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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标准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9 05:42:31 编辑:汽车经验 手机版

1,车辆购置税标准法律如何规定

新车购置税=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购置税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购置税制设置范围内相关财物的行为和财产征收的税收。如车辆购置税等。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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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实际小交多少

1、机动车发票金额不含税价的10%,发票金额的不含税价=发票金额除以1.17,再乘以10%就是要交的车辆购置税。 2、例:车辆开发票金额10万元,不含税价就是10万元除以1.17=8.547万元,10%就是8547元,购置税就应该交8547元。 也可以用开发票价格直接除以11.7得出要交的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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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 是什么意思本人近日想入手一辆新车或者二

就是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新征管办法实施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没得,只有新车有购置税的
很简单,就是如果你上外地买二手车,回当地上牌的话,不用提小档了,找原车主要购置税本就行了,这样的话,外迁手续就办的比较快了!
呃,据我的肤浅的理解(我也没看那个什么办法的,只是看新闻看了一点),原来每辆车一本车间购置税完税证明,在买新车的时候一次性交了,过户的时候连同购置税过户(过户好像还要收钱的),现在新规就规定了不用过户购置税的那个资料了,主要不是为了我们省钱,而是为了税务机关省事。个人理解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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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新规定有哪些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新规定: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汽车购置税的规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自用车税率计算:价外费用×10% 其中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10% 购置附加税=购车款/15.6(1.6升及以下);购车款/11.7(1.6升以上) 你的车市2.0T的,在1.6以上所以300000/11.7=25641元RMB 缴纳车船使用税各省不统一,北京9座以下客车为480元/年,9座以上客车540元/年我不知道你是哪省的所以这个不好回答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30W的车的车辆购置税为300000÷1.17×0.1=25641元 车船税,按照现有是360-660/年(9座及以下),如按照车船税改革征求意见稿,将是660-960元/年(1.6L-2.0L,不含1.6L)。
朋友你好,目前我们国家的汽车购置税为汽车出厂扣除消费税后按10%征收,例如10万元的车征收100000/(1+0.17)*0.1=8547元.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1.6以及以下排量按5%征收,10万元的车征收4273元.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心情愉快
这不太清楚,反正总共下来得要40w(看品牌,大品牌收费更贵,国产的就少)

6,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什么意思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税率定为10%。与现在交管部门所收税费相同。据了解,《办法》包括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程序六部分。新《办法》将取代原来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报废前、中途易手都不再另行征收。 10万轿车缴税8547元 而在《征收办法》实施前后,正好是年终购车当口儿,人们最关心的自然是买车后如何依法缴税。据记者了解,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优待港澳留学人员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税

A 试题分析:税收具有固定性。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行使,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税率,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能随意改变。我国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有税法作为依据,经过国务院批准,这都体现了税收的固定性。A正确;BC与题意不符;D不是税收的特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八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第十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第十五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8,车辆购置税的最新征收条款

车辆购置税没有变化,有变化的是消费税,根据汽车排量的不同,有所调整。主要是抑制大排量汽车的发展。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法为:车价÷1.17×10%。但是车价不是什么价格都可以的。厂家每种车型都给国家税务部门提供了最低的计税价格(M),当发票上的价格高于这个M,那么,就按照发票价格收税,当发票价格低于这个M,那么就按照M的价格进行收税。 回答完毕。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税率定为10%。与现在交管部门所收税费相同。据了解,《办法》包括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程序六部分。新《办法》将取代原来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报废前、中途易手都不再另行征收。 10万轿车缴税8547元 而在《征收办法》实施前后,正好是年终购车当口儿,人们最关心的自然是买车后如何依法缴税。据记者了解,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优待港澳留学人员 此外,《办法》对现行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对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无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法》中还明确了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9,车辆购置税征收标准

财税〔2016〕136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由国税局征收。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符合车购税条例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定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彩色照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及彩色照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一) 底盘发生更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第九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制定具体办法及时将备案的价格在本地区统一。   第十条 车购税条例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 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 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前,应先征税。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定征收车购税外,还应采集并传递统一发票价格异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十九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 车购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核后的免税申请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申请人)、照片及电子文档一并逐级上报。其中: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 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办理免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第三十六条 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门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车辆型号、数量、流向、照片及有关证单式样通知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审核办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购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定期交换信息。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   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表,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发生变更的。   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变动表、档案转移通知书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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