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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分类,人寿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7 04:58:08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人寿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分普通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寿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寿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预算较低选定期寿险,保费低;若想保险不论如何都能理赔,选两全险,保费较高;预算够且侧重储蓄,可选终身寿险。
中国的人寿保险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定期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 第二,终生人寿保险。终生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 第三,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缴保险费。 第四,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的。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
人寿保险有理财险,教育险,分红险和意外险,还有养老险。
保障型(防癌险、重疾、养老等)和理财型(分红利)
寿险有:医疗费用 健康保障 教育金 养老金 资产保全 财富传承

人寿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2,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身价,大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小病医疗,
人寿保险的种类包括疾病险,意外险,还有理财险,你可以看一下
健康,意外,子教,分红,养老,理财等等!
有重大疾病、子女教育、养老、医疗、意外、理财、和资金保全。
对客户而言,保险的融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融资,当被保险人发生风险时,其本人或受益人可得到一笔保险金。例如,对于30岁左右的年轻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在0.3%左右,每年缴30元可承担1万元限额的伤害保障。住院医疗保险费率大致在3%左右,每年缴300元承担1万元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责任。二是直接融资(指保单质押借款功能)。许多保单都有质押借款承诺,只要保险有效期满两年以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即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期限通常是半年,借款额是保单现金价值(见附录4)的70%左右。除以上五个特点外,保险还有其他功能,例如合理避税、保费豁免、保障权益转换等。综上所述,保险是非常独特的理财工具。如果运用好保险理财手段,将大大提高理财功效,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充分保障人们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很多西方人都有许多保险,有些人的保险金额高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美元。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保险看作无味的花费,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理财工具。

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3,中国人寿保险分几类保险寿险是什么

保险分类:意外、疾病、分红(养老、教育等)。寿险是指对针对人身的一种投保(拥有保障)。产险是指针对以财产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话,他下属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简单的讲,寿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的,即有关生命、意外、重症、疾病什么的。产险是以财产为保险对象的,最常见的就是车险了。 如果只是寿险分类,作为主险来说都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其中还有细分。像意外、医疗、重疾什么的都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可以和主险搭配。
寿险是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投保标的的险种,就是通常所说的意外险和医疗险,产险应该是财产险,是以资产为投保标的的险种,人寿险一般包含几大类,教育,意外,医疗,重疾,养老。具体保障内容视各保险公司不同
工作的不同点是由于经营性质决定的,1楼的朋友已经说了,一个产险,一个寿险 你睁开眼睛看到的人,绝大部分都可以是寿险的客户,所以,你在工作中需要通过各种关系认识这些陌生人,一般寿险公司会要求你先从认识的人下手,朋友,同学,亲戚,以这类人为圆心,一圈一圈的去发展客户 而产险的对象是各类企业,大到世界500强,小到路边的小店铺。所以,你工作的内容也是找陌生人,只不过这个陌生人是这些企业里面的负责人,他可以决定企业买什么样的保险。当然啦,你做下来一个企业,与寿险类似,一般是通过这个现有企业去做类似的企业或者通过这个负责人去做这个负责人朋友的企业。 不管是太平洋还是什么,大的保险公司都有两大部分,产险和寿险。比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 平安产险和平安人寿等,不过你说的太平洋在业内是相对差一些的,呵呵。

中国人寿保险分几类保险寿险是什么

4,人寿保险种类有哪些

人生匆匆几十年,每个人都要经历生老病死,这种不幸未可知的,他可能降临在每一个人的身上,在医院的每个角落里我们到处能看见疾病带来的痛苦,或许我们避免不了疾病的发生,但是如果购买了人寿险,起码还能有一份保障,人寿保险种类有哪些?接下来多保鱼为你详细解答 1、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期间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该保险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就不能收回保险金,也是无法收回已交保险费。      4、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   5、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都可以领取保险金,即可以缓解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能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以上就是人寿保险种类有哪些部分哦,有很多人在没有为家人做好充分的经济安排时就去世了。我希望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生命的重要,要对爱你的人负责!可能就是一份保险为你带来是对家人以及自己的生活买了一份放心!

