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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靖镇棚户区改造什么时候开始,千家万户更宜居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4-27 20:39:43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该法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第三,组织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

第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

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第五,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好处有哪些

棚户区改造的具体好处有哪些

棚户区改造本意是将比较破旧的房子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居住条件好的房子,本意是提升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居住水平的,从棚户区改造的本意上来看,确实是一项利于广大老百姓的好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部分中提到,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根据前述规定,棚户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认。

包括房屋建筑本身,周边配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认定,不能简单的进行确认。但是实践中,棚户区改造的名义频频被滥用,经常见报道:建造年代不长,配套相对较好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零几年的新小区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农村被划入棚改范围,甚至一些别墅区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这就造成了以棚改之名,行拆迁之实,与前述规定不符。

那么,究竟什么是棚户区呢?棚户区指的是:1、城市棚户区 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 3、国有垦区危旧房 4、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5、建制镇 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集体土地上,这种情况一般指的是在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第二,指的是国有土地上居住条件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与农村宅基地有关吗?为什么

棚户区改造与农村宅基地有关吗为什么

您好,在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4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旧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范畴。很多城中村“被棚改”,其实是违背了这个指导意见的,因为城中村的土地,实际上也是集体土地。但是由于一些城中村、城边村确实已与繁华的都市相接壤,并且存在连片密集的、有安全隐患的简陋住房,所以也被列入了棚改计划。

文章TAG:大靖镇宜居棚户区千家万户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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