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管理 > 问答 > 管理知识 > 该政府采购不采购 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该政府采购不采购 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06:30:35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政府采购中出现无效投标是采购人与投标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状况,因出现无效投标,很有可能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采购项目不得不重启。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题目提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适用的政府采购法。从投标人角度出发分析,该如何防止无效投标呢?一、投标人认真学习招标文件是前提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要求严格的工作,采购人在前期制作采购文件时,已经将对投标人的要求、具体采购需求均写入招标文件中。

政府采购中哪些原因导致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中哪些原因导致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中出现无效投标是采购人与投标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状况,因出现无效投标,很有可能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采购项目不得不重启。而投标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制作标书,因为标书等原因变成无效,也是非常懊恼的事情。从投标人角度出发分析,该如何防止无效投标呢?一、投标人认真学习招标文件是前提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要求严格的工作,采购人在前期制作采购文件时,已经将对投标人的要求、具体采购需求均写入招标文件中。

因此,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是了解采购人需求的关键一步。建议,投标人在制作标书前,应采取清单制的方法,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逐项列示出来,特别是实质性要求,必须要一一对应分析响应。二、认真分析,精心制作标书根据列出的招标文件清单,认真分析商务要求、技术要求及价格要求,提出标书制作的总体原则、方案及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并明确具体完成时间,要留出足够时间对标书进行审核与装订。

在这个过程,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1.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文件明确的预算价(或最高限价)。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超出预算价(或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是无效投标。有的采购项目是固定价格采购,投标报价要与招标文件列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要有一分钱误差。2.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法人代表签字等,切不可漏盖、漏签。

3.有的省份对投标文件装订要求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并单独递交报价单。4.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必须要完全响应,非实质性要求最好不要有负偏离。5.对照招标文件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要求,逐项核对到位。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承诺函件,则必须要提供。6.对商务条款、技术条款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询问清楚。

7.全部投标资料必须要密封,并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若要求提供样品的,应询问是明标还是暗标,以明确是否需要在样品上标识投标人名称。8.标书装订前,应组织人员进行逐条对照复核。复核无误方可装订成册。三、按时、按规定递交文件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递交时间、地点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千万不可迟到,或将必须提交的资料遗漏。

资料递交按规定程序完成登记手续。四、履行开标手续在开标现场,应认真听取开标情况,若与本单位投标文件有出入,应及时向开标人提出核对。开标结束后应签字对开标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签字。五、及时回应专家评审的询问在专家评审期间,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采购单位或招标单位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怎么办?

采购单位或招标单位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好。我来谈谈自己的看法,题目提到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适用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不同于招投标法,两者有着一定的联系和补充,政府采购法要比招投标法相关法规要多,长而复杂,所以很多时候这两个容易让人混淆。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二、政府采购中,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采购行为,那么工程的话还要遵循《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货物和服务遵循《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若为工程还可以参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要约,当中标通知书拿到后,要约送达,《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文章TAG: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罚政府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