5,人寿保险分几种怎么分啊

人寿保险分类2008-01-27 00:361.死亡保险 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2.定期死亡保险 又叫定期寿险,指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才可以得到保险金。若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也即得不到赔款。定期死亡保险只有保险功能,没有储蓄功能,其保费是人寿保险中最便宜的。 这种保险适合收入较低而急需较高保险金额的人购买,通常作为终生寿险或两全保险的补充,可以用作贷款的担保手段。    3.终生死亡保险 也叫终身寿险。保险期限从保单生效之日起,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死亡为止,也就是以被保险人终身为保险期限,所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论发生在何时,保险公司总是要负责赔款。 4.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即仅在被保险人生存在一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因此,生存保险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生存保险的需要是建立在储蓄的基础上。   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    由于很少人愿意冒在保险期满之前会损失所有保险费的风险,所以,生存保险一般不会单独出售,它往往与死亡保险组合在一起,更大限度地满足大众的保险需求。 5.生死合险  生死合险又称为生死两全保险,也就是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都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    保险公司通过对死亡保险费和生存保险费的合理计算而设置的一些保险条款,也比较受到投保者欢迎。比如"保险金额逐步递增"的利益,"生存金"每隔几年支付给投保者的利益,缴费期满时给付保险金额作为满期金的利益,以及死亡时给付递增保险金额的利益,60岁前死亡除给付保险金外,还要返还保险费的利益,等等。从目前市场情况看,越是能满足大众保障和投资两方面需求的险种,就越是受到欢迎。
不知道你要问那么仔细做什么。 人寿保险分为:(终身的和定期型的寿险)。(分红的和重疾型的寿险)。(养老型的寿险) 还有一个意外险
一, 人寿保险的分类: 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 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或成万能保险。 二,普通型人寿保险的定义: 1,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最大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现退还。 2,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最大优点: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退保金。 3,两全保险:指点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4,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三,新型人寿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身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中国保监会规定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 投资连结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连结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帐户(或称“基金”)资产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帐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没有最低保证。 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 1,投资帐户设置:均设置单独的投资帐户,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帐户价值。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相似;在死亡保险金额设计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 3,保险费: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时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 4,费用收取:投资连结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一般来说可分为传统保险和理财保险。传统保险又可分为健康险、养老险、意外险、医疗保险等,理财险可分为分红险、投资连结保险等

