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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出现低价投标怎么解决,恶意低价投标难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5 23:01:02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最低价中标法下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的问题颇为严重,而过低的报价为履约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埋下了伏笔:偷工减料、以此充好带来了“低价低质”问题,有限的预算、过大的资金缺口带来了不能按期完工的“胡子工程”和无法完工的“半拉子工程”。长期以往,承包商之间的管理、成本、质量、信誉竞争则异化为编制预算能力的竞争、探听标底能力的竞争乃至垫资施工的竞争,这对于建筑市场竞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

在最低价中标中,遏制违约的基本原则是落实违约责任、提高违约成本。投标担保与履约担保便能够确保“低价低质”、“胡子工程”责任回归己身:工程担保的追偿机制、反担保设置可以在补偿业主后向承包商索赔,实则将违约风险转回风险源。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应用能够改变承包商以不合理低价中标的结果:进则亏损,退则被罚——“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不合理低价也能够得到源头遏制。

3、投标担保 履约担保:从低保额到高保额当然,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在满足最低价中标法要求、堵住最低价中标法漏洞上的作用发挥,与保额呈现正相关关系:担保金额决定了担保责任的上限,也限制了担保功能的实现。相较美国等高保额地区,我国的2%投标保函较难促使承包商更加慎重地对待投标行为,构建合理最低评价中标的保障,10%履约保函也仅仅能够发挥有限的违约规制作用。

此外,高保额投标担保所能起到的资格预审作用、高保额履约担保所能起到的业主保护作用,在低保额的情况下也将大打折扣。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

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严重不符该怎么办?

糊涂的甲方与乙方,造成了清单单价与实际严重不相符,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最后的苦果还得自己吞下去。一、这个问题暴露出招投标的随意性招投标一开始,甲乙双方都没有认真的去对待。面对一项新工艺,大家都不了解,甲方没有进行认真的调研论证,而是简单的编制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时,面对新工艺,在自己没有确切的把握前提下,随意编制响应文件,对工程是否能够实施,完全没有考虑。

甲方有责任,乙方责任最大。二、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相符,如何处理呢?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符,也会时常发生,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偏离太大。由于招标投标是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既然响应了招标文件,就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去履行义务。因此,当招标清单单价与实际不相符时,是由中标人买单。

三、你所说的严重不相符该怎么办呢?如果中标价与实际施工价之间差额控制在10%之内,甲乙双方进行协商,有可能达成协议,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来妥善解决。但是,你所反映的是主要工序出了问题,并且金额占比很大,相信应该远远超过10%,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可能进行项目的变更调整。如果甲乙双方就此达不成协议,只能按乙方违约来处理,甲方可以组织重新招标。

投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一定属于低价恶性竞争吗?为什么?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多数情况下属于低价恶性竞争,但是这种评定的标准与权力掌握在评审专家手中。低价中标常常与低质相联系,实际上有时候,低价并不意味着低质,特别是在产品性能、指标参数比较固定的货物类招标中,只要相关性能指标、售后服务有保证前提下,低价中标的概率是很大的。有些投标人为了能占领市场,也经常会使用低价竞争的方式。

如果低价中标后,能够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供货、服务,提供优质产品与服务,对招标人是有好处的,对进一步提升产品竞争力也是有益的,这并非低价恶性竞争的范畴。但是多数低价中标者,常用招数是低价中标,然后偷工减料,转包分包,这就属于低价恶性竞争,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很大危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防止低价恶性竞争做出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条规定将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权利与责任交给了评标委员会,是制度的创新,但是评标委员会在执行中由于缺乏具体操作标准,担心引来投标人的质疑,往往会放弃此项权利与责任,这时候采购人代表的重要性才会充分体现出来。因此,投标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一定要引起评标委员会的重视,是否属于低价恶性竞争,要以其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为依据,如果确实能提供优质优价的产品,不能定性为低价恶性竞争。

招投标又出新规!国家将重点整治随意废标/低价中标,您对此怎么看?

多年以来,低价中标的问题一直饱受社会指责,如何实现优质优价的确是一个艰难的课题。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多,其中如何防止低价中标的相关措施引人注目。具体可能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对最低投标价法定义的修订。现行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最低投标价法的名称定义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要让人们知道,这种方法并不是直接按最低价来取中标者,而是要经过评审后,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才能取最低价者。二是限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这类项目由于技术、性能指标具有标准化、统一性的特点,采用最低投标价更能体现招标效果,也能保证招标质量。而其他项目则不能使用最低投标价法。三是对恶意低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是为异常低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应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澄清或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将否决其投标。恶意低价投标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条规定无疑给评标委员会更大自由裁量权。

文章TAG:投标低价难除恶意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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