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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体制改革 怎么做,什么是税制改革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1 18:40:39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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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税制改革

税制改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旧的税收法律制度已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调整,使之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税收环境相适应,以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及改善民生服务。

什么是税制改革

2,税费改革后小型超市怎么缴纳地方税

一、2015年税收改革,对地方税务局机构是没有影响的,机构设置是不会改动的,当工作内容肯定是有调整的。 二、税收改革是长久持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税制也会不断地进行改革。但从国际上先进税收 管理经验来看,国税地税机构是不会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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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后小型超市怎么缴纳地方税

3,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费改税”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对我国收费项目按性质分类,实现由费改税,应本着先清理、整顿,区分性质,而后逐步改税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分类进行:取消收费项目由费改税一部分;收费项目保留一部分;降低收费标准一部分;收费改为价格一部分。实行“费改税”是近两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既要扎实推进,又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因此,其基本设想和具体改革措施是:对于省级以下地市、县、乡等四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分两年全部取消,确需保留的项目,经清理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行政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全部取消;将行政单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规费改为税收;将事业单位收取的有偿性工本费、手续费等,实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并,一部分根据成本情况以不盈利或少盈利为原则降低标准;将事业单位收取的带有经营性质的收费改为价格。

我国税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4,税收征管改革都有哪些内容

建立适合时代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是税收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次税收征管改革,增加了ynnt2000_ntcm2.0软件的查询模块,这些模块的增加和应用,大大的方便了对工作质量的考核,同时通过odps办公自动化处理税务文书和通过局域电话处理日常事务,使我们的干部在计算机的应用水平上较改革前有了显著提高。现在全局干部能掌握计算机操作,熟悉各个模块的查询和odps税务文书的传递过程积极利用局域网电话办理内部联系事务。规范征管业务、规范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显著特征,向征管要质量要效率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这次改革,一是按照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税务执法的要求规范了征管业务和执法行为,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实现了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追究到人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效地杜绝了以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随意的问题;二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实现了税收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在管理活动的运行机制上,实现了有过去的人管人向现代的机管人方式跨越,各岗位履职情况和管理动态过程得到了有效监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明显增强

5,如何抓好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意

传统政治经济学著作解释1.经济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或社会经济制度,是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上层建筑赖依建立起来的基础;2.经济是指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包括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由它决定的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其内容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但主要是指生产力;3.经济是指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总称。包括一国全部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及其活动和部分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及其活动。我们通常讲不同国家的经济状况,就是从国民经济的角度上讲的(这一定义犯了逻辑错误,即循环定义)。
(1).企业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200000*13%+30000*7%=28100元 借:原材料 200000+30000*(1-7%)= 2279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21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56000 (2).将收购农场品的10%作为员工福利,应当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3).加工的食品在企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并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74万元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257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 (4).1月份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37400+3400)-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8100)=12700元。

6,增值税改革具体在哪

1、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9年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3、小规模税率统一调整为3% 4、矿产业税率改为17% 会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为确保增值税转型改革顺利实施,做好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间的衔接,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上述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明年就有新的出台
具体是调低了征收增值税税率,提高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
还没有出台,不过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退税加大,国家计划3000亿的税收减免
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9年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3、小规模税率统一调整为3% 4、矿产业税率改为17% 从09年1月1日起全国通行

7,税收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优化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原项目(不含增资部分)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已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按国内投资产业政策管理的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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