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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多少天,15亿工程总承包项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8 20:54:27 编辑:管理知识 手机版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

解读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证期的保险保障-工保网缺陷责任期,即是指承包人完成项目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同时这一时期也是发包人预留承包人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的时期。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保证期,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通过上述定义可知,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证期,二者是一种从属关系。即,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包含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这一保修时期。同时,缺陷责任期也有着其自身特点: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某种程度上来说,缺陷责任期风险程度要较保证期小。但只是相对而言,两者依旧需要相应的保险保障,分散和转移风险压力。1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保险保障长期以来,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共同组成我国建设工程风险保障体系。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依据工程担保制度支持,预留持有承包人所提交的约占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方面,对承包商保障工程质量进行客观督促;另一方面也是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损失的一种风险保障、补偿手段。然而随着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质量保证金这一担保形式逐渐暴露其长期挤占建企大额资金的弊病。由此,基于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提供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障,同时避免质量保证金增加建企负担的担保缺陷,近年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主要保险保障手段。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

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同时,承包人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保险保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效释放了企业高额保证金压力,避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压力问题可能引发的廉价建材以次充好、缩短工期减少支出等等工程质量问题诱因。2工程质量保证期的保险保障相对于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证期明显更加漫长,而这一时期的风险因素也更加“隐性”,多为一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标准、施工技术等各类因素影响,造成的不易被发现,且显现时间较为长久的缺陷问题,这类工程缺陷也被称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可谓相当棘手,一方面,它所造成的建筑危害问题通常巨大且难以修复,为业主带来很大的使用隐患;另一方面,在维修处理或责任理赔中,难以划定各方主体义务与责任,且事故修复、赔偿问题法律进展缓慢,以致于常常由业主自掏腰包进行修复。针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存在的潜在缺陷风险问题,除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责任制”,目前在我国建设工程保险领域,主要以IDI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险提供保险保障。

文章TAG:工程绿化承包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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