6,人寿险分为几类请详细说说人寿保险谢谢

保险产品分类 目前,保险品种虽然名目繁多,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类:   一、人寿险,包括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生死两全等。   二、意外险,包括意外伤害险、失能险等   三、医疗险,包括医疗保险、住院补贴、大病险等等   四、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各类保险,如养老险、教育险、投资连接险、分红类险种等等。通常该类保险一般都是具有寿险的功能再加上投资理财的作用。   从保险实现的功能上来看,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障功能,另一类是理财功能。   至于保险品种的选择,则取决个人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有负担的人和没有负担的人。对于体现责任的险种,只有有负担的人群才需要。比如,一个刚离开学校踏上工作岗位的青年,他父母有自己的职业和收入,就属于没有负担的人群,对他来说,寿险就不属于基本的需求。同样,对于已婚但尚没有孩子的家庭,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良好的收入,则也可以归为无负担的人群。另一方面,即使是没有孩子的家庭,如果夫妻双方收入差距比较大,则高收入一方就对低收入一方负有一定的经济责任,他就属于有负担的人群。对于有负担的人来说,寿险、医疗险、意外险都是基本需要。对孩子来说,对他人没有经济责任,只有医疗险是必需的,至于现在较多见的儿童的教育险,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当然不是必需的,但从理财的角度来看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理财的品种。
人寿险分为几类?请详细说说人寿保险! 不外乎就是与人打交道的,这要看依什么标准来划分,如果按年龄阶段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少儿险,中青年险,老年险;按人们的需求划分有:养老,医疗,保障,理财类分红产品等。 其实人寿保险是后起之秀,为什么呢?因为保险的开始不是为了保人而产生的,那还得怪以前在意大利的海上贸易,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货物在海上发生种种意外,然而聪明的商人就想到可不可以把这样潜在的风险转嫁给其它的形式,所以就有了保险的雏形,即财险。然而经过时间的推移,发现人也同样需要保险。 那又为什么呢?人吃饱穿暖就可以万事大吉吗?显然不是这样的,人不可能不生病,人也不可能长生不老,当这一天来临的时候,怎么办?如果有这样一个机构,可以为我们保驾护航,不知有多好!?这就是人寿保险。
看到的一个新闻,你可以参考下。 14家保险公司被指中介业务非法套现 保监会责令整改。 根据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新闻稿,此次总计有14家保险总公司分别收到了监管函。保监会称,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内部制度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对高层级管理人员和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问责、内部处理和内部通报。要以省级公司为单位部署开展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自纠,彻底查清虚假的、不真实的中介业务,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在省级公司自查自纠基础上,总公司要进一步组织抽查,确保基层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在2012年2月28日前将包括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加强制度建设等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对比保监会去年和今年的新闻稿发现,今年被要求整改的保险公司数目和去年一样,但相关公司略有不同。   刚刚上市不久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今年被列入了整改对象。此外,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寿险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3家财产险公司也是今年新收到监管函的公司。   其他8家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财险公司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家寿险公司。 和保监会去年发布的新闻稿对比,本次发出的监管函所涉及的保险公司机构由去年的36个增加至80个,合计罚款金额由989万元增加至1006万元。但依法警告责任人由去年的86名降至79名,罚款由85人降至78人,罚款金额由219.2万元降至190.1万元。   所谓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由于银保新规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日渐成为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依托渠道。保监会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7042.63亿元,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8%。但也因此,中介业务违规乱象日益严重。  在2011年度检查中,上述14家公司的80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虚列中介业务费用等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等。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上述80个机构合计罚款1006万元、警告2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家,涉及业务3项、销售渠道3个;依法警告79名责任人,罚款78人计190.1万元。同时,依法向税务部门移送了偷逃税款等违法线索2起。在此基础上,向14家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进一步要求法人机构要在做好自查自纠、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严格内部责任追究、狠抓制度执行等方面采取措施,全面规范中介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其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   这是中国保监会第二次就保险基层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向保险总公司发出监管函。中国保监会通过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向整个行业发出警示。 希望采纳
补充楼上,还有个万能险! 何谓万能,因为存取灵活,集合了以前寿险的大多优点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补充楼上,还有个万能险! 何谓万能,因为存取灵活,集合了以前寿险的大多优点

7,寿险主要包括哪些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这三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深入到社会生活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以后才能发挥作用。 1、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2、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保险资金的运用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于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另一方面,保险事故的发生不都是同时的,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不可能一次全部赔付出去,也就是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数量差。这些都为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险资金融通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 3、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1)社会保障管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通过为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人群提供保险保障,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另一方面,保险通过灵活多样的产品,为社会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服务。 (2)社会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为社会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保险公司大力宣传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投保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取防灾资金,资助防灾设施的添置和灾害防治的研究。 (3)社会关系管理:通过保险应对灾害损失,不仅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补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事故纠纷。由于保险介入灾害处理的全过程,参与当社会关系的管理中,改变了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为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保险产品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承诺,对保险双方当事人而言,信用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实际上就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来源,实现社会信息资源的共享。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要求 编辑 (1)采取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建账;分公司自计盈亏,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并汇总统一缴纳所得税。[1] (2)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采用表结账不结的办法按月结计盈亏;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期末,分别提取直接业务和分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实行分险种核算损益办法。总公司分险种核算的险种为: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综合保险、农业保险、通用附加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各级公司在不影响上一级公司规定的分险核算的险种分类前提下,可将分险核算的险种进一步细化,并报上一级公司备案。 (4)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公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款、抵债资产、低值易耗品、损余物资等资产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5)外币业务的核算。公司应实行外汇分账制。对各种外币业务的外汇收支均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账簿、编制报表。同时,按规定汇率分别将各币种折成人民币、各外币折成美元,编制折币报表。对发生的未在银行开户的外币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成美元入账。年末,应将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分别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计为当期损益。结转损益后,应将各种外币业务的损益,按决算日汇率,结计为人民币损希进行分配。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 编辑 与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相比较,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 (1)保费收入在签订保单时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是签单生效,其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在无论是否收到保费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就以保单签订日期为确认保费之日。 (2)只发生手续费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公司除了依靠本保险公司的职员直接招揽保险业务外,还广泛地利用保险代理人争取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可以发生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只能发生手续费支出;再保险合同不能发生上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3)不涉及保户质押贷款核算。由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一般都是在一年或一年以内,期限短,不具有储蓄性质和现金价值,因而不能向保户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4)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基础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业务不同。如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问成正比,采用分数计提比例法;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型估算得出;而寿险原保险合同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

