察院还提交了被告人郑慧和三位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他们的身份属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双方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认为虽然当时光线条件较差且没有证人看到事情的全过程。但是,因当时的环境而言,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可能性较小,通过对证人证词的分析。本院认为,公诉方提出的证据更具联系性,其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辩护方。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郑慧因为有饮酒的事实可能对其作案的目的有所影响,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慧有期徒刑3年。  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送达当事人手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吴云剑  审判员:金丹丹 张倩  (院印)  2008年1月 14日  现在我宣布 :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坐下。  本件与原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何海燕
开庭过程中法官主导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并举证证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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