8,寿险的种类有哪些

在国外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在国内,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 其中人身险分为寿险、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寿险主要保障人的寿命,寿险主要有生存险、死亡险、两全险。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了很多变种,比如定期、终身、年金、万能、投连等等。
人寿保险 (insurance on life●life assurance〈英〉●life insurance〈美〉)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 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 从整个社会来看,总会有一些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总会有一些人患病,各种危险随时在威胁着人们的生命,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一种对付人身危险的方法,即对发生人身危险的人及其家庭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对参加保险的人提供保障, 以便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编制家庭理财计划,为您和您的家庭构筑心理的防线,构造爱的世界,创造美好未来。 人寿保险是为千家万户送温暖的高尚事业,人寿保险作为一种兼有保险、储蓄双重功能的投资手段,越来越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和钟爱。人寿保 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人们可在年轻时为年老做准备,今天为明天做准备,上一代人为下一代人做准备。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 以人寿保险的种类,可分为: 1、 定期人寿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发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简称“定期寿险”该保险大都是对被保险人在短期内从事较危险的工作提供保障。 2、 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3、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 4、 生死两全保险 定期人寿保险与生存保险两类保险的结合。生死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里假设身故,身故受益人则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继续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期满,则投保人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金的人寿保险。这类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商业人寿保险。 5、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由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结合而成,是生死两全保险的特殊形式。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均可领取保险金,即可以为家属排除因被保险人死亡带来的经济压力,又可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结束时获得一笔资金以养老。 人寿保险还应该包括健康险,健康险承保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 其一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二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其他损失。 人寿保险的运作 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同一个人。例如,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如果张三的妻子李四经张三同意给张三购买了人寿保险,李四是投保人,张三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构成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另外一个重要的关系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获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自己是否受益无法自行决定,而是被保险人选定,投保人若要变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而受益人则必须接受这个变化。 人寿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是一个指定承担风险的期限和条件的法律合同。在责任免除中约定了包括自杀条款在内的一些限制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投保后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两年)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有一个观察期(通常也是两年),如果被保险人在这个期间之内去世, 保险人有一种法定权利决定是给付保险金还是退还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去世或者达到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们购买人寿保险的一个原因是防止受益人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导致陷入金融困境。保险金所得可以支付葬礼和其它死亡费用,并且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替代逝者的薪水。购买人寿保险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人寿保险可以进行家庭财产规划。防止退休后的生活受到因退休导致的收入减少的影响。 保险人的定价政策与预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管理费用和预定利润有关。预定保险金给付数额通过保险统计参照生命表确定。保险统计使用的数学方法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生命表是一种显示平均余命(平均剩余寿命)的表格。通常,生命表仅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 保险公司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那里收取保险费,使用该资金在一定时期的本利和来确定保险金给付数额。所以, 人寿保险的费率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很敏感,因为保险人认为年龄较老的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于投资的时间太短。 因为有害习惯可能有对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起到消极作用,所以保险人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对被保险人展开生存调查。保险人会在承保前尽量详细地询问并记录被保险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在特定的条件下,比如保险金额很高或者怀疑隐匿告知事项的,保险人将进一步调查。很多情况下, 保险人从被保险人的医师那里获得被允许获得的信息。 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人寿保险覆盖所有的人。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哪些人可以承保,哪些人因为为他们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的原因拒保。但是如果非健康的生活方式或者次标准体导致的风险可以被估测,保险公司可能会同意加费承保。 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保险金的给付有时候是一次性给付,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给付,来保障受益人在一定时期的生活。 参考资料:http://wenwen.sogou.com/z/q782416993.htm?si=4
分为1.意外,就是不可事先知道的事 2.健康险.就主要对疾病 3.养老险.就不用说了吧! 4.分红,就是理财 5.教育险呀.帮子女办的,
一、传统寿险(定期寿险):也是最早出现的人寿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约定期限为保险期限。 二、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合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生存都给付保险金。 三、终身寿险: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100岁之前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否则就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三、万能寿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它除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帐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帐户资金的业绩联系起来。
寿险保的一般都是重大疾病,还有一些医疗补贴。当然 死 高残 也有保。还有一些是分红保险,及保障升值,有些还有额外的收入,可用来教育,创业,婚嫁,养老
按照业务范围来划分,寿险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按照保障期限来划分,寿险可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9,寿险的种类有哪些

分普通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寿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寿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预算较低选定期寿险,保费低;若想保险不论如何都能理赔,选两全险,保费较高;预算够且侧重储蓄,可选终身寿险。
在国外,保险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在国内,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其中人身险分为寿险、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寿险主要保障人的寿命,寿险主要有生存险、死亡险、两全险。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出了很多变种,比如定期、终身、年金、万能、投连等等。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 1. 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①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②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③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保障,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二、新型人寿保险 (一)分红保险 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应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1. 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2. 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 ②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③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 ④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 3.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 ①利源。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额,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 ②红利分配。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红利分配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第三,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投资连结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 1. 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2.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有关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人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方法A的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方法B的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③保险费。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 ④费用收取。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保险公司详细列明了扣除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资产管理费,即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和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成本费用。 3.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备以下特点: 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②该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 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 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 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三)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 1. 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可以得到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结果的说明。然而,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做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从万能保险经营的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交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其次,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保险金额计算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是低于保单预计的最高水平。进行了这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价值通常是按新投资利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期末现金价值。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通常1个月为1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额。在这一周期,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交纳保费。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在第二周期内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交纳保费。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单就会由于保费交纳不足而失效。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这一过程不断重复,一旦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给付分摊额及费用,又没有新的保费交纳,该保单就失效了。 2.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万能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死亡给付模式。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在A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净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反之,若现金价值减少了,则净风险保额会等额增加。这种方式与其他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给付的保单较为类似。在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 在A方式中,为避免由于现金价值太高而超过规定的保额,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净风险保额,从而使总的死亡给付额增加。中国保监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在万能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②保费交纳。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交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做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这种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这是由于万能保险保单无法强迫投保人交纳固定保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催交通知书,以提醒其交费。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另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交纳保费。 ③结算利率。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首先,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并且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0%。其次,当单独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第三,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 ④费用收取。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成本费用。 三、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中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交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1. 趸交年金 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 期交年金 期交年金是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保险,即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二)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1. 个人年金 个人年金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 2. 联合年金 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 3. 最后生存者年金 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 4.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 定额年金 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动。 2. 变额年金 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四)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1. 即期年金 即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期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2. 延期年金 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五)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1. 终身年金 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2. 最低保证年金 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 3. 定期生存年金 定期生存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普通型人寿保险 1. 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分为定期寿险(即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寿险(即不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 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①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②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③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3. 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仍然生存,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或者为子女提供教育金等。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4. 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也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两全保险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两种保险形式结合起来,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合同期满仍然生存时,保险人均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两全保险的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它既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由于两全保险既有死亡保障,又有生存保障,因此,两全保险不仅使受益人得到保障,同时也使被保险人本身享受其利益。 5. 新型人寿保险 1. 分红保险,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应属于传统保险业务。 2. 分红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这里的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分红保险采用固定费用率的,其相应的附加保费收入、佣金、管理费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采用固定死亡率的,其相应的死亡保费收入和风险保额给付等不列入分红保险账户。 3. 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分红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提供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而且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目前,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保险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一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在定价时对精算假设估计较为保守,即保单价格较高,以便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保额的保险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也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 4. 分红保险保单的红利。分红保险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保户的保单盈余,就是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①利源。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盈余。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保险公司的精算等相关部门每年都要计算盈余中可作为红利分配的数额,并由公司基于商业判断予以决定分配的数额,此决定分配的数额称为可分配盈余。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损)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大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低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损);当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大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损失)时,则产生费差益(损)。②红利分配。中国保监会《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红利分配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红利分配原则。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第二,红利分配比例。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第三,红利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红利分配和增额红利分配两类。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5. 投资连结保险 1. 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寿险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寿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他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相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账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一般没有最低保证。大体而言,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不同的投资账户,可以投资在不同的投资工具上,比如股票、债券等。投资账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除了各种专类基金供投保人选择外,由寿险公司确立原则,组合投资的平衡式或管理式基金也非常流行。在约定条件下,保单持有人可以在不同的基金间自由转换,而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 2.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经验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有关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投资账户设置。投资连结保险均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进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是为了方便计算投资账户的价值而设计的计量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②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作为保险产品,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保险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人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方法A的死亡保险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不变,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方法B的死亡保险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但净风险保额(死亡保险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中国保监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保额应大于零”。③保险费。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设计方式上,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从而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导致保险合同的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除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降低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同时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④费用收取。与传统非分红保险及分红保险相比,投资连结保险在费用收取上相当透明。保险公司详细列明了扣除费用的性质和使用方法,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电脑终端查询。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个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买入卖出差价,即投保人买入和卖出投资单位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用;资产管理费,即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和账户转换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收取的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成本费用。 3. 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具备以下特点: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②该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4. 万能保险 1. 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万能保险的定义。万能保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可以得到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结果的说明。然而,保单经营的透明度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做出精确估计,只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从万能保险经营的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交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其次,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保险金额计算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是低于保单预计的最高水平。进行了这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价值通常是按新投资利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期末现金价值。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通常1个月为1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额。在这一周期,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交纳保费。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在第二周期内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交纳保费。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单就会由于保费交纳不足而失效。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这一过程不断重复,一旦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给付分摊额及费用,又没有新的保费交纳,该保单就失效了。 2. 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万能保险产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死亡给付模式。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A方式和B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在A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净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净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反之,若现金价值减少了,则净风险保额会等额增加。这种方式与其他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给付的保单较为类似。在方式B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在A方式中,为避免由于现金价值太高而超过规定的保额,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净风险保额,从而使总的死亡给付额增加。中国保监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在万能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②保费交纳。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费。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每次交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做出规定,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这种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这是由于万能保险保单无法强迫投保人交纳固定保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催交通知书,以提醒其交费。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另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交纳保费。③结算利率。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单独账户。首先,万能保险的保单可以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利率。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不得高于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并且两者之差不得高于20%。其次,当单独账户的实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第三,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④费用收取。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即保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即为了维持保险合同有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手续费,即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的相关管理费用;退保费用,即在保单中途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用于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成本费用。 3. 年金保险 1. 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中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年金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交费方式分类,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2. 趸交年金,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3. 期交年金,期交年金是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保险,即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按照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1. 个人年金个人年金是指以一个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2. 联合年金联合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先发生的死亡时为止。3. 最后生存者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4.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生存的被保险人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1. 定额年金,定额年金是指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额是固定的,不随投资收益水平的变动而变动。 2. 变额年金,变额年金是指年金给付额按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水平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是针对定额年金在通货膨胀下保障水平降低的缺点而设计的。   5. 按照给付开始日期分类,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1. 即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期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2. 延期年金,延期年金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过一定时期或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才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6. 按照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分类,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终身年金,终身年金是指年金受领人在一生中可以一直领取约定的年金,直到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确定给付年金规定了一个领取年金的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退还年金是指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的年金保险。3. 定期生存年金,定期生存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
寿险种类如下: 1、一年期寿险: 这种产品一般都是交一年保一年,自然费率,保费的价格会逐年升高。 优点:价格便宜,只保一年,灵活简单; 缺点:和长期产品相比,续保可能是问题,续保需要健康告知; 适合人群:预算不足的的年轻人,可以作为临时保障。 2、终身寿险: 顾名思义就是保终身的产品,不是定期的。人固有一死,所以购买终身寿险后,就一定可以获得赔偿的。 优点:一定会赔付,因为人一定会身故; 缺点:价格比较贵,杠杆较低; 适合人群:有钱人,终身寿险是国际上公认无税转移财产最好的手段之一;老年人,很多老年人都希望自己死后给后代留下钱财。 3、定期寿险: 只保障一段时间,但是比一年期是要长的多,多为10年、20年开始保一直保到60岁左右,因为在60岁前死亡的概率并不高,所以不像终身寿险要花大笔钱,定期寿险只要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获得极高的保额。无论家庭条件如何,定期寿险绝对是能承受的起的。 引自: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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